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在玩遊戲過程中與他人發生爭執,
在聊天界面對罵仍覺不夠解氣,
還修改遊戲角色名含沙射影辱罵對方。
遊戲公司警告後其仍不知悔改,
導致帳號被遊戲公司封禁。
帳號解封後,
要求遊戲公司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會否支持他的訴請?
2018年,林某在某遊戲公司
實名註冊軍事對戰類遊戲帳號,
並陸續充值了12萬余元。
2023年4月末,
林某與王某在遊戲過程中產生爭執,
林某言辭激烈
發送了多條含侮辱性詞語的不當言論。
幾日後,
林某將其角色名改為
對王某具有侮辱性的名稱,
遊戲公司在接到王某舉報後,
重設了林某角色名並行送警告信件。
林某收到警告後仍不知悔改,
當天又「改頭畫面」修改角色名重新釋出。
後遊戲公司直接將林某帳號永久封禁,
林某與遊戲公司交涉未果後
訴至人民法院,
以帳戶被封和服務體驗差為由,
參考其充值金額,
要求遊戲公司賠償損失6萬元。
案件受理後,
遊戲公司自行解除了林某帳號的永久封禁,
並致電告知林某。
封禁期間,
林某的遊戲帳戶裝備及金幣未減少。
對此,被告遊戲公司辯稱,
林某透過修改角色名去辱罵他人的行為,
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
公司依據【服務協定】處罰合理合法,
不應賠償,
故請求駁回林某訴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
玩家林某在收到警告
並被重設角色名的情況下,
仍沿用之前在遊戲聊天和首次角色名變更中
辱罵對方的相近方式和內容,
足以認定林某角色名更名行為
違規且具有故意性。
根據【服務協定】關於言行不雅的處罰條款,
公司有權對林某行為進行處罰。
其次 ,遊戲公司
在履行相應提示或告知義務上存在瑕疵,
關於處罰救濟規則亦不明確,
解除處罰具有一定隨意性,
遊戲公司行為確有不當之處,
但程度較輕。
最後 ,封禁期間,
林某遊戲帳戶裝備及金幣未減少,
且累計充值金額
已陸續在遊戲內消費並享受相應服務,
原告以充值金額為參考要求賠償缺乏依據。
原告提出因被告封禁行為而影響服務體驗,
但鑒於封禁時間較短,
該封禁對於原告遊戲體驗的影響有限
且難以直接具化為經濟損失。
即使該損失存在,
也尚未超過與原告系爭行為
故意性和危害性相匹配的合理承受範圍。
綜上,從法益平衡角度出發,
依照損失填平、過錯相抵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要求損失賠償的訴請。
一、公民在虛擬空間的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網路平台的迅猛發展,公民的社交娛樂活動逐漸從現實世界延伸到虛擬空間。 公民在虛擬空間的人格權益作為現實人格權益的投射和延伸,同樣受法律保護。 虛擬空間中身份的虛擬化、資訊的匿名性、空間的擴大化、交流的即時性等特質對人格權的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虛擬空間日益成為人格權保護的前沿陣地。
二、玩家在網路遊戲中的言論自由應受約束
文明遊戲才能真正享受遊戲的快樂,玩家言論自由應受 協定約定、法律法規、公序良俗 的約束。如玩家基於匿名環境追責難的僥幸心理,在遊戲中肆意實施辱罵、詆毀、色情等言語暴力,侵犯他人人格權益,危害網路文明生態,將面臨遊戲公司處罰、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等後果。
三、遊戲公司行使處罰權的邊界與註意義務
遊戲公司 作為遊戲規則的制定者、執行者和裁判者, 在行使合約約定的處罰權時應邊界清晰、規則穩定,履行相應提示或告知義務 。例如,在制定規則時根據違規行為性質和程度可采取階梯式的處罰方式,並明確解除處罰的方法或途徑;在執行階段選取的處罰措施應與玩家違規行為相匹配,做到過罰相當、輕重相衡;向玩家釋出處罰通知時,應清楚告知處罰依據、處罰結果、救濟途徑等,特別是封禁類處罰措施。
薄東興
上海市人大代表
隨著網路遊戲行業的蓬勃發展,近年來在網路遊戲中辱罵他人、「對罵」等情況也屢有發生。為了逞一時的口舌之快或者心存僥幸,在網路空間中發表不當言論,甚至還取帶有侮辱性含義的遊戲角色名,在收到遊戲公司警告後仍不知悔改,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益,還危害了網路遊戲健康文明的生態。
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審理,及時警示並規範了虛擬空間中的不良言行,強化了平台自治管理的規範性與適當性,保護了公民在虛擬空間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醒遊戲公司在行使處罰權時應邊界清晰、規則穩定,履行相應提示或告知義務;廣大網友也應依法上網、文明上網、理智對待虛擬世界。本案的判決有助於推動網路遊戲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營造清朗有序的網路生態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約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約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註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註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約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約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約義務或者履行合約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約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來源: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
文字:黃卉、張秀
攝影:蔣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