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產繼承中,
產生糾紛的案例並不少見。
其中有一個問題被廣泛關註:
對父母盡更多贍養義務的子女
可以多分遺產嗎?
增城街坊林先生和周女士育有一子五女。大兒子林某亮早已去世,留下了一個年幼的女兒小美。此後幾十年間,二女兒林某寶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履行對林先生和周女士日常生活照料義務,並協助老年父母撫養年僅七歲的兄長遺孤,讓小美健康成長。
在相繼為林先生和周女士養老送終,並為成年的侄女小美置辦婚嫁事宜後,林某寶也成了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因當地規劃,父母留下的幾處老宅要拆遷,兄長遺孤小美及林某寶的其余四姐妹聞訊而動,要求平分遺產,林某寶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小美及四姐妹將林某寶起訴至法院。
原告小美及四姐妹認為,父母生前未立有遺囑對遺產進行處分,該遺產應由被告林某寶、原告小美及四姐妹共同繼承,即每人各繼承、享有上述房產六分之一所有權權利份額。
而被告林某寶辯稱,父母去世多年,各原告從未向被告主張任何權利,也從未要求析產分割案涉房產,明顯與常理不符。這恰恰可以證明原告對案涉房產並不享有任何權利,僅僅是因為拆遷,各原告見到巨大的拆遷利益,才提起本案訴訟,意圖瓜分案涉房產的拆遷款項。
律師釋法
對此,來自廣東樂信律師事務所的康慧鳴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登記在林先生名下的訟爭房產尚未處分,所以訟爭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原告小美繼承是基於代位繼承林某亮應繼承的份額,而林某亮早年因病去世,不僅沒有參與對父母晚年生活的照料,反而留有一女小美讓父母共同撫養照料,林某亮分得的遺產份額應最少。
而被告林某寶一生未嫁,留在家中照料家族事宜,還幫助父母共同照料原告小美長大成人,為其置辦婚嫁事宜。
綜合上述,被告林某寶屬於「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應當分得大部份遺產份額。
因此,法院也作出判決,原告四姐妹各得10%遺產份額,小美得5%遺產份額,被告林某寶得55%遺產份額。
最後,康慧鳴律師表示,百善孝為先,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中國法律規定的責任與義務。成年子女作為贍養人對父母履行孝道,自古天經地義,贍養父母並沒有絕對的公平、平等。當然,對贍養父母付出更多的子女,法律會給予他們最大程度的公平。即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種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給予物質上的傾斜鼓勵性不均等規定,使得「孝老愛親」的傳統美德成為生動的法律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