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法草案擬明確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學前教育,同時增設「學前兒童」一章,整合有關學前兒童權益保障的內容。
6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澎湃新聞註意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6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學前教育法草案擬送出二審。
據介紹,2023年8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國務院提出的學前教育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擬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草案框架,增加一章「學前兒童」,將原第二章章名「規劃與舉辦」修改為「幼稚園」,將原第四章章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修改為「教職工」。二是明確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學前教育。三是,強調學前教育公益普惠的發展方向,要求新建居住區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普惠性幼稚園,增加保障農村留守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等規定。四是要求幼稚園變更、終止的,應當提前報告和公告,並妥善安置在園兒童。五是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增加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合理比例等規定。
黃海華介紹,學前教育法草案初次審議後,各方面普遍認為,學前教育立法應當以學前兒童為中心,進一步突出對學前兒童的權益保障。為此,學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增設「學前兒童」一章,整合有關學前兒童權益保障的內容,同時增加、完善以下規定:一是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適齡兒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三是學前兒童因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告知幼稚園;幼稚園應當予以特殊照顧。四是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對殘疾兒童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幼稚園生活能力等進行全面評估,妥善解決有關殘疾兒童入園問題。五是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學前兒童免費開放。六是發現學前兒童受到侵害等危險情形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的,幼稚園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