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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時期的地方社會

2024-01-13歷史

通常被稱為「和安之際」的東漢中期,其中和帝朝前期,在和帝即位同時,外戚竇氏專權,雖產生了一時的政局混亂,但因於東漢前期三代的統治,大體還是保持了穩定的治世局面。不料,和帝朝中期頻發的自然災害,導致受災農民疲弊不已,出現了流民增多的事態,東漢前期鄉裏社會的安穩結構也開始徐徐顯現裂紋。隨後,安帝即位不久,以羌族侵寇為契機,流民、貧民數量的快速增加,進一步造成順帝時期農民叛亂多發,最終導致東漢末黃巾起義,無數農民揭竿而起,以致鄉裏社會崩潰。多田狷介將安帝朝至東漢末的農民叛亂分為三個時期考察。他有力地指出,農民起義從關東到江淮、再到江南地區依次擴大的主要原因,要從羌族入侵後,東漢王朝的應對方針與壓向其他地區的負擔增加中來尋求。羌族入侵給關東地區帶來了巨大損失,此時執掌中央政權的外戚鄧氏,透過與地方豪族出身的儒家官僚合作,暫時阻止了羌人寇掠,並努力重建以關東地區為中心的鄉裏社會,但依舊無法阻擋帝國的頹勢。

和帝、安帝時期的地方社會

首先,列舉關於這一時期地方官員治績的史料。

和帝時期:

鮑德 累官為南陽太守。時歲多荒災,唯南陽豐穰,吏人愛悅,號為神父。時郡學久廢,德乃修起橫舍,備俎豆黻冕,行禮奏樂。又尊饗國老,宴會諸儒。百姓觀者,莫不勸服。(列傳一九【鮑昱傳附德傳】)

何敞 遷汝南太守。敞疾文俗吏以苛刻求當時名譽,故在職以寬和為政。立春日,常召督郵還府,分遣儒術大吏案行屬縣,顯孝悌有義行者,及舉冤獄,以春秋義斷之。是以郡中無怨聲,百姓化其恩禮。其出居者,皆歸養其父母,追行喪服,推財相讓者二百許人。置立禮官,不任文吏。又修理鲖陽舊渠,百姓賴其利,墾田增三萬余頃。吏人共刻石,頌敞功德。(列傳三三【何敞傳】)

魯丕 永元二年,遷東郡太守。丕在二郡,為人修通溉灌,百姓殷富。數薦達幽隱名士。明年,拜陳留太守。視事三期,後坐稟貧人不實,征司寇論。(列傳一五【魯丕傳】)

魏霸 和帝時為鉅鹿太守。以簡樸寬恕為政,掾吏有過,(要)[霸]先誨其失,不改者乃罷之。吏或相毀訴,霸輒稱它吏之長,終不及人短,言者懷慚,譖訟遂息。(列傳一五【魏霸傳】)

黃香 延平元年,遷魏郡太守。郡舊內外園田,常與人分種,收谷歲數千斛。香曰:「【田令】‘商者不農’,【王制】‘仕者不耕’,伐冰食祿之人,不與百姓爭利。」乃悉以賦人,課令耕種。時被水年饑,乃分奉祿及所得賞賜班贍貧者。於是豐富之家各出義谷,助官稟貸,荒民獲全。(列傳七上【黃香傳】)

樊準 樊準上疏曰:「……如遣使者與二千石隨事訊息,悉留富人守其舊土,轉尤貧者過所衣食,誠父母之計也。……」太後從之,悉以公田賦與貧人。即擢準與議郎呂倉並守光祿大夫,準使冀州,倉使兗州。準到部,開倉稟食,慰安生業,流人鹹得蘇息。還,拜鉅鹿太守。時饑荒之余,人庶流迸,家戶且盡,準課督農桑,廣施方略,期年間,谷粟豐賤數十倍。(列傳二二【樊準傳】)

韓韶 時太山賊公孫舉偽號歷年,守令不能破散,多為坐法。尚書選三府掾能理劇者,乃以韶為贏長。賊聞其賢,相戒不入贏境。余縣多被寇盜,廢耕桑,其流入縣界求索衣糧者甚眾。韶湣其饑困,乃開倉賑之,所稟贍萬余戶。(列傳五二【韓韶傳】)

朱寵 初為潁川太守。表孝悌儒義,理冤獄,撫孤老,功曹主簿皆選明經有高行者。每出行縣,使文學祭酒佩經書前驅,頓止亭傳,輒復教授。周旋阡陌,勸課農桑,吏安其政,民愛其禮。所至縣界,父老迎者常數千人。寵乃使三老禦車,問人得失。百姓翕然,治甚有聲。(袁宏【後漢紀】卷一八永建四年條)

