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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變美變瘦打溶脂針,顧客全身針眼潰爛八級傷殘

2024-03-13推薦

美容館非法行醫打「溶脂針」,致多名顧客陸續出現不同程度的全身皮膚軟組織潰爛、感染,甚至有顧客被評定為醫療事故八級傷殘、輕傷二級。美容館開辦人和註射「溶脂針」的實際操作者要為此承擔什麽責任?近日,上海嘉定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

打溶脂針致多名顧客皮膚潰爛

曹某某在嘉定區經營了一家美容館,美容館內還開設了「無創溶脂」專案,為客戶在店內實施溶脂註射。

然而,美容館經營不久,就有多名顧客陸續在接受溶脂註射操作後出現不同程度全身皮膚軟組織潰爛、感染。

顧客小妍(化名)接受溶脂註射後,引起感染並遺留全身多處體表皮膚瘢痕,構成輕微傷。還有三名顧客接受溶脂註射後,引起感染並遺留全身多處體表皮膚瘢痕,均構成輕傷二級。

顧客小真(化名)則在接受溶脂註射後引起感染並遺留全身多處體表皮膚瘢痕,情況符合【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總則之規定,評定為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構成輕傷二級。

而事實上,曹某某的美容館在開設「無創溶脂」專案時,並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特許。負責為客戶註射溶脂針的劉某某,也並未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為謀取非法利益,兩人在美容館內開設「無創溶脂」專案並約定分成,由曹某某負責專案引進、市場推廣、提供客戶和場地,劉某某負責采購氣壓槍、安瓿頭、「360黃金溶脂」針劑並在該店內實施溶脂註射操作。

案發後,曹某某、劉某某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事宜且做出一定的賠償,並獲得了相關諒解書。曹某某、劉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

因非法行醫罪被判刑

上海嘉定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公司營業執照、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移送的相關書證等證據,被告人曹某某開設的美容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特許,被告人劉某某未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根據被害人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五名被害人先後透過被告人曹某某釋出在微信朋友圈裏的有關「無創溶脂」介紹,至其開設的美容館內進行溶脂註射,由被告人劉某某具體負責溶脂註射操作,接受溶脂註射操作後,五人先後出現全身皮膚軟組織潰爛、感染等不同程度受傷的情況。

綜上,被告人曹某某夥同被告人劉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致四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行醫罪。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曹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人被認定系共同犯罪

本案是非法醫療美容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典型案例,法院從「非法」的認定、「醫療活動」的認定、情節嚴重的認定、因果關系的認定四個要件認定分析,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依法處理。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未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從事醫療美容行為,具有非法行醫的危害行為。直接行為人劉某某使用無針註射器將「360黃金溶脂」針劑註射進被害人的身體內進行溶脂註射操作,屬於使用藥物、利用侵入性手段對身體塑形,符合上述「醫療活動」的定義。

根據專家論證觀點,被害人小真受傷情況目前情況符合【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總則之規定,符合上述「情節嚴重」的標準。在因果關系的認定時,將醫療損害鑒定的結果作為證明因果關系的主要手段,尊重醫療活動專業性強的特點。

據介紹,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的地位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在共犯的認定上,將未實際操作「美容手術」的美容館開辦人和專案負責人認定為共犯,嚴厲打擊了該類不法醫美行為。法院認定雖曹某某並非醫療活動的直接行為人,但其開設了涉案美容館,未獲得醫療機構執業特許而開設「無創溶脂」專案,負責專案引進、市場推廣,並提供客戶和場地,為實行犯劉某某在店內實施溶脂註射操作提供條件。曹某某的行為創設了本案非法醫療活動的條件,直接導致被害人接受非法醫療活動,屬於危害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且曹某某明知劉某某未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招攬後者實施溶脂註射操作,與劉某某非法行醫行為有共同的故意,最終認定曹某某與劉某某構成共同犯罪。

此外,法院從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角度,綜合考慮案件事實與社區矯正評估結果,區別緩刑的適用,妥善維護刑法尊嚴、保護被害人的利益。

記者 姚沁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