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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男子被抓!家住2楼以上的要注意……

2024-08-09推荐

一枚鸡蛋从高空抛下来,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一个烟头从高空抛下,落在行人身上容易造成烫伤,落在易燃物品上,容易引发火灾……7月25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查处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件,对涉事男子王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维护了公共安全。这是江津区首例因高空抛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例。

嫌疑人指认抛掷现场

不久前的一个晚上,天色渐暗,群众刘大哥正在江津重百步行街附近闲坐纳凉,突然被从天而降的石块砸伤头部,当时鲜血就顺着头流到脸上,一旁的群众见状赶紧拨打电话报警。

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到达现场后,民警见被高空抛物砸伤的刘大哥头部一直流血,便立即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随后对现场展开了走访调查。

由于事发地点处于江津几江老城中心,小巷纵横交错,楼房众多,走访过程耗时漫长且几无所获。办案民警认真观察案发现场砸伤群众的物品碎片,发现是类似于大理石材质的石头,于是在走访过程中特别留意。当走访到一住户王某的家中时,细心的民警注意到王某家中墙砖掉落,掉落的墙砖与案发现场的碎片材质极为相似。民警将砸伤刘大哥的石块与王某家中掉落的墙砖进行了比对,发现二者材质、颜色等完全一致。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最终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当天嫌疑人王某饮酒后因嫌楼下声音太大,一气之下便将家中洗碗槽壁上脱落的6个石块从阳台扔了出去。他本以为小石块扔到楼下不会有事,却不知道已经砸伤了行人。

目前,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嫌疑人指认抛掷物

高空掷物是犯罪,楼下没人是万幸,有人则遭殃。近些年,全国范围内由于高空抛物引发的悲剧屡见不鲜。

水泥石头砸伤小孩

物业住户共同担责

2022年7月12日,家住重庆市南川区的霍某某与玩伴在某小区生活超市门口玩耍时,被附近楼栋掉落的水泥石头砸中右肩导致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肩骨折,经鉴定属十级伤残。后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

随后,公安机关委托物证鉴定中心对监控视频进行声像鉴定,认定坠落物的起始区域为31栋1号和9号户型19层(含19层)以上。霍某某遂将31栋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张某某等20名住户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侵权案件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霍某某被案涉小区31栋高空坠落的水泥石头砸伤的事实清楚,物业公司虽然在事发前曾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在小区内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但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造成建筑物石头坠落并致使原告受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30%(30483元)的责任。同时,因未能查明实际侵权人,根据鉴定结果结合该部分业主居住使用情况,确认张某某等20名被告承担70%(共71130元)的补偿责任。

抛掷酒瓶危害安全

获刑七月罚金两千

2022年3月31日21时左右,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所篮球场北侧宿舍楼的陈某,因不满他人在楼下打篮球影响其休息,从宿舍楼二楼向篮球场抛掷玻璃空酒瓶一个。

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陈某当时是将其喝完的一个玻璃空酒瓶砸向了楼下的篮球场,由于宿舍楼层较高,玻璃酒瓶在篮球场直接砸碎。案发时,篮球场有三个人在打球,还有一个人在跑步。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同时,由于陈某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次犯罪,系累犯。综上,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

楼上抛下烟头

差点引发火灾

2023年4月8日,江苏淮安清江浦区,一小区某高层三楼平台上有木材、塑料等杂物在燃烧。经了解,火灾原因疑似是,楼上业主从窗户向外丢弃未熄灭的烟头。

2023年3月,湖北襄阳一小区居民楼,10楼一男子趴在窗户边吸烟后随手将烟头扔出窗外,烟头落在7楼邻居晾晒的棉被上,烧焦的黑色棉絮带着火星如雨点般向下滴落,接连将5、6楼邻居晾晒的棉被引燃。

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

据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一直以来都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种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危险,严重时更会触犯刑法。

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提醒广大市民,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高空抛物罪纳入刑法成为独立罪名,请广大市民养成文明生活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免伤人害己。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综合平安江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