和帝初年何敞和魯丕的治績中,開墾田地之策與前任地方官所為相銜接,但值得註意的是,和帝時期的四位太守有共通之處,都將寬和之策與禮教德治主義方針放在首要位置。在進入安帝時期後,朱寵之例亦顯示,這種地方官統治方針依然存續,直至桓帝時期仍為劉寬的地方治理所繼承。(列傳一五)安帝時期的情況甚是嚴峻,對貧民的賑恤和撫民方針顯著地表現出來。與前期相比,除了和帝初的兩例之外,墾田政策在中期幾乎看不到了,特征反而是將前期由國家開墾、保有的公田臨時貸予貧民耕種,而且前期不常見的開倉賑恤(持續至順帝時期)事例此時也多了起來。從【後漢書】和帝、安帝兩篇本紀來看,皇帝頻頻頒布賑恤小農、免除稅役、假與公田之類的詔書,故地方官員的政策當是與這些詔令相配合。如上所述,安帝時期特別在關東地區施行了保護小農的統治策略。縱然如此,地方官監督下強制性的「課令耕種」「課督農桑」「勸課農桑」之類勸農政策的實施,對於貧窮的農民而言並非易事;不過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些詔令確實體現出國家一方為小農這一稅役承擔者的安定及鄉裏社會秩序重建盡了努力。

不過,【黃香傳】中的「豐富之家」與【樊重傳】所謂的「富人」,應該都是指豪族。那麽,這一時期豪族與地方官的關系如何,以及豪族在地方社會中占據什麽樣的位置呢?首先,這一時期的地方官治績中未看到彈壓大姓的內容,反倒是可以看出地方官利用「豐富之家」和「富人」在地域社會中的社會勢力以賑撫貧民和維護秩序的傾向。從中可見,這一時期豪族逐漸在地域社會中確立了其規制力。如此,地方官員透過與轄境內豪族合作以推行地方統治,這一傾向其實在中央朝廷亦有所見。如第四章所論,安帝時的貴戚鄧氏就是透過與地方豪族協作,來鞏固自己的專權基礎。尤其是巴蜀豪族與國家權力的結合,上田早苗已對此作了明確揭示。上田早苗:【巴蜀の豪族と國家権力——陳壽とその祖先たちを中心に——】,【東洋史研究】25卷4號,1967年。也就是說,巴蜀豪族在羌族入侵之際的危機意識,促使他們積極挺進中央官界。最終,國家與巴蜀豪族聯合,不僅有效擊退了羌族,對巴蜀豪族而言,期待已久的褒斜道開鑿,也由國家動員的大量勞動力成功實作。若註意到這一點,再來檢視本紀中的以下記載,【安帝紀】元初二年(115)條曰:

正月……修理西門豹所分漳水為支渠,以溉民田。二月……辛酉,詔三輔、河內、河東、上黨、趙國、太原各修理舊渠,通利水道,以溉公私田疇。

明年元初三年條又曰:

春正月甲戌,修理太原舊溝渠,溉灌官私田。

此前和帝永元十年(98)三月也頒布過詔令,命刺史、二千石修理堤防溝渠,但不清楚針對的是哪個地區,成效如何也不得而知。然而,元初二年安帝的詔令明確是針對三輔與關東黃河中下遊左岸諸郡而發,這一片也是羌族入侵最嚴重的地區。對這個地域來講,恢復生產力是不言而喻的當務之急。但需要註意的是,這些詔令完全不見對明帝、章帝的詔令所謂「豪右因緣」之類事態的憂懼。這該如何解釋呢?透過修理舊渠,就如同「以溉公私田疇」「溉灌官私田」一樣,也將其利益分給了私有之地。不難推測,由此獲利巨大的正是大土地所有者豪族。前雲地方官與豪族的合作,與其說在這一時期越來越普遍,毋寧說如果豪族成為了「修理舊渠」的主體,那麽「豪右因緣」也就成了沒必要的廢話。

東漢中期,關於中央朝廷水利事業的史料僅限於上述幾例,相比於前期,地方官員參與地區水利政策的相關記載,也只有和帝時期的兩例(何敞、魯丕),自和帝朝至安帝朝逐漸減少。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前揭地方社會豪族獨立化的傾向。一個例證便是豪族可以自己保有水利設施。【和帝紀】永元五年(93)壬午詔曰:

令郡縣勸民蓄蔬食以助五谷。其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稅二歲。

詔書允許民眾在官有陂池自由采取,既然有官有陂池,那自然就存在私有陂池。【水經註】卷三一「淯水」條雲:

