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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體育生動手術被切錯腿,算刑事案件嗎?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2024-05-28推薦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一名家長反映,自家孩子左膝長骨瘤,在百色一家三甲醫院做手術卻被錯切右膝組織,孩子才17歲,還是體育特長生。

事件引發熱議後,涉事的右江民族醫學院附屬醫院釋出相關情況通報稱,事件發生後醫院積極與患者及家屬溝通,力爭患者及家屬諒解。依法依規協商調處並組織骨科專家對患者進行初步評估、心理幹預和術後醫療服務。目前,患者正在恢復中,針對此次事件醫院已追究相關科室和涉事人員責任,涉事科室暫時停業整頓,對6名負有管理責任和醫療責任人員給予撤銷職務、暫停處方權、扣罰績效薪金等相應的處理。

那麽,這起醫療事故中的醫務人員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賠償責任如何認定?一起來看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陳美龍的解讀。

問:這起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五十六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四)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愛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該醫院通報的內容,該醫院的醫務人員為患者行左股骨遠端骨軟骨瘤切除術時誤將右側股骨內踝部份組織切除,醫務人員的行為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屬於醫療事故罪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情形。

如果本起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嚴重殘疾、重傷或者其他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後果,則該醫院的醫務人員則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反之,如果本起醫療事故造成患者的損害沒有達到嚴重殘疾、重傷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後果,則該醫院的醫務人員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是否達到嚴重殘疾、重傷或者其他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後果,應當透過相關鑒定予以確認。

問: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答: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客製定和實施醫療質素安全管理制度;」在本起糾紛中,無論醫務人員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其行為顯然已達到行政處罰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就醫務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而言,該醫院的醫務人員對本次醫療事故的發生明視訊記憶體在過錯,但由於醫務人員是在執行該醫院的工作任務中造成患者損害的,因此,該侵權責任由該醫院承擔。換言之,該醫院的醫務人員不需要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該醫院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吳良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