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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後子女如何繼承還遷房?

2024-05-30推薦

我的父母在1995年分得單位的一套住房,一直未辦理產權證,直到2020年,房屋面臨拆遷,我的父母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合約,並分得兩套房屋。因為我們是還遷房,所以不能即刻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2021年父親去世,我和妹妹經母親同意想分這兩套房,於是向拆遷辦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拆遷辦說,拆遷合約是我們的父母簽訂的,他們不能變更。我想咨詢律師兩個問題:一是這兩套房我和妹妹能不能分?二是我們該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咨詢人:湖北省荊州市居民李先生

5月18日上午,我接到李先生的咨詢電話時,覺得他很迷茫。耐心聽完他的敘述,針對他的問題,我給出了以下法律分析和解決建議。

首先,拆遷辦和李先生父母簽訂的拆遷合約中設定的財產權利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拆遷辦和李先生父母簽訂的拆遷合約中約定,安置部門有必須為被安置人員提供安置房屋的義務,那麽根據合約相對應原則,被安置人員就同時享有取得安置房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公民對財產取得的權利,是有價值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毫無疑問,李先生父母和拆遷辦簽訂的合約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因此在李先生父親去世後,這一財產權利應當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約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在拆遷辦和李先生父母簽訂的拆遷合約中,屬於李先生母親的部份財產權利是可以贈予子女的。因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某種權利。雖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無房產證實質是有無所有權和處分權問題,它應當被認定為管理性質規範,並不影響合約效力。

最後,針對李先生關心的變更登記問題,我建議他們去辦理繼承權公證和贈與公證。所謂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證明活動。如果若幹個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李先生和妹妹、母親協商好後,就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遺產繼承。

所謂贈與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贈與財產給予公證的法律程式。辦理贈與公證要求贈與人贈與的房屋必須是贈與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簽訂贈與合約必須是出於自願,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李先生的母親可以透過辦理贈與合約公證,將屬於她的部份財產權利分別贈與李先生和他的妹妹,這樣兄妹倆就能分房子了。

解答人:湖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接線律師,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晏燕

辦理結果:

李先生對接線律師的詳細解答表示肯定和感謝。透過電話咨詢,李先生了解到關於辦理繼承、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式。李先生表示會跟母親和妹妹再次協商,如果大家同意接線律師給出的解決方案,一家人就去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和贈與公證。目前李先生的繼承問題已得到圓滿解決。

記者 劉歡 通訊員 曾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