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5日2时5分,管某(男,72岁)因「反复黑便伴心慌三天」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给予降钾补液等治疗,治疗期间患者症状无好转。3月26日凌晨4:55突发下消化道大出血。颈动脉无明显搏动,医方给予抢救。
至5:40患者无自主呼吸或心律,心电图提示心室停顿(直线),告知家属病情及预后建议呼吸机辅助通气进一步抢救治疗,家属拒绝,要求出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高钾血症、肾功能不全、重度贫血。患者出院后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延误了管某病情的治疗时期。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
三、被告x市人民医院辩称
1、本案被告对患者管某的诊疗符合规范,在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中认为病历书写不规范,但是该内容并不是导致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2、鉴定报告中涉及的管某死亡与医方对输血适应症把握有偏差未能及时纠正贫血和止血,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根据现有的医学资料,管某患有高钾血症,是不能够使用输注库存血,因此鉴定机构认为医方未能及时输血而认定医方承担相应的过错不符合现有的医学常规。
3、医方提交证据:医学内科学教材第九版关于高钾血症输血的相关内容。证明对高钾血症贫血的患者避免应用库存血,故被告未对患者进行输血符合医学常规。
4、管某是重症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将导致死亡或其他的不良后果,而本案的患者管某在家属签署告知书后就离开医院,管某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
5、因为管某死亡后原告与被告并未发生因管某死亡的原因相关的争议或纠纷,管某死亡后未能进行尸检告知程序,原告并没有要求追究医方在管某死亡上的责任,按照x省处理医疗纠纷意见的规定对患者死亡未进行尸检的不能确定医方责任的相应的责任不应当由医方承担,故被告不应承担管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诊疗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因素至次要因素之间,建议参与度以40%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管某死亡后未行尸体病理解剖,故病理死因不明。根据病历资料、结合临床表现分析,考虑患者符合消化道大出血所致失血性休克,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患「消化道大出血」疾病所致。当然,医方未能及时输血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可能获得有效救治及生存的机会。
六、庭审意见
1、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系管某治疗原发性疾病应当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2、管某死亡赔偿金,管某死亡时已年满72周岁,依照x省2018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93元/年计算8年,为275144元。
3、丧葬费为37189元。
4、鉴定费13510元,有鉴定收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5、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本院酌定2000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因管某死亡时已年满72周岁,已需要赡养并且原告没有提供其有收入来源证据,故原告要求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7、精神抚慰金,根据管某患有基础疾病、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收入状况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8、以上各项费用合计377843元,被告x市人民医院按40%承担责任即赔偿151137.2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参与度以40%为宜,赔偿151137.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