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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歸責論:理論意義與現實價值——讀【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論】

2024-01-03文化


一、引言

正如陳興良教授在序中所言,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是當前中國刑法學界的熱點問題之一。從理論層面的研究到個案問題的解決,客觀歸責理論已然經歷了諸多考驗與發展。在這期間,孫運梁教授一直潛心深耕於客觀歸責理論問題,筆耕不輟,著成力作【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論】。該著於作者而言,是其多年來對於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理論問題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於中國刑法學界而言,是對該領域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的指引之作;於讀者而言,則既提供了學習刑法學不可或缺的基礎核心理論,又展現了進行學術研究應具備廣博深遠的視角,更引領著一種正確、科學的邏輯思維方法。本文擬從客觀歸責論的法教義學面向、法史學面向和法哲學面向三個角度展開,以期分享粗淺的學習心得與閱讀感受。

二、客觀歸責論的法教義學面向:理論與實踐

作為一種規範研究,刑法理論研究的主體內容是刑法教義學。客觀歸責理論本身亦是刑法教義學中影響重大的理論之一。作者在本書中對於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的討論嚴格地沿著法教義學的軌域,腳踏實地、一步一個腳印地在規範刑法的語境下前行。德國學者勞勃·阿列克西將法教義學分為描述、邏輯、規範三個維度。(勞勃·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頁)從這一視角看去,本書在每個維度都對客觀歸責理論進行了清晰的論述。

(一)描述—經驗的維度

本書對教義學理論的描述並不局限於對具體法律規則的描述,而是更多地體現在以現有法律規則為根基、對刑法理論體系進行系統、全面和客觀的回望。中國的刑法理論體系中,因果關系同時承擔著事實判斷和規範歸責的功能,這導致了因果關系定位不清的混亂。如書中所述,中國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習慣於以哲學因果律分析刑法現象,沒有獨立的、自我的規範標準,不僅無法完成好「分內」的事實認定工作,更不能發揮歸責功能。在現實需求的推動下,就有必要立足中國的司法現狀和理論體系,引介新的理論工具,這就是客觀歸責理論。在此基礎上,本書還對中國現行的犯罪論體系對客觀歸責理論的吸納可能性進行了充分的分析。對於學界存在的理論引入與犯罪論體系不適配的擔心,作者從更宏觀、長遠的視角與格局出發,給出了具有針對性的回應——在多元犯罪論體系的背景下,客觀歸責理論的引入不必以犯罪論體系的改造為前提。多元理論派別的爭鳴,最終帶來的將是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和提升。

(二)邏輯—分析的維度

陳興良教授指出,在法教義學的三個維度中,邏輯——分析的維度最為重要,「因為法教義學的主要使命就在於為法的適用提供某種法律規則,因此需要對法律概念的分析,而且也包括對各種不同規範和原則之邏輯關系的考察」。(陳興良:【刑法教義學方法論】,【法學研究】2005年第2期)本書對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理論的分析頗具功力,有諸多值得學習之處,下面以三個側面為例,詳述本書理論分析的可貴與先進。本書理論分析的可貴之處其一,在於將客觀歸責置於邏輯性框架內進行研究。本書沒有「一猛子」紮進客觀歸責理論本身的範疇,而是首先構建了一個「歸因-歸責」的二元界分框架,明確了其中因果關系承擔客觀事實判斷的功能,系存在論範疇,以歸因為中心;而客觀歸責承擔規範的價值判斷功能,系價值論範疇,以歸責為中心。二者雖然要放在一個框架下一並研究,但彼此之間的關系也並非簡單並列, 而是一個思維過程中兩個區分開來的位階。因果關系是客觀歸責的「前置」問題,邏輯上存在明顯的先後順序。為明晰這一重要關系,作者還在第四章以圖片形式呈現了二者關系,讓讀者豁然開朗、一目了然。本書理論分析的可貴之處其二,在於對總論與分論體系性和整體性的兼顧。如作者在後記中闡述的,本書「一般理論+具體運用」的解構條理清晰、布局科學,先在邏輯框架下以二者的位階順序為基礎,對因果關系、客觀歸責理論學說進行理論內涵、規則體系、功能定位等維度的闡釋,而後對客觀歸責在不同具體情形中的套用進行針對性和具體化的探討,包括故意犯、過失犯、特殊體質被害人死亡結果、特殊認知者和不作為犯的情形,全面地涵蓋了刑法學界探討所聚焦的重點、難點情形,並提供了具體的方法論指引,展現了客觀歸責理論在解決刑法重點問題、解決「疑難雜癥」方面的可用性、實用性,極具說服力。本書理論分析的可貴之處其三,在於對域外法的借鑒和本土化意識的兼顧。作者長期深耕於德國客觀歸責理論研究,在因果關系判斷標準、客觀歸責判斷規則、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功能界分等關鍵問題上,都參照諸多德國刑法學界觀點加以論述。不止於此,書中各個部份均有豐富的域外法內容展示與評析,體現了作者深厚、堅實的學術功底和學術沈澱。值得註意的是,作者對域外法的借鑒不是「拿來主義」,而是秉持「為我所用」之理念,以中國刑法學研究作為前提和落腳點,讓客觀歸責理論在解決中國問題的道路上真正落地生根。

