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上海普陀:偽造購物小票抵扣商場停車費?小心「商機」變刑期!

2024-05-26推薦

利用修圖軟體偽造購物小票,

騙取商場積分抵扣停車費,

甚至在二手網路交易平台

開設停車費代繳業務。

一男子3年不到,

透過薅商場「羊毛」

銷售虛假積分400余萬分,

非法獲利4萬余元。

他將為自己的「小聰明」

付出怎樣的大代價?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 「以虛假購物小票來抵扣停車費」 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4月,位於上海市普陀區的某大型商場發現有人在二手網路交易平台上出售該商場的停車券。該商場正常的停車收費是15元/小時,而平台上的賣家以7元/小時出售。

商場查閱後台數據後發現, 該賣家上傳的小票內容都是經過修圖軟體修改過的,以此來騙取商場積分,賣家實際上並沒有在商場內消費過 。於是,商場立刻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報案。

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在深圳被抓獲,並當場查獲用於作案的電腦、手機、印表機。

趙某某到案後供述稱,某次他在商場消費後,開車離開停車場時,覺得商場停車費太高,就用修圖軟體將自己消費小票的金額修改變高,以便獲取更多的商場積分來抵扣停車費,該操作竟然成功了。此後他就產生了透過該方法來賺錢的念頭。

經審計,趙某某自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使用多個手機號註冊該商場會員,偽造購物小票騙取商場積分,並使用多個二手網路交易平台帳號招攬停車費代繳業務, 共計騙取並實際抵扣購物積分4010500分,造成被害商場損失人民幣40105元

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額退賠被害單位損失,並獲得對方諒解。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經全部退賠被害單位的損失並獲得諒解,最終,普陀區人民法院 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趙某某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何國斌

普陀區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

法官助理

現在,各種新型別的商業活動層出不窮,商場為吸引客流推出各式各樣的促銷、福利活動,其中積分兌換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形式,憑消費小票可兌換停車券、禮品、消費券等商品。這本是讓商家和消費者互利共贏的好事,卻讓有心人鉆了其中的漏洞,導致違法犯罪。

一、惡意騙取商場積分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裏所指的財物既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實體財物,也包括各種有價值的虛擬財物。 詐騙罪根據犯罪金額的不同,刑期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到無期徒刑。

商場消費產生的積分從表面上看是一種虛擬物品,但因其可以兌換停車券、優惠券及其他禮品,具有實際的價值,因而可以被視為財物。本案中,趙某某透過偽造購物小票(虛構事實)的手段來非法獲取商場的積分兌換停車券並以此獲利的行為損害了商場的利益,造成商場的財產損失,故構成詐騙罪。

二、商業主體要紮緊籬笆、堵住漏洞

用購物小票兌換積分抵扣停車費本是商場促銷的手段,卻被有心人變為「商機」,做起了半價代繳停車費的無本買賣,給商場造成損失。 那麽作為商業主體,應該如何防範風險、避免損失?

本案中,該商場設定的是「拍照上傳購物小票+人工稽核」的積分模式,給犯罪分子鉆了空子。對此,商場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升級線上積分兌換系統,並定期組織稽核人員的相關培訓,提升自身的風險防範能力;同時,也要註重日常稽核、查漏補缺、及時彌補,從源頭上杜絕此類犯罪的發生,避免給一些宵小之徒以可乘之機。

圖片源自網路

三、做理性消費者,合法「薅羊毛」

商家在日常經營中經常會推出各類促銷活動,消費者可以透過正常合法的方式獲取優惠。如果商家平台自身存在漏洞,消費者利用漏洞「薅羊毛」是否違法呢?本案中這些消費者用明顯不合法的方式來「薅羊毛」就容易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讓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法官在此提醒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按規則使用自己的真實資訊進行真實的交易,合理合法享受商家的優惠福利,切勿逾越規則獲取利益。

法條連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文字:何國斌、陳詩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