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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闖禍」,主人是否需要賠償?

2024-10-11推薦

飼養寵物狗是個人自由,但管理好自家寵物不傷害他人人身安全或損害他人財物,則是寵物飼養人的義務。那麽,自家寵物將他人寵物咬傷致死,主人是否需要賠償?

基本案情

某日,陳某與其家屬帶著寵物犬在某寵物店內一片隔間區域內活動,該區域與寵物店的其他區域有圍欄間隔,陳某寵物犬被放置在兩道圍欄之間。而後,陳某妻女陸續開啟兩道圍欄,寵物犬透過圍欄並跟隨陳某女兒跑到寵物店其他活動區域,後在購物區域遇到李某寵物犬並將其頸部咬傷。事故發生後,寵物店工作人員隨同雙方一起將李某寵物犬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寵物犬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李某遂將陳某起訴至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要求陳某賠償相應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陳某飼養的寵物犬撕咬李某寵物犬,造成李某寵物犬死亡的損害後果,陳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陳某主張李某有看管不利的責任,根據事發當天的視訊資料,雙方的寵物犬在店內均未牽繩,但陳某飼養的寵物犬原在隔間區域內,因陳某家屬自行開啟圍欄使寵物犬進入其他區域,且在寵物犬跑入事發區域時到事發時僅有陳某的孩子跟隨,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故不能因此證明李某在事發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不應減輕陳某所負責任。法院判決陳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侵權責任,賠償李某寵物犬購置費14800元及寵物犬用品購置費1500元,合計16300元。

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珠海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珠海中院法官 馬艷

寵物狗之間發生嘶咬,導致人、狗受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特殊規定,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一般情況下,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若是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情況下可以減輕責任,但不能免責。而對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任何減輕責任的情形。

法官在此提醒,飼養人或管理人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禁止飼養禁養名錄中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能在禁止遛犬區域遛犬,並自覺承擔好管理、看護責任,防止它們傷害到其他人或動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