(三)規範—實踐的維度

法教義學不僅提供法律規則,而且關註法律規則在司法活動中的實際運用,從而為司法裁判的正當性提供某種邏輯保障。(陳興良:【刑法教義學方法論】,【法學研究】2005年第2期)本書既在理論層面「嚴謹」論證,也在司法層面「求實」回應。首先,本書的理論分析部份穿插大量案例,一方面將理論置於場景化的案例中,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消化理論;另一方面也透過案例來驗證客觀歸責理論的適用。如在論述客觀歸責理論的判斷規則之一——制造法所不允許的風險時,舉出「A得知許多遊客在C地被謀殺,因為想要B死就建議B到C地旅行,B聽從建議確在C地被殺害」的典型案例。如果不適用客觀歸責論,看起來行為人的建議行為和主觀意思達成了「使被害人死亡」的統一,但若放到客觀歸責理論下,由於行為人的建議不屬於「制造法律上有意義的、不被允許的風險」,在客觀構成要件層面阻斷了被害人死亡結果歸屬於行為人的可能,避免了我們得出錯誤的結論。這種結合案例分析的對比,使客觀歸責論之工具理性的先進性和科學性清晰展現。其次,本書用了一個章節的篇幅探討客觀歸責理論在中國的司法適用問題,表現出作者對客觀歸責理論實際運用問題高度重視。在本書最後一章,作者聚焦中國司法實踐一線,以北京市海澱法院真實的刑事判決書為物件,在原法律文書的基礎上加以精簡,提煉出精華的說理部份展現給讀者。進而作者依循客觀歸責論歸因-歸責的框架,確定案件中被告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因果關系的存在,再依照客觀歸責論的三個判斷規則逐個考察,得出死亡結果歸責於被告人的結論。與原判決書較為平面化的論述相比,以客觀歸責論作為理論指導的分析論證清晰,邏輯嚴密,更具說服力。最後,作者也考慮到中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對客觀歸責理論相對陌生,熟悉和接受需要一定的時間,指出,「我們不必糾結於使用什麽樣的名稱,只要有效運用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判斷規則……就是結果歸責價值判斷方法的適用,就能貫徹階層式犯罪論體系的理論優勢,從而確保罪刑法定原則最大限度地實作」。可見本書在深耕理論研究的同時,以廣博的眼光追求客觀歸責論對司法實踐的回應和對司法難題的解決。正是因為有這樣的追求和推動,客觀歸責論才得以真正在中國刑法界開花結果。

