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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購買後僅23天自燃還燒毀鄰居房屋,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判了

2024-09-25推薦

新車剛買不到一個月,停放在鄰居家車庫內。不料車輛起火自燃,導致車輛完全報廢,所停車的車庫及房屋、室內家具、財物等嚴重燒壞損毀,損失究竟誰來賠償?

近日,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2022年7月22日,被告小魯購買了一台轎車,價格為99 300元,並於同日為該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三責險200萬元及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同年8月14日淩晨2時30分許,小魯停放在鄰居劉某民房車庫內的小轎車發生火災,造成劉某車庫、房屋及室內財物被燒毀,小魯轎車完全報廢。根據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起火部位為被告小魯的小型轎車,起火點位於該車中控台的儀表盤前方引擎蓋內,起火原因排除人為縱火、遺留火種、外來火種、雷擊不慎等原因引起火災,不排除小型轎車車輛故障引發自燃引起火災的可能。經鑒定,原告被燒毀的房屋及室內財產損失203 492元。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認為,本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進行賠償。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後,劉某遂將小魯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小魯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根據商業三責險合約的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約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份負責賠償。

小魯將其所有的小轎車停放在劉某車庫內,該小轎車起火導致劉某房屋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根據消防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以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的查勘和分析判斷,本次火災系因小轎車起火所致。故依據保險合約的約定,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責險範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因火災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45 492元(房屋及室內財產損失203 492元+鑒定費、評估費合計42 000元)。

該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保險人依照保險合約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份負責賠償。該條所稱意外事故並未明確專指交通事故,意味著不是交通事故導致的意外事故也在保險賠償範圍。按照通常理解,一般機動車的使用包括行使和停放兩種基本狀態。本案中,小魯所有的轎車停放在劉某民房內起火,導致劉某的房屋及室內其他財產損失。相對於轎車而言,劉某屬於第三者,且無證據證明劉某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因此小魯作為車輛所有人,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告小魯將其轎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並履行了交清保費的義務,保險公司未提出責任免除的證據,應按約承擔保險責任。

瀟湘晨報綜合湘潭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