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周末休息時間
突然接到領導電話
要求加班你會怎麽辦?
重慶的劉女士
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
突然接到公司電話
讓她去加班
接到電話後
劉女士心生不滿
就發了一條朋友圈
表示
「周末休息不上班,誰也不要找我」
而正是因為這條朋友圈
劉女士被解聘了
發朋友圈拒絕加班被解雇
劉女士是重慶一家教育培訓公司的員工,一個周五的晚上,劉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領導電話,要求她馬上對接客戶,而劉女士認為她之前已經和客戶談好,沒必要再占用周末的休息時間來對接工作。
劉女士稱,當時自己情緒有一點不穩,隨即在朋友圈發了一條「各位領導,我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有什麽事情,到時候留言就可以了」。
發了這條朋友圈之後,很快,劉女士就接到了公司領導的電話,「領導跟我說,你下周一不用來了。」
兩天之後,劉女士接到公司通知,因為她在朋友圈釋出的言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影響團隊氛圍,損害公司形象,對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要解除和劉女士之間的勞動合約。
劉女士:後面冷靜下來,感覺當時發這條資訊確實有些沖動,但是站在工作人員角度,就算發生這種情況也不至於被直接開除。
劉女士和公司溝通後,要求按照勞動合約進行賠償,但公司認為錯在劉女士,因此拒絕了她的要求。在經過當地勞動仲裁調解無果後,劉女士將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院一審判決:公司賠償四萬九千余元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林寶珍: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手段。勞動合約法也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做出了嚴格的限制,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制定,而且經過民主程式告知或者進行了公示,組織勞動者進行學習。勞動者的行為必須要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才能進行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的行為雖然欠妥當,但無法看出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並未達到消極怠工、玩忽職守、不服從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
林寶珍:本案中劉某的行為不僅不利於解決矛盾,反而有可能引發新的糾紛,這種做法不提倡。從劉某朋友圈的內容來看,她的行為並沒有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認為它的規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層制定,也沒有舉示經過民主程式制定的依據。綜上,法院認為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解除。
依據勞動合約法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賠償金四萬九千余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支付義務,劉女士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表示,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在追求企業的用工管理權以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之間如何平衡,對現代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林寶珍:作為勞動者,要透過合理方式表達訴求,透過合法的途徑進行維權。作為用人單位,也應當合理行使自己的用工管理權才能使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工作加班對於每一個勞動者來說都是不可避免會遇到的情形,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報酬或者補償也同樣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這種關系中如果發生了失衡就難免產生糾紛。本案中劉女士發朋友圈來表達不想加班的方式雖然欠妥,但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提醒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註重程式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同時也應當加強對員工的人文關懷,簡單粗暴的管理只能讓員工離心離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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