三、客觀歸責論的法史學面向:追溯與發展

「從我們今天法律的角度來看,或許會對訴諸自助行為、武力自衛、神明裁判的時代,提出譴責,然而這些制度在它們各自所處的時代裏,也具有相對的真理,對那些時代而言,它們不僅僅是必要之惡,更是正當合法的、最佳的途徑,就好像春天的蓓蕾與花苞;在結出果實之前,必須先有它們的出現。」(耶林:【法學是一門科學嗎?】,李君韜譯,【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2期)作為一門科學的法學,同時在歷史上作為歷史性的產物存在。作者在本書中一直以一種歷史的、發展的眼光進行問題的探討,對客觀歸責理論的嬗變歷程、研究背景進行了詳盡的介紹。在明其發展、知其演進的基礎上,作者保持創新思維,展望了客觀歸責理論發展的未來空間。從學術傳承上來說,本書能夠稱為是一部繼往開來的著作,對客觀歸責理論的成果總結與創新拓展有著積極影響。(一)作為演繹——客觀歸責論的發展歷程耶林認為法學要重視在理論發展史上早期階段的狀況。本書中,作者悉心考察了客觀歸責所涉理論、學說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的發展歷程。詳言之,在本書第三章第一節,作者正本清源,將歸責理論的源頭從黑格爾唯心論的法哲學再向前追溯到自然法哲學家山繆·普芬道夫,並從詞源和語意的角度進行了「歸責」的解讀。隨後作者考察了早期歐洲刑法學犯罪成立理論中的歸責概念,一直到羅克辛集大成的客觀歸責理論。透過行間不時出現的德文單詞和短語,可以看出作者在進行學術研究時,力求追本溯源,還原理論的肇始與演變歷程,力圖以精準、科學的視角對理論加以把握。同時,本書中用一整個章節對客觀歸責理論的不足進行了分析,對客觀歸責理論的判斷標準、犯罪階層體系定位、主觀因素的涉及、適用上存在的缺陷,以及理論與實際意義進行了深刻的反思。正如作者曾言:「人在不斷的學習和研究中會愈發地發現自己的渺小」。本書體現了作者所具備的科學的、歷史的、發展的學術理念。理論的發展和研究也許沒有盡頭,但是,科學的研究不應當固執地緊抱當下我們認同的理論並以已然完美為其辯護,也不應因為會有更加先進的理論出現而視當下為無意義,而是應當抱持開放、發展的心態,堅守客觀歸責理論的核心靈魂並不斷地加以完善、更新——「這些不同的階段乃是歷史所必需的個別推論環節,有了它們才能進行推論,而即便已經做出了推論,它們也不會就此被棄置,而是會繼續在此推論中獲得生命、發揮作用」。(耶林:【法學是一門科學嗎?】,李君韜譯,【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2期)本書亦是對這一點的生動體現。(二)作為舞台——客觀歸責理論與中國刑法歷史是法律的舞台,法的理論研究要深入現實世界。本書對客觀歸責論的展開,恰是在重點考察了中國刑法知識體系轉型和因果關系理論研究現狀的基礎上進行的。面對德國刑法理論的大量引入,中國刑法面臨急劇的知識轉型,司法實務急需科學化、精確化、實用化的理論工具。而中國傳統刑法對因果關系的研究,也因為搬用蘇聯刑法理論而存在諸多問題,如:陷入哲學化爭論、事實判斷與規範歸責的混淆等,因而不能有效地指導司法實踐。本書以詳盡的歷史考察和現實背景為基礎,將其既作為出發點又作為目的地,對客觀歸責理論的探討更加針砭時弊、絲絲入扣。

四、客觀歸責論的法哲學面向:價值與思維

陳興良教授曾言,法哲學、法理學思想只有透過規範法學間接地影響司法實踐,而從事規範法學研究的學者應當知道,規範法學由於其專業性,實際上難以為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家所接受,他們主要是透過法哲學、法理學的研究成果而了解法學研究的現狀。(陳興良:【走向哲學的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48頁)本書便是對這種特點的生動體現。客觀歸責理論主要屬於規範法學的範疇,本書在謹循法教義學軌域對其進行研究的同時,也滲透、體現著作者在法哲學層面對於價值概念的深刻認識和在方法論意義上對於思維方式的重視。

