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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懷抱幼兒被丈夫拳打腳踢?當地回應來了

2024-03-27推薦

近日,一則「女子懷抱小孩遭男子拳打腳踢」的影片在網上引發關註。3月25日下午,記者從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程莊鎮政府了解到,經當地派出所調解,當事夫妻已達成和解,宿州市、碭山縣婦聯稱,已關註此事,正核實了解情況。

網傳影片是一段監控影片,拍攝於一間房子內,拍攝時間為2024年3月13日9時44分。影片中,一位年輕女子懷抱一名2歲左右的幼兒坐在椅子上,一男子站在其身後,兩人似乎在爭吵什麽。

女子回過頭對男子說:「你有病啊?」懷裏的小孩開始哭泣。

男子邊回答「我有病」,邊伸手朝女子頭部抽了一巴掌。女子說:「你不正常是不是?」男子將女子拉向自己,一邊抽打女子頭部,一邊問他正常不正常。此時,女子懷裏的幼兒被嚇得哇哇大哭。

女子和男子爭執了幾句後,男子擡腿接連向女子踹了幾腳,此後又拽住女子的頭發往後拖,女子險些被拉倒在地。此間,女子說:「你有病啊,給我滾。」

男子搶過女子懷裏的幼兒後,一手抱著孩子,一手將女子拉倒在地上,用腳朝女子背部、頭部踹了幾腳。也許是覺得不解氣,男子放下小孩後,又將坐在地上的女子拖倒在地,拳打腳踢。一旁的小孩看見女子被打,哭叫著走向女子,伸手阻攔。也許是小孩的哭喊起了作用,男子暫時停止了對女子的毆打。

趁著男子將小孩抱向一邊的機會,女子從地上站了起來。兩人再次爭執期間,男子又踢了女子一腳。就在女子拿起桌子上的手機準備打電話時,男子一腳將手機踢飛,接著又踹了女子一腳,扯著女子的頭發將其拉至一邊,再次用腳將女子踢倒在地。

女子坐在地上後,男子一手抱著孩子,一手拉起地上的椅子扔在女子的腿上。女子推掉腿上的椅子後,影片結束。

當地鎮政府:當事男女系夫妻,

經警方調解已和解

影片一經釋出,立即引發網友關註。網友在譴責男子暴力毆打女子的同時,紛紛對事件發生的地點、原因展開討論。

有網友說:這樣的男人還跟他幹嗎?有網友說:估計是遠嫁,不知道女子娘家人看到影片後會是什麽滋味。有網友說:不愛可以分開,請不要傷害。還有網友說:當著孩子的面,男子怎麽下得了手?更有網友說:小孩都知道保護媽媽,只是太小了,只曉得哭,好可憐,讓人淚目。

有網友在影片評論區稱,事發安徽宿州市碭山縣程莊鎮,時間確為3月13日。

網友反映是否屬實?職能部門是否接到反映,展開調查?事件結局是什麽?

3月25日下午,記者從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程莊鎮政府了解到,此事確實發生在碭山縣程莊鎮,影片中的男女系夫妻,地點在二人家中。

「此事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處理。當事人報警後,派出所立案調查。警方調查期間,女方主動向派出所提出調解。在派出所的調解下,夫妻雙方已達成和解。」

當地婦聯:已關註此事,

會調查了解情況,向女方提供幫助

3月25日下午,宿州市婦聯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也是3月25日才看到相關影片。

「影片中男子的行為非常讓人氣憤,無論發生什麽事情,動手打人都是不對的。」宿州婦聯上述工作人員稱,之前,他們並未接到影片中被打女子的求助。看到影片後,他們已與基層婦聯聯系,核實了解具體情況。「情況核實後,我們會推動有關部門,或者在婦聯職責範圍內盡可能給當事人提供幫助,依法維護她的合法權益。」

當天下午,碭山縣婦聯工作人員稱,截至目前,碭山縣婦聯並未收到當事人的反映和求助,不過他們會關註此事,核實了解情況。

律師呼籲:司法實踐中,

應更加嚴格地懲治家暴行為

類似家暴事件,打人一方是否會受到懲戒?會受到什麽懲戒?什麽情況下不構成案件,什麽情況下構成治安案件?什麽情況下構成刑事案件?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永萍。

何永萍稱,影片中男子對女子明顯是一種故意傷害行為,可以明顯看出男子有故意施暴的行為,主觀上是惡性的,甚至是不計後果的。這是一起典型的家暴事件,清晰地反映了家暴事件中施暴人的暴力行為。

「家暴行為不僅僅是道德和家庭倫理問題,更是涉及法律責任和社會公共秩序的嚴重問題,對於施暴者的懲戒,根據情節不同,懲戒不同。」

何永萍介紹,【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家暴情節嚴重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等),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家暴構成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一般取決於傷害程度、情節嚴重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何永萍指出,如果受害人僅受到輕微的身體傷害,如擦傷、輕微挫傷等,並且情節較輕,可能被認定為治安案件。如果受害人受到較嚴重的身體傷害,如骨折、致殘等,並且情節較為嚴重,可能構成刑事案件。

當然,除了身體傷害外,如果家暴行為還涉及其他犯罪構成要件,比如使用暴力、恐嚇、威脅等手段,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也會被認定為刑事案件。

類似事件,受害人主動要求和解的,警方調解不追究打人者責任是否有法律依據?

何永萍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規定,對於輕微的治安案件,如果施暴者認罪悔罪並賠償損失,或者與受害人達成和解協定,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因此,如果家暴案件被認定為輕微的治安案件,且雙方願意和解,警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調解處理,不追究打人者的責任。需要註意的是,即使受害人主動要求和解,警方也應當尊重法律原則和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確保和解不是在受到任何脅迫或恐嚇的情況下進行的。

另外,在涉及到嚴重傷害或其他犯罪情節的家暴案件中,即使受害人要求和解,警方仍可能會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談到對家暴事件的感受和建議時,何永萍稱,在對施暴人譴責的同時,她更擔心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我們知道,家庭暴力,往往只有0次與N次之分。家暴一旦開始,施暴者是很難主動中止這種傷害行為的,尤其是家庭成員之間,由於高頻率的接觸,家暴程度很可能不斷升級,進而演變成不可逆轉的悲劇,這不僅僅是家庭問題,更是社會問題。」

何永萍指出,對於家暴問題亟需得到社會各界的共同關註和支持。尤其是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更加嚴格地懲治家暴行為,加大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執法人員應該更加重視家庭暴力案件的調查和處理,對施暴者懲戒的同時,也會促使潛在施暴者收斂其暴力行為。

同時還可以讓受害人感到有安全感,在法律的安全保護屏障還不夠安全牢固之前,受害人根本沒有膽量去揭發施暴行為,因為一旦觸怒施暴者,受害人很可能要承受再一次的暴力傷害行為。只有嚴格執法,加大懲戒力度,才能夠真正鼓勵他們勇敢站出來尋求幫助。

轉自:華商報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