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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參加年會不慎摔傷致殘,責任該如何劃分?

2024-06-20推薦

參加公司年會

結果在聚餐的酒店摔倒

摔成九級傷殘

……

案 情 簡 述

小張在某酒店參加公司年會時,在該酒店衛生間洗手台前摔倒受傷。小張住院211天後出院,經鑒定,小張的傷情為胸12椎體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內骨性占位,被評定為九級傷殘。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張起訴該酒店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70余萬元。另查明,小張就本案事故起訴投保意外險的某保險公司,獲賠保險金59045元。同時,小張申請工傷認定並起訴組織年會的公司要求工傷賠償,尚在訴訟中。

案 件 審 理

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賓館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原告小張

01

作為成年人,其步行時應當註意洗手台前路面濕滑風險,註意安全標識,其本人沒有盡到合理的註意義務,存在過錯。

對於被告某酒店

02

作為事發現場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對其經營、管理區域內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並及時排除。案涉洗手間、洗手台屬於某酒店管理的區域,其沒有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故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依法酌定某酒店承擔30%民事責任,判決某酒店賠付小張損失11萬余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江西法院 | 制作:陳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