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21年7月6日,肖某英因双下肢浅表静脉迂曲扩张成团、无酸胀不适症状入x县医院就诊,7月7日,肖某英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双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分段剥离术。术后七天,肖某英出现左下肢抽搐疼痛伴有下肢皮肤颜色淤青。
急诊行左下肢血管动静脉彩超:左下肢股总静脉、股浅静脉、胭静脉、胫后静脉、胫前静脉血栓形成,左侧小隐静脉血栓形成,左侧腹股沟区多发淋巴结肿大。
7月14日,肖某英被紧急运送至x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急诊诊断: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肖某英入院后,紧急行右股静脉穿刺双髂静脉、下腔静脉造影+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左髂静脉置管溶栓。
二、患方观点
x县医院术前未对肖某英进行手术的风险告知,侵犯了肖某英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另外,x县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对肖某英的术前检查未能到位。故,x县医院在对肖某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造成肖某英经济上、精神上、身体上的巨大压力,x县医院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三、辩称x县医院辩称
本案的责任比例已经由x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责任比例50%划分。
四、鉴定意见
1.x县医院对肖某英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肖某英出现下肢深静脉血栓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同等作用(责任);
2.原告肖某英,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术后出现下肢深静脉血栓,影响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
3.肖某英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为宜,护理期评定为45日为宜,营养期评定为45日为宜;
4.后续治疗费:现肖某英仍需相应治疗,建议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五、庭审意见
1.医疗费:根据肖某英提交的住院费票据、门诊票据、外购药票据等医疗费票据,认定肖某英的住院费53,068.4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肖某英住院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500.00元(100.00元/天×25天)。
3.营养费:参照x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肖某英的营养期限为45天,本院酌情按日30.00元予以支持,认定其营养费为1,350.00元。
4.护理费:本院认定为6,740.55元(149.79元/天×45天×1人)。
5.误工费:肖某英的误工期限为150天(即5个月)。肖某英为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本院认定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肖某英的误工费为16,289.60元(3,257.92元/月×5个月)。
6.残疾赔偿金:肖某英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本院认定其残疾赔偿金为66,792.00元【33,396.00元×20年×10%】。
7.交通费:肖某英提交x县医院出院时120急救车的票据2张,未提交在附属医院住院及出院日期、司法鉴定日期的交通费正式票据,但其就医治疗以及进行司法鉴定确需支出一定数额的交通费,考虑其就医及进行司法鉴定地点、以及其经常居住地的实际距离,本院酌情认定肖某英交通费500.00元(包括120急救车费用)。
综上,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47,240.60元,根据x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由x县医院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肖某英的合理损失。
x县医院应按侵权比例赔偿肖某英73,620.3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x县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对肖某英的此项请求,本院酌情认定5,000.00元,应由x县医院予以赔偿。
9.鉴定费:即10,200元系诉讼中发生,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为诉讼费用,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合理划分,由x县医院、肖某英各自负担。
10.后续治疗费:参照x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现肖某英仍需相应治疗,建议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因此,本院认定肖某英关于后续治疗费的主张,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决,x县人民医院赔偿肖某英各项费用78,620.30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