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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B超檢查時偷偷錄像被醫院發現制止和終止檢查,訴至法院被判敗訴!

2024-04-12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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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原告到被告醫院的門診處預約甲狀腺B超檢查並已交費,在原告接受B超檢查過程中,原告使用手機全程拍攝自己的B超檢查過程被被告的醫務人員發現,經勸阻未果,遂中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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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原告認為被告不能因為原告用手機拍攝B超檢查過程就拒絕履行診療義務,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遂訴至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重新履行甲狀腺B超的診療義務。事實與理由:原告於 2022年4月 12日預約醫院門診甲狀腺的B超檢查,檢查到一半時,醫務人員發現原告在錄像告知原告不允許錄像,這是侵犯醫務人員的私密,原告解釋為只是錄制螢幕和背影,發給自己熟悉的醫生看,醫務人員停止了檢查,並要求原告下台。原告到門診投訴辦公室後告知原告可以繼續檢查了,到B超室檢查時又被告知不同意錄像,醫務人員告知原告會有檢查報告單,但操作過程不能錄像,原告認為其有權復制自己的影像資料,原告享有知情權,被告仍不同意履行合約義務。原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等規定,患者享有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權利,還享有復制權,被告未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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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觀點

被告辯稱,雙方成立醫療服務合約,原告在接受檢查過程中未經醫生同意私自錄像,未遵守醫院診療秩序,幹擾醫生的正常執業活動,對被告的正常醫療活動造成影響,被告終止對原告提供B超檢查診療服務,具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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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原告到被告處就診,原告支付檢查費,被告提供B超檢查醫療服務,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約關系。本案關鍵審查被告在履行診療服務過程中,原告未經被告同意使用手機拍攝B超檢查全過程,是否屬於原告所稱的行使知情權的範疇。

1.原告要求對其B超檢查全過程進行錄像攝制,不是醫療服務合約所約定的義務。

從合約義務上看,原告主要義務是支付醫療費用,被告主要義務是對原告做B超檢查並出具報告單,並由掛號醫生對該報告單的內容作出病情判斷並告知原告醫療風險及診療方法,原告要求對其B超檢查全過程進行錄像攝制,並非該醫療服務合約所約定的義務,被告有權拒絕並中止檢查,並不損害原告對病情的知情權。

2.B超檢查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醫務人員有權拒絕錄像拍攝。

從場所私密性看,原告要求錄像拍攝的地點為醫院的B超檢查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僅可能涉及到患者私密,而且還涉及醫務人員的肖像私密,事後原被告也未就「被告願意配合原告全程錄像 B超檢查全過程」達成一致的合意,被告的醫務人員有權拒絕原告提出的該醫療服務合約義務以外的其他要求。

3.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權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從權利邊界上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對病情、診療方法、醫療風險及醫療費用等事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同樣,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應當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尊重醫療衛生人員。可見,法律在保障公民(含原告)接受醫療衛生服務並享有知情同意權利的同時,對公民(含原告)的權利邊界也作出了相應約束,原告應當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以及尊重醫務人員,但從本案中可知,原告未經被告醫務人員的同意私自錄像攝制自己的B超檢查全過程,在被告醫務人員勸阻的情況下仍一意孤行導致檢查中止,經法院釋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主張被告繼續履行甲狀腺B超的診療義務,但前提條件是原告在接受檢查的同時要求錄像攝制B超檢查全過程,被告對此已明確拒絕,原告該項設有前提條件的訴求,超出原告所享有知情權的合理限度,於法無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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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受理費80元,因適用簡易程式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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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約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約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三十二條 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對病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事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研究應當遵守醫學倫理規範,依法透過倫理審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應當受到尊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保護患者私密。

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應當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尊重醫療衛生人員。

【中 華人民共和 國醫師法】

第三條 醫師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規範,提高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醫院是個特殊的公共場所,人員密集,人流量大,出於對患者本人、其他患者私密資訊和醫務人員私密資訊的保護角度,為共同維護正常診療秩序,建議患者不要錄音錄像,如有特殊情況,需征得醫務人員的同意。醫院尊重患者權利的同時,患者也需要履行相關的義務。我院對患者的權利與義務相關資訊進行了更新,並制作了圖文並茂的宣傳冊,供公眾知曉。讓我們一起努力,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共同構建和諧的醫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