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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碰瓷」酒駕司機,作案20余起,涉案50余萬,這個犯罪團伙成員全部獲刑!

2024-03-22推薦

酒後駕車、無證駕駛是違法行為,但還是會有人心存僥幸,以身犯險。那麽盯上這些司機的不只有人民警察,還有一些蓄意「碰瓷」的不法分子,他們把違法司機的「軟肋」作為實施敲詐勒索的本錢,從中找到了賺黑錢的門道。

2022年6月23日淩晨,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在遼源市西小橋某麻辣燙店門前路段,兩車失控沖向路邊的商店,車內有人受傷。

警方接到報警電話後,迅速組織警力到達現場。現場一片狼藉,地上都是破碎的玻璃,陳某車輛後部凹陷且無法移動,車上兩名乘客腰部和頭部受傷,均緊急送往醫院;邵某車輛的前部碰撞後已扭曲變形;被撞的兩門市店的門臉和屋內的空調等財物損壞嚴重。經過技術勘察發現是邵某駕駛豐田酷路澤加速超車撞擊陳某車輛,導致兩車失控沖向路邊的麻辣燙店和保健品店。

「劉警官,感謝你們大晚上出警,但是之後的賠償問題我們自己商量吧。」

「對對對,我們決定私下解決,就不繼續麻煩你們了。」

這樣反常的情況,引起了警方的警覺——漆黑的夜裏,是什麽原因讓兩輛車你追我趕?車子失控撞向路旁的商家損失慘重,邵某和陳某為何要私下解決?難道有什麽難言之隱?

「碰瓷」酒駕

指標撥回到2006年2月,生活的貧困讓不滿16周歲的邵某提前進入了社會,他先後在燒烤店、水果店、酒吧等處工作過,但是每次不到兩個月就會離職,期待著遇到一份薪金高、出力少的「神仙工作」。

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裏,邵某從開飯店的朋友那裏得知,很多顧客喝醉了酒仍然敢開車,他心思一動,便將掙錢的矛頭轉向了這些「違法之人」。

邵某將這個想法向朋友姜某述說,兩人都覺得酒駕之人最怕將事情告知警察,「碰瓷」之後,他們非但不敢聲張,而且會乖乖地成為「砧板上的魚肉」任人宰割,這樣不費吹灰之力就能把錢賺,他們便開始了周密地謀劃。

2022年1月27日淩晨1點,邵某和姜某蜷縮在某大飯店門口的榮威轎車上,困得眼睛都睜不開,卻一直未等到他們期待的目標人物出場。

「這都盯幾個小時了,也沒有一個上鉤的主兒,這得等到猴年馬月去啊?」姜某說。

剛說完這句話沒多久,就看到幾個人搖搖晃晃地從飯店裏走出來,其中一人和朋友告別後,走向了一輛比亞迪轎車的駕駛位,邵某見狀趕緊發動了車子,跟在後面。

「砰!」伴隨著緊急剎車的刺耳聲響,龍山區平安廣場附近的兩輛轎車撞在了一起。

「你這咋開的車啊?這麽寬的道也能追尾!」酒駕司機孫某不滿地說道。

「咋這麽大的酒味兒,不知道喝酒不能開車嗎?我說你咋開的左晃右晃呢,趕緊找警察處理吧!」邵某掏出手機佯裝報警。

沒過幾分鐘,邵某和姜某便揣著新到手的5000元去喝酒吃燒烤,慶祝首戰「出師大捷」。

自此以後,他們就每日蹲守在各飯店門口,「不辭辛苦」地跟隨著那些酒駕司機。但是,慢慢的,他們覺得每日守在飯店門口實在費時費力,而且以現在這個車「撞來」的金額也不能令人滿意。

於是姜某想到了周圍愛喝酒玩耍的朋友張某,便將他約至一飯店進行勸酒,同時,邵某找到車行老板高某,租借了一輛奧迪車,在一胡同裏「守株待兔」。後邵某實施「碰瓷」制造交通事故,以張某酒後駕車相威脅,向其索取33000元。

就這樣,他們嘗到了損人利己、不勞而獲的甜頭,膽子也是越來越大,夥同了更多人上了他們的「賊船」,甚至有在校未成年的學生。他們分工明確,話術統一,利用言語威脅、恐嚇、強行索取財物,有的專挑酒駕司機「碰瓷」,有的誘騙無證駕駛的朋友進行「敲詐」。而被敲詐碰瓷的司機,因為飲酒或者沒有駕駛證,所以害怕造成更壞的影響和後果,只能任他們宰割,事後也只能自認倒黴。

正義審判

2022年6月追尾事故發生後,為了解開疑點,警方當即展開問詢,透過當事人邵某和陳某的回答,明白了這其中的蹊蹺:陳某系酒後駕車雖然被撞但不敢聲張,而邵某正想趁此機會賺上一筆。

經深查細挖,發現背後竟然是一個由邵某、姜某、於某和車行老板高某等10余人共同組成的「策劃團隊」。該團伙分工明確,每名成員根據自身特點,分別負責踩點、蹲守、駕車、扮演、要挾,敲詐勒索贓款全部上交邵某進行分配。

於是警方順藤摸瓜,拔出蘿蔔帶出泥,不僅破獲了一起碰瓷酒駕司機的案件,還牽出了20余起敲詐勒索事實,涉案金額總計50余萬元。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邵某、姜某、於某、包括車行老板高某等同夥10余人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前不久,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邵某、高某、姜某、於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市內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後用威脅、恐嚇等「軟暴力」形式,給被害人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強行索取財物,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依法予以嚴懲。在具體犯罪活動中,邵某負責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也經常直接參與,高某與邵某共同謀劃實施敲詐勒索,介紹組織成員,提供作案車輛及被害人資訊,認定為糾集者。其它各被告人在具體的犯罪活動中,接受安排指使,實施具體的違法犯罪活動,且多次參加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在這起案件中,所有被告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管理相關規定或其它違法違規行為,進而進行要挾,實施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近日,法院依法宣判,對邵某和於某數罪並罰,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依法從寬處理。以邵某為首的十余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兩年不等,並處罰金。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中全 通訊員 吳楠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