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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追兔」,试问兔子归谁?

2023-12-13文化

【慎子】曰:「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有一只野兔在田野上奔跑,在这只兔子的身后,有很多人追着想要抓住它;但是市场上很多兔子,却没有人去抢,这是为什么呢?人们并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因为田野里的兔子权属没有确定,谁都有资格去追,而市场的兔子已经有了归属,就不能争了。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这世上的利益就像兔子一样,如果所有权归属不清,就会不断引起纷争;如果制定一套规则分清所有权归属,并由国家强制力进行权威背书,纷争就会停止。正所谓,「定分」才能「止争」。正如近代著名教育家陈启天所说:「法家以为未有法以前,人人争夺,毫无限制,遂成了一种混乱状态,欲求治安,必须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白确定,这便叫作明分,明分然后可以止争,法就是明分止争的标准。」法律所谓「定分止争」,大概就是如此。

关于「百人追兔」的故事,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作了更为系统的阐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在法家看来,「争夺」是人类的天性,即使是圣人也避免不了。如果「名分」不定,就算是尧舜禹汤这样的圣人都会拼命去追逐利益;相反,如果「名分已定」,连贪婪的盗贼都不会起争夺之心。商鞅从而提出「定分」的重要:「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也就是说,「分未定」,在面临资源稀缺、物质匮乏的情况下,可能会因为「百人逐之」而出现社会混乱的局面;相反,在同等情况下,「分已定」则会导致「人虽鄙而不争」的局面。商鞅进而得出「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的结论。商鞅用「百人追兔」的故事来证明法的重要作用,说明所有权在确定社会秩序方面的基本功能。

无独有偶,美国也有类似的案例,只不过他们争的不是兔子,而是狐狸。近代美国司法案件有一件关于狐狸归属的问题——1805年狐狸案(皮尔逊诉波斯特案):皮尔逊在野地里发现了一只狐狸,于是他带着猎狗开始追这只狐狸,追了很久终于把狐狸追得筋疲力尽。然而就在他快要抓住这只狐狸时,突然出现了另外一个叫波斯特的人,波斯特直接举起枪把狐狸给打死了,然后大摇大摆地扛着狐狸扬长而去。皮尔逊一怒之下将波斯特起诉到了法院。最终究竟「狐死谁手」呢?面对两难抉择,法官可以选择两种不同规则:一种规则是谁先看到狐狸,或者谁先追逐狐狸,那么这只狐狸就归谁拥有;另一种规则是谁先实际占有狐狸,谁才真正拥有这只狐狸。在这个真实案例中,法官最终选择了后一种规则。

为什么会这样选择呢?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以谁先看到,或者谁先追逐狐狸为标准,必然会带来没完没了的纠缠,因为参与追逐狐狸的人可能有很多,谁都可以说是自己先看到或者先追逐的,而到底有哪些人看到或者参与追逐是难以确定的,最终只会导致所有权始终无法确定。因此,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必然不能按照追逐原则来判断,而只能根据捕获原则,因为最终实际捕获到狐狸的人是唯一的且容易确定的。法律的最终目的正是通过明确权利来平息纠纷,而不是制造更多的争议。因此,一目了然,谁最终捕获就归谁的规则,才最符合法律的原则。

不管是兔子还是狐狸,其道理都是一样的:只有「定分」才能「止争」。这两则事例,虽然一个源于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一个来自近代美国的司法实践,但都反映了在社会治理中「定分止争」原则的核心追求及价值。它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在社会治理中,需要对作为财产的物进行「定分止争」;第二,对物进行「定分止争」的首要原则,是需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去权衡考虑「怎样做才更有利于对物进行‘定分止争’」。总而言之,「定分止争」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的过程与结果,更是一个国家社会治理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本文节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

【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


编辑:刘雨萱

校对:崔晨

审核:霍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