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手閑翻美國作者帕米利在百多年前所著【俄國簡史】,感觸頗多。其中提到,伊凡四世在1549年編纂的新法典規定了債務奴隸制度(債奴制),也就是因為負債不能清償而淪為奴隸(與被束縛在土地上的農奴不同):「假如某人無力償還債務,那他就會半裸著被綁在公共場所,每天被毆打三個小時,一直持續三十天或四十天;如果沒有人救他的話,那他和他的妻兒就會被賣去做奴隸。」我不禁將其與古羅馬【十二銅表法】上的債務奴隸制度進行對比。
【十二銅表法】第三表「債務法」中,規定了復雜而殘酷的債務奴隸制度。債務人在其承認債務或被判決之後,有三十日的特許期限(債務寬限期),逾此期限,債權人可以將不能或沒有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拘捕,押解到法庭以便執行判決;如果債務人仍未自動執行法庭判決,且在受訊時無人代其償還債務,則債權人就可以將其帶到私宅,戴上足枷或手銬(重量不輕於十五磅)。在拘禁期中,債務人可以自費供養,若無力自費供養,則債權人每日應至少供給面粉一磅。在此期間,債務人也有權與債權人達成和解。若不能達成和解,則債權人須在集市日連續三次把債務人帶到廣場上裁判官面前,並當眾宣布所判定的金額。如果仍無人代為償債,債權人可以在第三個集市日處債務人以死刑(砍切成塊),或出售於台伯河以外。但是,在羅馬共和末期就有人質疑這種殺死債務人的規定是否被切實執行過:「我未曾讀到也未曾聽到,在古代有誰曾被砍切成塊。」
從懲罰力度來看,似乎古羅馬法上的債務奴隸制度比沙俄初期的債務奴隸制度更殘酷,因為前者允許將債務人殺死,而後者則只允許連續毆打債務人而後將其賣為奴隸。其實,在沙俄時代,如果可憐的債務人真的連續被這樣持續毆打近一個月,能夠活下來也是個奇跡。以上法律規定或許並非暴力追債的源頭,因為在此類立法之前,很可能已經存在習慣法上的暴力追償習慣。
古羅馬人在制定【十二銅表法】時是十分虔誠和嚴肅的,不但派遣立法考察團赴希臘(雅典)「去抄錄著名的梭倫法,熟悉希臘其他城邦的制度、習俗和法律」,並為此更改了國家體制,即成立免受申訴的十人委員會並且不再設其他官職。但是,在債務法方面,古羅馬並沒有借鑒梭倫的立法。公元前594年,梭倫廢除了雅典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一切債務,禁止再以人身作抵押借債,禁止把欠債的平民變為奴隸,同時由國家出錢把因無力還債而被賣到異邦為奴的人贖回。透過立法考察,古羅馬執政者大機率知道梭倫立法的最革命性內容,卻恰恰選擇了阿提卡最陳舊的債務法,即將債務人的人身作為債務清償的擔保(即人身抵押)。
歷史的吊詭之處,就在於看似不起眼的事情,可能導致某項特別重要的制度徹底崩潰。根據古羅馬歷史學家李維的記載,公元前326年,在【十二銅表法】頒布的123年後,一起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肉償」意圖未遂的意外事件導致了民眾動亂,並迫使元老院徹底廢除債務奴隸制度。有個叫盧基烏斯·帕皮裏烏斯的債權人,對年輕的債務奴隸蓋尤斯·普布裏利烏斯意圖淩辱,「把年輕的妙齡視為他放貸的意外收獲」。起先是「用不潔凈的談話誘惑」,而後是「威脅、恫嚇」,最後是惱羞成怒,剝衣鞭打。被鞭打得渾身傷痕的年輕人沖到街上控訴債主的邪欲和殘暴,引起廣場上人群的同情、憤怒和擔憂,並由此暴發動亂,迫使執政官召開元老院會議。人們向元老展示被鞭打得傷痕累累的後背,撲倒在元老們的腳下。李維評述道:「在這一天,由於對一個人的過分殘暴,沈重的債務枷鎖被取下了,執政官受命向人民提出法案,惟有由於造成損失而應受的懲罰外,任何人在償還債務之前不得受足枷或鐐銬拘禁,為借貸的金錢由借貸人的財產而不是他的身體承擔償還責任。就這樣取消了債務奴隸,並且禁止以後再實行債奴制。」
解脫債務奴役制,推動了債務清償的基礎從債務人的人身責任到債務人的財產責任的重大轉變,這一轉變在羅馬歷史上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但李維似乎並沒有認識到其重要意義,只是在講述古羅馬對外取得戰爭勝利的間隙,漫不經心地表述說:「羅馬平民似乎獲得了另一次自由。」現代學者則給予此事足夠的重視,認為「解脫債務奴役制」堪與「推翻王政」相比肩,因為它「保障了所有普通人的人身自由」,保障任何可能淪為債務人的人免受特別殘酷的對待。
可以說,古羅馬債務奴隸制度的廢除對後世影響深遠,成為以反對高利貸和反對殘酷對待債務人為基本理念的近現代債法的雛形。例如,香港地區【放債人條例】將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貸款利率發放貸款作為犯罪行為,由此產生的協定和保證均不得強制執行。又如,近現代出現的救助和保護誠信債務人的個人破產制度,更是不遺余力,意圖「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近年來,在德國的基本權利理論和司法裁判上,關註到了債務與個人發展的關系,主張將德國憲法上一般人格權的觀念適用於保護個人免受在自身發展和私人自治上的限制。這種情形主要指「保障未成年人沒有負債地成年」。在中國,主管機關也註意到了對未成年人的校園網路貸「誘導學生過度消費、超前消費甚至為此背上高利貸」「嚴重威脅學生權益」,進行專項教育、風險警示和集中整治。當前,中國還有待提升對債務與未成年人人格發展的關系與影響的認識,並在法理與司法上塑造必要的權利架構。
總之,許多在當時看來似乎是偶然的事件,從歷史角度來看,其實必然發生。以暴力和非理性為特征的野蠻和豪橫,被如滴水穿石般漸漸磨平,脆弱卻堅韌的正義理念逐漸獲得認同,並在立法中體現為自由的擴張和社會文明水準的提升。自由和文明的理念,帶領立法者幫助不幸的債務人走出野蠻的債務重負。從開始將債權人殘酷的暴力追債行為立法化,到逐漸馴服並最終徹底禁止暴力追債,再到將保護個人發展作為一般人格權的內容,特別是促進誠信債務人的經濟再生和保障未成年人沒有負債地成年——這是一條不連貫、不平衡、不同步的歷程,但也是必然發生的歷史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