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安全機關公布
5起典型案例
其中「境外間諜情報機
關竊取我稻種及制種技術案」
引發網友關註
親本種子,一般是第一代
用於雜交實驗的種子
其留種不會產生性狀分離
影響產量
是中國糧食安全領域重要的種質資源
國家安全機關幹警在工作中
發現了境外某間諜情報機關
在國內設立的一個公司
主要就是非法搜集中國親本種子資源
透過對該公司的偵查
警方順藤摸瓜發現了朱某某及其公司
國家安全機關查明:
朱某某,原為國內某農業科技公司總經理。為了撈取個人經濟利益,朱某某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建立所謂「合作」關系,並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要求「來者不拒」,以「合作制種」名義,先後向對方違規出售5種親本稻種,獲得了超出正常售價的回報。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主要以
高價購買種子為誘惑
朱某某及其公司為了拉攏客戶
為了開拓市場
私下將中國禁止出口的
雜交水稻親本種子
提供給對方進行試種
經過試種以後
對方進行選擇
再大量出口親本種子
主要就是為了謀取私利
在利益的驅使下
朱某某明知故犯
選擇鋌而走險
為了逃避監管
朱某某還對稻種進行了精心的偽裝
朱某某把親本種子
放在其他申報出口的貨櫃裏面
外面用紙箱包裝
從外觀上看
跟其他出口的商品包裝是一模一樣
以逃避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並同時送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
在向境外售賣
中國親本稻種過程中
朱某某收獲了豐厚的經濟回報
而為了進一步拓展他所謂的「業務」
朱某某又創辦了一家新的農業科技公司
繼續向境外大量的出賣
中國的優質親本稻種
本案中
經國家相關保密部門鑒定
朱某某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種子為情報
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依法對朱某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2024年1月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
「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
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此外,國家安全機關還依法對
其余17名涉案物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的查處
有效消除了中國糧食領域存在的
重大安全隱患。
在評論區,不少網友表示
必須嚴懲!
提醒!國家安全無小事
4月15日是第9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什麽是國家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涵蓋哪些重點領域?哪些人群容易成為間諜策反的目標?
日常工作生活中
守護國家安全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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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中國青年報(整理:張小松)綜合自央視新聞、@人民日報、網友評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