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 「 患者因碘对比剂过敏致死 」 的二审判决结果,本案的争议点为「 增强检查沟通告知不完善 」 「影像科抢救措施不规范 」,引发了众多讨论,值得影像科同仁们深思。
案情经过
患者陈女士(57岁),咳嗽咳痰,CT示右肺中叶外侧段磨玻璃密度结节,因既往有结肠癌手术及化疗史,考虑原位癌或微浸润性肺腺癌可能,收入心胸外科部住院治疗。
患者入院基本信息
入院初步诊断为:
1. 肺结节(右侧);
2. 肺部感染;
3. 结肠癌(术后)。
入院记录显示:
患者否认过敏史;
过去体质:体健;
疾病史: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病史,既往胃炎病史;
手术史:12年前行结肠癌术后行6次化疗,5年前行胆囊切除术。
入院情况:
患者于数天前出现咳嗽咳痰,黄色粘液痰,偶伴有气促,4天前行胸部CT:
① 右肺中叶外侧段磨玻璃密度结节,考虑原位癌或微浸润性肺腺癌可能,建议活检;
② 右肺上叶尖后段、下叶外侧基底段及右肺上叶尖段数个小结,多考虑炎性结节,建议定期复查;
③ 肝右叶低密度灶,囊肿待排。
CT检查当天
入院第二天,在排除甲亢,肾功能不全可能后,医生安排患者至影像科行
「全腹
CT
平扫
+
增强」
检查。
16:02
患者过机床,注射对比剂
碘佛醇
350
(
批号21102**,约50ml);
16:04
患者 突发气促、全身抽搐 ,工作人员立刻停止C T检查。
16:05
给予患者 吸氧过床 ,评估为心跳呼吸骤停,给予 胸外 按 压 同时 送急诊科抢救 。
16:07
到达急诊科抢救室 ,给予胸部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肾上腺素、碳酸氢钠、葡萄糖酸钙,抢救至17:38,患者未能恢复自主心跳,宣布临床死亡。
17:38:35
结束抢救,抢救结果: 临床死亡 。
患方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余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
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患者)符合因注射碘佛醇后出现 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的临床病理学特征。
同时鉴定中心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以下 不足 :
① 沟通告知不完善 。
在使用碘对比剂前,应慎重确认患者既往有无使用碘剂发生不良反应的病史或其他过敏史,并签署推荐的【碘对比剂使用患者知情同意书】,审阅病史。
医方仅在【CT/某增强扫描知情同意书】有部分类似内容,但 缺乏关于使用碘对比剂可能发生何种不良反应临床表现的内容 , 在 「 【患者知情同意】 」 栏目中 未勾选告知内容 , 属于告知不规范 ,不利于患者在发生不良反应时及时求救。
② 抢救措施不规范 。
现场紧急抢救要求检查室中必备有复苏药物(必须定期更换)和器械的抢救车、医用氧气管道或氧气瓶或氧气袋、血压计、吸痰设备、简易呼吸器等,且须备有紧急用药,如1:1000肾上腺素、组胺H1受体阻滞剂(抗组胺药、地塞米松、阿托品、生理盐水或林格氏液、抗惊厥药等),并具有针对碘对比剂不良反应抢救的应急快速增援机制,确保不良反应发生后,现场采取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
在不良反应发生后,医方 采取胸外按压同时送急诊科抢救的方法不符合抢救原则 ,其 抢救措施不规范 。
综上所述 ,鉴定意见认为 :
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属死亡的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30%—40%。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 医院对 陈某(患者) 进行增强CT检查并无不当 ,检查使用的碘对比剂无需进行碘过敏试验,在注射对比剂后短时间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且过敏反应的发生也与个人体质有关,因此陈某在注射碘对比剂后发生过敏反应这一事件本身属于不幸的意外事件,不能归咎于医院。
但另一方面,医院在进行CT检查前, 未针对使用碘对比剂可能发生何种不良反应临床表现对患者进行告知 ,告知不规范,不利于患者在发生不良反应时及时求救。而对于医院应配备的 抢救措施以及应实施的抢救行为 ,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人均已作明确说明。
综上, 一审法院认为 :
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需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 ,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755242.72 元。
二审法院
医院认为患者因突发急性过敏反应致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比较典型的 医疗意外事件 ,原则上 不应归责于医疗行为 。故提起上诉。
争议点
看完整个案例,其实 本案诊疗行为中争议点有二 :
① 增强检查前的沟通告知算不完善吗?
② 医院影像科采取胸外按压同时送急救科抢救的方法是否符合规范?
关于这两点,医院在上诉中也有作出解释:
院方 增强CT的模板 , 有 详细介绍了增强CT碘剂的禁忌证及 相关风险 ,至于方框内打钩只是同意书的一种补充,没有硬性规定患者一定要打钩,在患者意见处,统一用 「同意或者不同意」 代表患者的意见,如果患者对任何一条有异议,则完全可以选择 「不同意」,但患者最终同意增强CT检查。而且 患者 有既往结肠癌病史, 曾多次行增强CT扫描 ,其对增强CT包括药物反应等相关风险应该非常熟悉,所以告知不足是不成立的。
鉴定意见认为:
医方采取胸外按压同时送急救科抢救的方法不符合抢救原则,其抢救措施不规范。
患者过敏反应发生得非常突然, 考虑到患者以前做过碘对比剂增强检查,且自述无过敏病史 , CT室医护不能立即判定是碘剂过敏,不敢贸然用药 ,为争取抢救时间,CT室医护人员在 保证有效的心肺复苏 情况下就近迅速将患者 转移到急诊科进行抢救 ,用时不到2分钟,基于当时诊断不明的紧急情况下,该过程对于抢救并无大的影响。患者因突发急性过敏反应致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比较典型的医疗意外事件,原则上不应归责于医疗行为。
本起案件
是否可以理解成
主要错在 没有就地抢救?
可是
意外发生的时候
应该只有放射技师和护士在场
那……
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