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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追兔」,試問兔子歸誰?

2023-12-13文化

【慎子】曰:「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有一只野兔在田野上奔跑,在這只兔子的身後,有很多人追著想要抓住它;但是市場上很多兔子,卻沒有人去搶,這是為什麽呢?人們並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因為田野裏的兔子權屬沒有確定,誰都有資格去追,而市場的兔子已經有了歸屬,就不能爭了。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給了我們這樣的啟示:這世上的利益就像兔子一樣,如果所有權歸屬不清,就會不斷引起紛爭;如果制定一套規則分清所有權歸屬,並由國家強制力進行權威背書,紛爭就會停止。正所謂,「定分」才能「止爭」。正如近代著名教育家陳啟天所說:「法家以為未有法以前,人人爭奪,毫無限制,遂成了一種混亂狀態,欲求治安,必須將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明白確定,這便叫作明分,明分然後可以止爭,法就是明分止爭的標準。」法律所謂「定分止爭」,大概就是如此。

關於「百人追兔」的故事,戰國時期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作了更為系統的闡釋:「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在法家看來,「爭奪」是人類的天性,即使是聖人也避免不了。如果「名分」不定,就算是堯舜禹湯這樣的聖人都會拼命去追逐利益;相反,如果「名分已定」,連貪婪的盜賊都不會起爭奪之心。商鞅從而提出「定分」的重要:「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也就是說,「分未定」,在面臨資源稀缺、物質匱乏的情況下,可能會因為「百人逐之」而出現社會混亂的局面;相反,在同等情況下,「分已定」則會導致「人雖鄙而不爭」的局面。商鞅進而得出「治天下及國,在乎分定而已」的結論。商鞅用「百人追兔」的故事來證明法的重要作用,說明所有權在確定社會秩序方面的基本功能。

無獨有偶,美國也有類似的案例,只不過他們爭的不是兔子,而是狐貍。近代美國司法案件有一件關於狐貍歸屬的問題——1805年狐貍案(皮爾遜訴波斯特案):皮爾遜在野地裏發現了一只狐貍,於是他帶著獵狗開始追這只狐貍,追了很久終於把狐貍追得筋疲力盡。然而就在他快要抓住這只狐貍時,突然出現了另外一個叫波斯特的人,波斯特直接舉起槍把狐貍給打死了,然後大搖大擺地扛著狐貍揚長而去。皮爾遜一怒之下將波斯特起訴到了法院。最終究竟「狐死誰手」呢?面對兩難抉擇,法官可以選擇兩種不同規則:一種規則是誰先看到狐貍,或者誰先追逐狐貍,那麽這只狐貍就歸誰擁有;另一種規則是誰先實際占有狐貍,誰才真正擁有這只狐貍。在這個真實案例中,法官最終選擇了後一種規則。

為什麽會這樣選擇呢?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以誰先看到,或者誰先追逐狐貍為標準,必然會帶來沒完沒了的纏結,因為參與追逐狐貍的人可能有很多,誰都可以說是自己先看到或者先追逐的,而到底有哪些人看到或者參與追逐是難以確定的,最終只會導致所有權始終無法確定。因此,所有權歸屬的問題必然不能按照追逐原則來判斷,而只能根據捕獲原則,因為最終實際捕獲到狐貍的人是唯一的且容易確定的。法律的最終目的正是透過明確權利來平息糾紛,而不是制造更多的爭議。因此,一目了然,誰最終捕獲就歸誰的規則,才最符合法律的原則。

不管是兔子還是狐貍,其道理都是一樣的:只有「定分」才能「止爭」。這兩則事例,雖然一個源於古代中國的法治思想,一個來自近代美國的司法實踐,但都反映了在社會治理中「定分止爭」原則的核心追求及價值。它說明了兩個問題:第一,在社會治理中,需要對作為財產的物進行「定分止爭」;第二,對物進行「定分止爭」的首要原則,是需要從社會治理的角度去權衡考慮「怎樣做才更有利於對物進行‘定分止爭’」。總而言之,「定分止爭」不僅僅是一個國家社會治理的過程與結果,更是一個國家社會治理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

本文節選自人民日報出版社

【法治中國的文化根脈】


編輯:劉雨萱

校對:崔晨

稽核:霍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