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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長沙一男子非法「改拼裝」電動單車並銷售,被判刑

2024-08-11推薦

6月2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國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這是全國首例由公安交警部門辦理的電動單車經銷商非法「改拼裝」電動單車並銷售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具體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國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國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就其銷售偽劣產品行為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三、責令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國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釋出消費警示,並釋出召回其已銷售的超標電動單車並承諾消除隱患的公告;

四、責令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國承擔賠償款人民幣十一萬元。

2022年4月25日,陳某駕駛某品牌電動單車在嶽麓區嶽麓大道發生一起與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導致被撞行人死亡。經鑒定,該電動單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超過38KM/h。嶽麓交警大隊調查認定:「電動單車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經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發現陳某所駕駛的電動單車是從張某國(男,56歲,湖南省湘陰縣人)經營的「張某國摩托車修理店」購買,在購買時車輛就經過了非法「改拼裝」。接到相關情況匯報後,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黨委高度重視,要求加強電動單車源頭管控,對於生產、銷售、修理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查到底 ,透過查辦一批非法「改拼裝」案件,對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烈震懾。並迅速組織精幹力量成立專案組,對張某國銷售偽劣產品一案進行全面調查。

調查發現,2021 年至2022年8月,張某國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銷售的電動單車需符合國家強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動單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情況下,私自購進改裝電動單車所需的電池、解碼器等物品,當購買人提出長續航、高速度等購車要求時,張某國將電動單車進行解碼、加裝超標電池後銷售給購買人。期間,張某國共銷售「改拼裝」後的電動單車 33 台,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 11萬余元。經鑒定,33 台電動單車在最大時速、最大輸出功率等均超過國家強制標準,且在時速達到 15km/h 時沒有提示音,均為不合格產品。

2022年8月23日,張某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4年1月嶽麓區人民檢察院就張某國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向嶽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期間,張某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履行民事賠償義務。2024年6月20日嶽麓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張某國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認罪悔罪態度、退賠表現、社會危害性等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長沙交警提示:

1、使用非法「改拼裝」電動單車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動單車安全技術規範】,對電動單車最高設計時速、整車質素、外形尺寸、蓄電池電量及最大輸出功率等主要技術參數都有嚴格規定,改裝後的電動單車速度變快、整車質素增加,加大了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和損害後果;同時也增加了發生火災的風險。

2、經銷商銷售非法「改拼裝」電動單車涉嫌違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經營者銷售非法「改拼裝」電動單車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在執法過程中,長沙交警發現少數經營者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將電動單車速度解碼、非法改裝、搭載超規格蓄電池後進行銷售。導致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安全風險增大,甚至引發交通事故,不但給使用人和其他交通參與者造成傷害,經營者自身也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本案就是一個十分慘痛的教訓。當前,全國正在開展電動單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長沙公安交警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強化打擊處理,從源頭是防範安全風險,請廣大電動單車銷售商、維修商引以為戒,不要等到坐上被告席才追悔莫及。

通訊員楊哲 瀟湘晨報記者王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