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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寧鄉:為避讓大貨車小車撞上路邊房屋,房主損失誰來賠償?判了!

2024-03-22推薦

為了躲避占道的大貨車,小車緊急避險撞上了路邊的房屋,房屋損壞了,房主的損失誰來承擔?近日, 湖南省寧鄉市 人民法院審理並宣判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2年6月,由於發生刮擦事故,某路段由西往東的行車道被占用。文某甲駕駛車輛由西往東行駛至此路段時,因前方設有路障而越過道路中心線借對向車道通行,正遇文某乙駕駛車輛由東往西行駛至此。因前方車道被借道占用,為避讓來車,文某乙在來不及安全停車的情況下,急忙向右打方向駛離道路,並碰撞到路邊周某家的廚房墻壁,導致周某房屋受損。

事故現場圖

對該交通事故,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證明,未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

經評估,周某房屋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 修復計畫價格(含損壞室內財物價格)為35000元。

為了拿回房屋損失,屋主周某將文某甲、文某乙及其各自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本案文某甲、文某乙及各自保險公司是否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若承擔責任,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文某甲方認為,原告周某的房屋系文喜乙駕駛的車輛撞擊導致,而文某甲駕駛的車輛與文某乙的駕駛的車輛未發生接觸和碰撞,本次事故是文某乙駕駛車輛處置不當,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文某乙方認為,本次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文某甲駕駛的車輛逆行占用了車道,導致了緊急情況產生。對方車輛為重型半掛車屬於大型貨車,文某乙車輛為小型客車,在此種緊急情況下,司機避免正面相撞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事故,才緊急避險駛向房屋一側。故本案是由於文某甲駕駛車輛的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失的產生,應當由文某甲承擔全部責任。

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雖然周某的房屋系由文某乙駕駛車輛直接碰撞導致損壞,但文某乙系因避讓對向越道行駛的文某甲的車輛,而緊急向右打方向駛離所致,故 文某乙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行為特征,但因其緊急避險措施不當,導致了周某房屋的損壞,其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文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在其車道發生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需借道通行的情況下,未確定對向車道安全即越過道路中心線借對向車道通行,從而導致在自己車道正常行駛的文某乙因避讓不及而發生本案事故。 文某甲系引起險情發生的人,亦應承擔相應過錯範圍內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 最終認定文某甲、文某乙對原告周某的損失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由文某甲、文某乙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各賠付周某17500元。

判決後,文某甲的保險公司不服此判決,向長沙中院提起上訴。 長沙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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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接觸交通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從該法律規定來看, 「接觸」並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 ,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並對此具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無接觸交通事故,顧名思義,就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雙方車輛或者車輛與行人、車輛與受損財物之間並沒法發生實際的物理碰撞的交通事故形態。 對於無接觸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主要取決於駕駛人是否有過錯,過錯行為是否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過錯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作用力大小。

在本案中,雖然文某甲所駕駛的車輛未與原告周某的房屋發生直接碰撞,但其未盡到謹慎小心的註意義務,在 未確定對向車道安全的情況下越過道路中心線借對向車道通行,導致在自己車道正常行駛的文某乙因避讓不及,避險撞壞周某的房屋,故文某甲作為引起險情發生的一方,即使與周某的房屋未發生碰撞,仍應對原告周某的房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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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以損害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因緊急避險人避讓風險、排除危險的行為有其正當性和合法性,一般情況下,法律將緊急避險作為免責的事由。但是, 在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給他人造成不應失真害的情況下,緊急避險人仍然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關於文某乙的緊急避險行為是否得當的問題,根據事故現場圖片來看,雙方行駛的車道系較為寬敞的國道,且 在靠文某乙道路一側,尚有寬敞的居民地坪足以緩沖 ,文某乙在明知對向車輛發生事故、通行受阻的情況下,應該透過 提前減速慢行或緊急靠邊停車等方式避免雙方車輛遭受撞擊 ,同時盡量減少因緊急避險行為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的不必要損失。而文某乙作為緊急避險人,因避險不當導致原告周某房屋受損,故文某乙應與文某甲在各自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寧鄉市人民法院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