(一)事實與價值——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的法哲學基礎

可以說,存在論與規範論的分歧是四要件與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爭論的焦點所在,而存在論和規範論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價值哲學。存在論認為價值蘊藏於事實之中,而規範論認為事實和價值是兩個封閉的領域,不可混為一談、相互運作。(歐陽本祺:【犯罪構成體系的價值評價:從存在論走向規範論】,【法學研究】2011年第1期)作者在書中提到:「從本體論與規範論、事實論與價值論的關系出發,主觀與客觀的概念並非鐵板一塊……重要的是人們從什麽角度評價它們,以及它們在什麽位置被評價」。可以說,事實與價值這一對哲學關系也是本書的底層構建邏輯。從宏觀理論視角出發,理順事實與價值的關系與範疇,是客觀歸責理論研究的基礎任務。事實與價值密切聯系卻又存在區別,事實判斷不同於價值判斷;同時,事實和價值緊密關聯,呈現出一種有先後的位階關系,即價值評價必須在事實判斷的基礎上進行。作者鞭辟入裏的論述從哲學原理層面上對客觀歸責的邏輯思維和基礎前提進行了厘清。再轉向微觀分析視角,在客觀歸責理論中,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二者的關系,就與事實和價值的關系相對應。基於事實與價值的二元界分,結果歸因與結果歸責是完全不能模糊的兩個層次,因此事實歸因與規範歸責應當分別歸入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的範疇。這樣就不難明白,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的二元界分與位階關系絕非理論的浮萍,而是以入地三尺的基礎哲學邏輯作為支撐。本書將法哲學原理如此巧妙地註入法教義學的分析中,可見法學的深刻與魅力。

(二)理性的思維——理論與現實的方法論意義

在論述客觀歸責理論的方法論意義與實體意義時,作者指出:「在某種意義上,客觀歸責理論並不是一個制度的創新,而是一種思維方式的精細化、精確化,作為一種刑法教義學上的論證體系,客觀歸責理論所具有的方法論價值也許對中國的刑法學研究更有啟迪性」。客觀歸責理論一方面堅持將因果關系和客觀歸責這兩個緊密相關的概念置於一個框架內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力圖將這個框架繼續與更上位的犯罪論體系進行有機聯系與嵌入,可謂思維的系統化;客觀歸責理論跳出因果關系狹小的囹圄,將歸因與歸責明確界分,區分階段,呈現先外圍後內核、先事實後評價的清晰位階構造,可謂思維的精確化。這種思維方式的方法論價值不止對法教義學軌域上的刑法研究起作用,對於刑事一體化乃至法學研究都是具有啟迪性的。法學是一門復雜而精密的科學,法學研究需要以體系化、精確化的思維作為支撐,這種理效能夠避免法學研究像因果關系理論陷入哲學囹圄一樣走入誤區。值得註意的是,這種思維對現實中法的價值實作也有著重要的作用。陳興良教授提出,「公正、謙抑、人道」是現代刑法的三大價值目標,也是刑法哲學應當貫穿的三條紅線。(陳興良:【論刑法哲學的價值內容和範疇體系】,【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一直以來,作者的研究中都流露和展現著作為一位刑法學者的現實責任感和人文關懷,對客觀歸責理論的研究更是如此。誠如書中所述,客觀歸責理論「既保護了值得尊重的法益,也最大限度地規範了司法權,保障了人權不被刑罰所傷」。從理論到實踐、從過去到未來,法學研究最終的目的還是要回歸到社會秩序、公平、個人自由等基本價值的實作。客觀歸責理論便是對現代刑法三大價值目標的追求邁出的一大步。


五、結語

【文心雕龍】雲:「操千曲而後曉聲,觀千劍而後識器」。作者以較為厚重的學術功底、廣博的學術積累、嚴謹的治學態度與學術敏感性鉆研於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問題,【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論】乃厚積薄發之成果,深稽博考之見證,對於刑法求學者來說,是刑法學知識、刑法學研究方法論、刑法學價值追求等多重意義上的指引。讀到作者在後記中說,「做研究的時間越長,越覺得自己淺薄、功力不足」,便又想起作者在刑法課堂上的殷殷囑托。能跟隨孫運梁教授學習這些珍貴的研究成果和寶貴的精神是十分難得和榮幸的。受益匪淺,定當謹記。

來源: 薊門一體化刑事法講壇

作者:曹雨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