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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北民歌侵權官司:退休幹部歷時六年勝訴,區政協辦登報致歉

2024-05-08文化

榆陽區政協辦向李發源公開道歉了。從4月底至5月6日,「致歉聲明」在報紙上刊登了七日。

今年64歲的李發源,是陜西省榆林市橫山區的一名退休幹部。他經過多年的收集整理,編著印刷了【陜北情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兩本民歌書籍。而榆林市榆陽區政協組織編纂出版的【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大量選用了李發源所編二書的內容。

2018年,李發源起訴榆陽區政協,要求其賠償侵權損失。

李發源編著的兩本民歌集。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2016年出版的【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

一審法院榆林市中級法院認為,李發源編著的民歌書籍系內印資料,其收集的歌謠屬民間文藝作品,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發源投入了個人創造性思維和再創作,且榆陽區政協辦的公務行為符合「合理使用」情形,故不構成侵權。

經歷多輪訴訟後。2024年3月底,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陜西高院認為,榆陽區政協辦將李發源組譯的兩部民歌作品中70%以上的作品體例稍加改動後直接使用,侵害了李發源的相應著作權,遂撤銷一審判決,判榆陽區政協辦停止侵權行為,登報致歉並支付李發源15萬元,出版社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榆林市榆陽區政協辦的登報致歉聲明。

5月6日,李發源稱,他在【榆林日報】看到了榆陽區政協辦的致歉聲明,但尚未收到賠償款。「我們會按判決書執行。」榆陽區政協辦負責人當日向澎湃新聞表示,將按照法院判決盡快支付賠償款。

這起歷時六年的「陜北民歌」著作權官司,經過三輪訴訟、六次裁判之後,原告李發源成為最終的勝訴者。

第一圈:中院以被告不適格駁回,高院認為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5月6日,是榆陽區政協辦按法院判決「登報致歉一周」的最後一天。

「我單位在2016年版【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未經特許使用了李發源的【陜北情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內容,侵犯了作者組譯作品的著作權,在此對作者深表歉意,並鄭重道歉。」這份刊登在【榆林日報】上的致歉聲明,落款單位為「政協榆林市榆陽區委員會辦公室」。

【陜北情歌】中的章節。

【陜北民俗歌謠精選】中的章節。

這起著作權糾紛的原告李發源,退休前長期擔任高中教師。他告訴澎湃新聞,受家庭影響,他從小喜歡陜北文化,酷愛陜北民歌。

李發源在起訴書中稱,他從1980年開始購買錄音、攝像、電腦等器材,歷時22年,收集、整理、改編、創作陜北歌謠一萬多首,並於2002年出版【陜北情歌】一書,此後又出版了【陜北民俗歌謠精選】。

李發源稱,上述兩本書出版後,被橫山區委、區政府作為文化名片對外交流、饋贈,並被國內二百多所大學收藏。

2017年,李發源發現【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一書大量「剽竊」其兩本民歌書籍的內容。

2018年3月,李發源起訴榆林市榆陽區政協,認為對方嚴重侵犯其著作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等費用共61萬元。

當年9月,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裁定。該院認為,榆陽區政協並非本案適格主體,其編纂【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也並非其職務行為,故不能作為本案的適格被告,駁回了李發源的起訴。

李發源不服一審裁定,上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4月,陜西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該院認為,一審時被告應訴,但提出其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證書中載明的機構名稱為榆陽區政協辦公室,一審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由原告決定是否變更機構名稱繼續訴訟,「一審以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陜西高院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榆林中院審理。

第二輪:中院判原告不享著作權,高院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

陜西高院指令榆林中院審理後,這起著作權糾紛進入第二輪訴訟。

經李發源申請,榆林中院追加上海古籍出版社為共同被告,原被告「政協榆陽區委員會」被變更為「政協榆陽區委員會辦公室」。

審理中,原告李發源認為,被告未經特許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兩本書中的大量內容,事後也未支付稿酬,嚴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被告榆陽區政協辦辯稱其並非適格被告,李發源的材料集系抄錄已有陜北民歌,內容與表達形式均不具有獨創性;被告出版社則辯稱,原告的材料並非法律規定的合法出版物,不得作為著作權依據,此外出版社已盡到合理註意義務。

榆林中院審理查明,原告李發源整理完成並印刷的【陜北情歌】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書號中均有「陜內資圖批字」的字樣。

2014年7月,榆陽區政協辦提出關於編纂出版【榆陽文庫】的提案。此後榆陽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由榆陽區政協辦牽頭組織編纂【榆陽文庫】。2016年5月,【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等15卷圖書出版。涉案的「民間歌謠卷」使用了李發源【陜北情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中整理的歌謠,其排列順序也基本相同。

本案中,榆陽區政協辦公室是否適格被告?其編著【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是否對李發源的著作權構成侵權?

