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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重疾險卻被拒賠,理由為「非首次發病」?法院判了!

2024-07-25健康
本文轉自【湖南高院】;
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態,
為讓生活多點「保障」少點「意外」,
王女士給其曾患有良性腫瘤的父親
購買了一份重疾險,
後其父親又患同種類惡性腫瘤,
結果被保險公司拒賠。
近日,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起保險合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王某到醫院就診,確診為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右上中肺),其在醫院治療並切除腫瘤後,病理結果顯示為良性腫瘤。
從2021年1月開始,王女士每年為父親王某購買了重疾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重疾險的理解是,在保險期間內首次發病,經醫院初次確診為合約約定的重大疾病,則保險公司根據合約約定的金額支付保險金。
2023年4月,王某無明顯誘因出現低熱,被醫院確診為肺惡性腫瘤(右下肺),系保險合約約定的重大疾病。該肺惡性腫瘤亦屬於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
2023年7月,王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王某2013年7月在醫院有過治療記錄,屬於既往癥,本次患病並非首次發病,故拒絕賠償保險金。王女士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雖在2013年和2023年兩次被確診為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但前者為良性腫瘤,後者為惡性腫瘤。雙方保險條款關於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約定為:在本保險合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罹患本合約中定義的一種或多種重大疾病,則保險人按照本合約載明的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現雙方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的情況下,法院對該格式條款認定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即被保險人王某2023年患肺惡性腫瘤屬於首次發病,該首次發病應屬於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範疇,不應當理解為首次患肺孤立性纖維腫瘤的範疇,且王某兩次患病的時間間隔長達十年,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保險公司主動履行了保險金的給付。至此,糾紛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法官說法
當前,購買保險的人越來越多,拒賠事件時有發生,導致法院受理的保險合約糾紛也越來越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公司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約,對合約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約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在本案中,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是疾病的全稱,王某雖然前後兩次被確診該疾病,但該疾病有良惡程度之分,亦非同一部位,不能僅僅依據名稱相同而否認王某屬於首次發病,故保險公司的拒賠意見未被采信。
作者:吳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