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的現象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越發普遍。筆者在日常工作中,經常遇到客戶咨詢離婚的各種相關問題,常見的離婚方式有夫妻雙方協定離婚。
協定離婚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真實表達離婚意願,且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然而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往往無法正確表達其個人意願。那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想離婚該如何處理?下面舉例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些相關知識。
丈夫陳先生與妻子張女士於2019年3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自孩子出生後,妻子張女士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經診斷張女士被鑒定為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妻子張女士患病後,丈夫陳先生便對妻子張女士不聞不問,張女士的生活起居與後續治療一直由娘家人照顧。 張女士的家人希望將張女士接回家中照顧並解除陳先生與張女士的婚姻關系。
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一順位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在離婚訴訟中,因為其配偶不能作為其代理人,因此需要變更其父母等近親屬為代理人。
因此,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訴訟離婚,必須先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別程式,由法院依法變更監護權。監護權變更之後,監護權人再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於是,張女士的家屬向法院申請宣告張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要求指定張女士的母親為監護人。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由誰擔任張女士的監護人進行深入調查,同時征詢張女士的各位近親屬的意見。人民法院最終查明,張女士患病後陳先生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有實施損害張女士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張女士的合法權益已受到侵害。張女士的母親作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陳先生的監護資格。
因張女士患病後,一直由張女士的母親負責其生活起居與進行治療。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依法指定張女士的母親為張女士的監護人。人民法院指定新的監護人,由張女士的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辦理離婚的相關事項。
以上法律知識是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能力人時想離婚該如何處理的簡要介紹,供大家參考學習。因離婚的個案不同、具體情況因人而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予以處理,以免面臨不必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