榆林中院認為,榆陽區政協辦是【榆陽文庫】編纂工作的提案人和牽頭組織人,是區政協的備案登記和處理事務主體,因此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榆林中院分析指出,根據書號可知,【陜北情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屬於內印資料,李發源送出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這兩本資料屬於正式組譯作品且其享有著作權;榆陽區政協辦的相關行為系公務行為,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榆林中院認為,被告榆陽區政協辦和上海古籍出版社均未構成侵權。

2020年12月,榆林中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李發源的訴訟請求。

李發源上訴後,2021年11月,陜西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該院認為,榆陽區政協辦組織編撰的【榆陽文庫】收錄的李發源所編二書內容,不僅包含民歌部份,也包含大量的註釋內容,而該註釋部份涉及對傳統民謠中方言、民風、民俗以及節日禮儀等內容的解釋,是作者綜合運用專業知識並根據自己的理解進行的解讀,有可能存在獨創性的表達。

陜西高院認為,在認定李發源編著的兩本書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時,應對書籍內容全面審查。

「一審法院僅對書籍中的民歌、歌謠部份進行審查,認為不構成組譯作品,卻未對註釋部份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可能的權利歸屬進行審查認定,屬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陜西高院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榆林中院重審。

第三輪:中院仍駁回原告訴求,高院終審判被告侵權

陜西高院第二次撤銷一審判決並行回重審後,此案進入第三輪訴訟。

榆林中院重審後仍認為,被告行為不構成侵權。

在判決書中,榆林中院闡述了其理由:首先,【陜北情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屬於內印資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屬於組譯作品且享有著作權;其次,這兩本資料系李發源整理和收集已有的民歌、歌謠而來,應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屬於著作權法調整的範疇;第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發源在編書過程投入了個人創造性思維和再創作。

榆林中院還指出,榆陽區政協辦的行為系公務行為,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該使用行為有利於陜北民歌的傳承和發揚,故不構成侵權。2023年6月,該院作出判決,仍駁回李發源的訴求。

榆林中院2023年6月作出的一審判決(尾頁)。

「中院三次審理,都判我敗訴了。」李發源說。他仍不服一審判決,再次上訴。

陜西高院二審查明,李發源編著的【陜北情歌】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均由榆林報社印刷廠印制。前者收編了205首民歌,作者對民謠中的部份方言、地名、節氣等字詞進行了註釋;後者收編了166首民歌,書中有12篇涉及民間風俗的註釋,每篇註釋有300—1300字。

陜西高院作出的對比表。

陜西高院將被控侵權圖書與李發源編纂的兩本圖書進行比對:【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的生活歌謠部份共195首,均來自【陜北情歌】,占其內容的95%;該卷民俗歌謠部份共161首,前七節128首均來自【陜北民俗歌謠精選】,占其內容的77%;被控侵權圖書與李發源的兩本圖書,編排順序相同,絕大多數註釋部份及歌謠內容亦相同。

陜西高院審理後認為,李發源編著的二本書均來源於現有陜北民歌,但其透過走訪、采風並閱讀大量書籍,結合了陜北民俗文化中的婚嫁、滿月、祝壽、喪葬等風俗,對千余首陜北民歌進行選擇、收集、整理並分類,還對部份與民間風俗有關的字詞進行註釋,「上述創作並非對陜北民歌的簡單搜集,體現了個人獨特思想表達的智力創作勞動,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被認定為組譯作品」。

陜西高院還認為,李發源對編纂的兩本書,自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權,不因其出版方式是否違規而減損其享有的相應著作權。

關於一審認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陜西高院認為,榆陽區政協辦將李發源組譯作品中70%以上的作品體例稍加改動後直接使用,且並未對陜北民歌深入研究,而是照搬了李發源作品中的編排體例,該使用方式「並非合理使用的範疇」。

陜西高院認為,榆陽區政協辦未經特許,上海古籍出版社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侵害了李發源的相應著作權。

2024年3月26日,陜西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榆林中院的一審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李發源的署名權、復制權及發行權,即立即停止發行、銷售、再版出版相關刊印號的【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並銷毀相關紙質及電子版;榆陽區政協辦在【榆林日報】刊登為期一周的致歉聲明,向李發源支付經濟損失15萬元,上海古籍出版社在上述金額的5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陜西高院的終審判決(部份)。

二審判決後,2024年4月24日,榆陽區政協辦開始在【榆林日報】刊登致歉聲明,至5月6日已「登報致歉」七日。

「我們會按判決書執行。」5月6日,榆陽區政協辦主任紀勛告訴澎湃新聞,將盡快向李發源支付賠償款。

李發源則表示,今後會按照出版程式,公開出版【陜北情歌】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把祖宗們口口相傳的東西,給後代留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