朝水又東南分為二水。一水枝分東北,為樊氏陂。陂東西十裏,南北五裏,俗謂之凡亭陂。陂東有樊氏故宅,樊氏既滅,庾氏取其陂。

樊氏陂就是私有陂池之一。由【水經註】的記載可以推想,豪族在設於坡地的陂池附近構築居宅,眼前是三百頃之廣的土地與池塘,一邊望著代耕者簡陋的廬舍和他們耕作的身影,一邊過著悠然的生活。他們占有的陂池,有時也借給周邊的農民使用。據好並隆司確證,這個樊氏陂做成的前提,即西漢宣帝時的循吏邵信臣在南陽太守任上施行的包括水利灌溉工程在內的墾田政策。如此,在東漢前期成為墾田政策主要著眼地區的江淮地區,與官有陂池一道,可能還設定了很多豪族的私有陂池。由此看來,第一章第三節所揭汝南鴻郤大陂修復之際,「豪右大姓因緣陂役,欲競辜較在所」(列傳七二上【許楊傳】),與上述事態有什麽關系嗎?根據好並隆司的解釋,這句文字的意思是「徭役主持者豪右大姓看中了大陂之利,斡旋當地居民或私屬,要求許楊虛報其數」。好並先生的考證當然是確鑿的,不過從「欲競辜較所在」中還可看出,豪族想要借機陂役在自己領地附近,從而修建供私人使用的陂池,或是豪族心存獨占水利之便的圖謀。只是在東漢前期,如前已述,貪婪的豪族擴大經營的動向被地方官員所抑制。但正如之前所看到的,到了東漢中期,豪族的這一動向也被默許,豪族經營又上了一個台階。尤其如多田狷介指出的那樣,關東流民、貧民確實流入了江淮地區,可以想見,江淮地區的豪族經營,立足於前期地方官的墾田政策所帶來的穩定基礎,在獲得了新鮮的勞動力之後進一步發展。

東漢中期地方官與豪族合作的傾向,應當就是從上述豪族的獨立化、地域支配力的增長而帶來的。這一時期,地方官顯而易見的禮教德治主義,實際上也是受到豪族成長過程中的某些規制而產生的。換言之,已獲得經濟實力的豪族修習儒學風氣的普及、推廣,造就了豪族出身的諸生、儒生輩出,他們壟斷了郡縣的掾史職位,並最終建立了以豪族為中心的地域性知識階層,即士大夫集團。這些「諸儒」(前揭史料【鮑德傳】)與太守都認同的地方統治的儒家意識形態,無非正是地方官所采用的禮教德治主義。關於體現儒家意識形態的士大夫集團的成立,各地域的進展程度不同,先進地區如三輔、南陽、潁川、汝南、河南等,在東漢前期已經建成。而發展相對遲緩的巴蜀、關東、江淮各地區,大體上也在東漢中期,以培養出士大夫的豪族為中心的地方社會支配體制也漸漸形成。這與東漢政局發展中儒家官僚在官場的活動密切相關。我們必須闡明地方社會士大夫集團與豪族、小農等群體之間更具體的關系與構造。接下來,我們要考察順帝、桓帝時期的地方官治績,以及皇帝統治和地方社會的關系。

順帝、桓帝時期的地方社會

從前節所揭地方官員的為政方式來推測,東漢後期完全沒有彈壓、鉗制大姓,但事實並非如此。順帝時期張衡為河間相,收擒豪右所行不軌者,(列傳四九【張衡傳】)以及桓帝時劉陶為南陽郡順陽縣長,招募剽輕劍客之徒與少年,揭發縣內奸猾者,(列傳四七【劉陶傳】)如此皆是例證。前者,張衡的前任河間相沈景奉順帝之命殺掉了河間王劉政身邊的奸人。(列傳四五【河間孝王開傳】)不久,張衡繼任河間相,據其本傳稱,「時國王驕奢,不遵典憲;又多豪右,共為不軌」。從訓導國王這一點來看,張衡恐怕也是奉順帝敕命,利用河間王的地位來誅戮多為不法的豪右。而後者則是劉陶作為清流中人的一場行動,史料稱其針對的是「奸猾」,故不一定是彈壓豪族。這一時期地方長官與豪族的關系,反倒是需要註意以下這種狀況。列傳四六【王暢傳】載:

尋拜南陽太守。前後二千石逼懼帝都貴戚,多不稱職。暢深疾之,下車奮厲威猛,……豪右大震。功曹張敞奏記諫曰……暢深納敞諫,更崇寬政,慎刑簡罰,教化遂行。

此事發生在桓帝時期。從史料可見,身為功曹的張敞,同時也是豪族階層的代表者,他就對太守王暢抑制豪右的動向予以掣肘。由此亦可知,在皇權背景下,作為地方統治代表者的地方官員,對豪族階層的統制力量在東漢後期逐漸弱化。與這種對豪族控制力弱化相反,這一時期的地方官員呈現出的顯著特征,便是對小農的猛烈侵奪。列傳四八【虞詡傳】記錄了一件順帝時期的事情:

