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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人口誦新門記,已作雷門振大聲」,淺談宋代流動人口管理法律

2024-06-02歷史

引言

宋代在流動人口管理法律制度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造就了無比璀璨的大宋王朝。 宋代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制度對於維護政權、社會穩定,提高國家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科技文化的高度發展等方面起,著不可或缺的推動作用,對宋代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由於政治經濟環境戰爭等原因,這些往往會帶來大量的人口流動,對社會秩序帶來大量的影響。既影響政府賦稅的征納, 又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為了避免百姓逃亡導致的人口流動出現失控狀態,統治者清醒地認識必須加強管理。宋代政府制定和出台了各項流動人口管理法律制度政策,確保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

宋代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個沒有因為內亂而遭滅亡的朝代。這正是得益於宋代對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 宋代的保甲制度,加強了政府對基層的控制,對於維護政權的鞏固、社會的穩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此外宋代的戶籍制度並沒有像前代王朝那樣嚴厲,禁錮百姓的自由遷移,反而具有很強開放性,法律制度上保障人民的自由遷移, 沒有造成更大的社會矛盾。同時面對大規模的受災流動人口時,宋代往往采取積極的處理救助措施,朝廷和社會上的力量能夠及時伸出援助之手,妥善安置流民。

積極進行救濟,比如無償發米賑災,免費提供住宿。此外設立保障機構對流動人口的權益進行保障。 有時減少甚至是免除流動人口的稅賦,對他們就籍附地等。這些有效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制度,將流動人口帶來的社會秩序的沖擊降到最低,從而維護了社會安定。

【宋史】記載:「詔赦兩河、京西流民為盜者,仍給復一年。」

在特殊情況下,流民為盜,宋政府還會給予減刑,不讓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比如為了安撫流民, 徽宗曾下詔大赦因盜竊而入獄的流民,給他們一年機會不作惡,便可無罪。這些管理措施對於宋代的政權穩定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起到積極作用,實作了國家的長治久安。

二、提升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和促進了社會經濟發展

【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今夫十家之聚,必有米鹽之市。」

流動人口對城市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起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國家富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經濟繁榮。 宋代工商業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透過制度改革,加強了對城市和鄉村流動人口的稅收管理,大大提高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為了方便征稅和征兵,宋政府摒棄了傳統的「租庸調」和人頭稅,以財產為根據,對人口進行戶籍劃分, 根據每戶的貧富實際情況,實行財產稅。在這種稅制體制下,上等戶繳納稅款多,下等戶繳納稅款少。

政府不再以每戶的人口來派發徭役,而是對每戶進行貧富等級劃分的基礎上,實行以錢代役的模式。 這樣一方面百姓就可以不用因為徭役而被限制外出,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同時宋朝從政治、經濟等方面進行全方位改革,放寬對流動人口的種種限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被打破, 很多農民熱衷於從事商業活動,比如南宋時期,嶽州農民「自來兼作商旅,大半在外」,社會存在「貧富無定勢」的價值理念。這使得宋朝政府稅收除了農業稅外,還能收取大量商業稅,而且商業稅收的總量大大超過農業稅收。

對流動人口管理極大的推動了宋朝市場經濟發展、稅收的提高。據史料記載,宋朝建國初期財政收入為1600萬貫, 是唐朝的2倍;到了紹熙元年,政府財政收入為6800萬貫,是唐朝的8.5倍。這與宋代對流動人口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法律制度,所做出的巨大貢獻是分不開的。

在宋代以前,國家對城市管理實行的是坊市制度,即限制商業交易區域和時間。這種管理制度使得國家的商業發展 、手工業發展都會受到嚴重制約,城市經濟的發展繁榮就無從談起了。對於流動人口而言,城市失去了吸重力,阻礙了城鄉人口的深入交融。

為了滿足市場發展需要,以及大量的農村人口進入都市,就要求必須改革舊有的坊市分離體制。為了順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歷史潮流 ,宋代對傳統的坊市制度進行不斷改革和創新,突破了舊的坊市制度,買賣商品可以隨時、隨地進行,再也沒有空間、時間上的限制。促使了人口的流動性越來越大,工商業更加繁榮,為城市經濟的高速發展打下了重要基礎。

同時隨著宋朝社會制度的深入變革,國家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法律制度的開放性,商人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甚至一度呈現出「全民從商」的態勢。 這些流動人口無論是從事經商,還是成為手工技藝者甚至是成為一般的雇工,不僅自身能夠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還能創造出巨大的社會財富,這極大的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三、對後世產生重要的影響

首先是後世沿襲了宋代相關法律管理措施。宋代在推動城市發展的同時,為了確保社會穩定, 宋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勵百姓回鄉,如免除徭役、稅賦等。

【宋史】記載:「日數之多寡,人給兩月糧,令歸治本業。」

史料記載隆興二年,為了實作紹興城鄉均衡發展,知州趙令良根據百姓返鄉的時間,施行免費發糧的政策。 另一方面宋代還會對那些流動人口就地附籍,也就是說只要在一個地方生活一年,就能擁有所在地的戶籍。

宋代的這些管理制度對後世產生了重要借鑒作用,明代就沿用了,據【明史】記載,對於逃跑的百姓, 政府下令「還本籍復業,賜復一年」,到明正統元年,政府采用就地附籍的方式安置流民。

到了明朝中後期,由於社會體系黑暗,百姓生活拮據,流動人口規模不斷增大,政府無法將他們全部遣送回鄉, 只能采用流民附籍的方式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從此以後,流民附籍等法律治理措施,也逐漸成為明朝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

其次是後世農商並重觀念的逐漸形成。在宋代,政府推崇農商並重原則,對農業和工商業同等重視。 士、農、工、商「同是一等齊民」,工商業不再受到政府政策的歧視,相反得到政府的支持與鼓勵,吸引著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從事手工業、商業,大大促進了宋代經濟的快速發展。

宋政府摒棄了傳統的抑商政策,確保商人能夠和其它坊郭戶一樣獲得編戶齊民的資格。隨著宋代社會的不斷發展, 很多商人不再局限於謀取財富,將目光轉向政治舞台。比如,宋朝有工商之子不受社會偏見,可以正常參加科舉考試,實作入朝為官的夙願,這表明宋朝商人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提升。

從宋朝開始,歷代統治者逐漸意識到工商業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因此,為了推動國家經濟、政治發展, 他們摒棄了傳統重農輕商的封建思想,施行「扶商以裕國」的政策方針,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確保市場經濟平穩發展,實作社會快速進步。

此外,當局者為了保證商品經濟的規範執行,一方面出台一系列扶助商業的措施,鼓勵百姓從事商品交易, 實作政治清明、市場有序的交易環境;另一方面政府積極推動社會意識形態轉變,鼓勵百姓從事工商業,弱化傳統農耕生活模式。

正是得益於宋代對商人這些流動人口管理的重視,形成了重商氛圍,大大提高了商人的社會地位, 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對後世的農商並重觀念的形成,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結語

為了對流動人口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宋代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人口管理法律及政策,這些法律管理措施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人口的自由流動和遷徙,而且還給當時的社會帶來積極的影響效果。不僅鞏固了國家政權,促進了經濟文化的繁榮昌盛,而且還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宋史】

[2]【續資治通鑒長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