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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狀告15家用人單位,法官提醒:「勞動碰瓷」要不得!

2024-05-01推薦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

2023年5月下旬,謝某到某橡膠公司應聘從事排料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約,公司也為謝某繳交了社會保險。僅僅10余天,謝某便向公司送出了書面【員工離職申請表】。隨後,謝某透過勞動仲裁、起訴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薪資差額、加班薪資、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等共計11000余元。

法院審理發現,謝某自2018年開始,在全市範圍內先後向15家就職過的用人單位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其主要訴求大致均為薪資差額、加班薪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約二倍薪資、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等。同時,謝某入職每家用人單位均工作1-2個月便離職或被辭退,隨後便立即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賠償請求。尤其在謝某提供的相關證據中,有大量錄音、錄像、照片,明顯看出其從應聘開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關證據。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定,關於謝某提出工作日薪資差額、加班薪資的訴訟請求。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約等證據,再結合謝某的實際出勤天數及加班情況,公司已按合約約定全額支付了謝某的工作日薪資、加班薪資,故對謝某的該項訴求,法院予以駁回。

關於謝某提出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在案證據【員工離職申請表】上載明:謝某因個人原因於2023年5月31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謝某現主張公司強迫其在離職單上簽字,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簽名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具有充分的分辨和認知能力,在未提供證據證實公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時,應當對簽字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後果。法院認定謝某系因個人原因辭職,故謝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法院亦予以駁回。

一審宣判後,謝某不服提出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近幾年,勞動爭議案件出現了一種「勞動碰瓷」現象,所謂「勞動碰瓷」,是指個別勞動者專門選取管理不規範的中小企業就職,利用用人單位的疏漏與制度的缺失,透過消極怠工、主動找茬、秘密取證等方式主動提出辭職或誘導用人單位對其作出辭退處理,然後向用人單位主張薪資差額、加班薪資、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等。

「勞動碰瓷」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其目的並不是透過勞動獲得報酬,而是利用中小企業的管理漏洞或制度瑕疵,意欲透過引發勞動爭議獲取額外利益,其行為有悖「誠實、敬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於企業而言,需要註意用工風險。對企業招聘流程、用工管理規範方面開展自查,及時發現漏洞隱患,預防和減少用工法律風險。同時,確保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約,且內容合法、規範、全面。此外,在日常管理中也要註意保存證據,對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等,應當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知悉並簽名確認。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淑秋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