是時長吏、二千石聽百姓謫罰者輸贖,號為「義錢」,托為貧人儲,而守令因以聚斂。詡上疏曰:「元年以來,貧百姓章言長吏受取百萬以上者,匈匈不絕,謫罰吏人至數千萬,而三公、刺史少所舉奏。尋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錢給貸貧人,司空劾案,州及郡縣皆坐免黜。今宜遵前典,蠲除權制。」於是詔書下詡章,切責州郡。讁罰輸贖自此而止。

順帝時期,中央朝廷仍延續著遵從明帝、章帝故事的風氣。但順帝朝後期外戚梁氏專權開始後,梁氏親黨所任命的地方官的獨斷橫暴便一發不可收拾。更可怕的是,宦官自恃誅殺梁冀之功操縱權力後,宦官系地方官員的掠奪、殘暴愈加令人發指。從中皇權被無限私有化,而小農的沒落不斷加速,這自然就會引發農民叛亂。順帝時期梁冀專權確立之際,朝廷遣張綱為太守,前往鎮壓廣陵張嬰之亂。張綱詢問張嬰叛亂緣由後,曉譬張嬰曰:「前後二千石多肆貪暴,故致公等懷憤相聚。二千石信有罪矣。」(列傳四六【張綱傳】)此語有力地說明了上述狀況。多田狷介曾有過闡述,他認為從關東地區的崩潰來看,東漢政府的征課轉移到了開發中的江淮地區,國家加重了對這一發展水平較低地區小農的掠奪,從而使得江淮地區公元130-160年間農民叛亂日益頻繁,「張綱的坦白,不止承認了地方官員個人性的對農民的恣意收奪,而且還承認是因為關東地區的混亂,造成了江淮地區負擔增加的整體事態」。這一點必須承認,因為張綱恫嚇張嬰,如若繼續叛亂,就不得不采取軍事鎮壓。這意味著,張綱即使懷有善意,面對國家的要求,地方長官被逼無奈,不得不讓農民服從。但在這種情況下,張綱應該強烈地感受到擯除貪暴地方官這一政治課題的必要性,如果不透過這樣的勸說,自己也無法挽救農民。對此,應該理解為,這是生活在體制與現實情況中滿懷苦澀的官僚知識分子所發出的言行。作為當時秉持清節的儒家官僚,張綱的善意是以維持社會秩序為理念的,但這一理念也是符合他豪族名門出身的官僚士大夫立場,這就有可能掩蓋當時無法解決的,將農民逼入絕境的政治矛盾。

通覽順帝朝開始逐漸顯現的地方社會叛亂,沒有發現前期所見那樣的大姓叛亂,基本是以農民為主體的叛亂。或許叛亂領導者中也有土豪性質的人,廣陵的張嬰等也可能就是這樣的人物,但事實上並沒有發現明確的以大姓、豪族為中心的叛亂。如果認為地方官的侵奪是誘發叛亂的主要原因,那麽僅就農民叛亂來說,可以考慮兩種解釋:一種是豪族階層也同樣受到了掠奪,但他們的經濟、社會、政治力量有很大的承受限度,不致於就此爆發叛亂;另一種解釋是地方官與任地的豪族階層勾結,只把掠奪的矛頭指向了小農以下的群體。雖然每個具體的局面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後一種看法似乎更為妥當。若只從狀況上來考慮的話,或許以下事實可以作為旁證。順帝末建永元年(144),下邳人謝安協助平定九江郡徐鳳叛亂集團,史載:「謝安應募,率其宗親設伏擊鳳,斬之,封安為平鄉侯,邑三千戶。」(列傳二八【滕撫傳】)徐鳳所據東城縣雖離下邳不算近,但民眾叛亂的影響恐怕還是會波及下邳周邊。或許,謝安的此次行動帶有恩賞的目的,但豪族人物率領宗親協助朝廷鎮壓農民叛亂,與東漢前期大姓作為叛亂主角的現象兩相對照,實在令人很感興趣。

然而,這一時期的地方長官不盡是上述那樣對民眾橫加掠奪者,也能看到諸如劉寬(列傳一五,以下同)、蘇章(二一)、崔瑗(四二)、崔寔(四二)、欒巴(四七)、吳祐(五四)、張奐(五五)、仇覽(六六)等人的治績。清流系地方官對濁流系地方官和豪族的嚴厲揭發,也是這一時期顯而易見的特征。那麽,形成對比的這兩種類別的地方官,其存在方式與誌向性的根本差別到底在哪裏呢?對於帝國的存續來說,能否謀求小農的必要的穩定生存,能否謀求鄉裏社會秩序的維持,必要性不言而喻。對於民眾而言,則誠然是清與濁兩股潮流在互相競爭。其實,地方官的這兩種類別,在鄉裏社會內部豪族對待鄉裏民眾的方式中也完全一樣存在。列傳七一【劉翊傳】曰:

劉翊字子相,潁川潁陰人也。家世豐產,常能周施而不有其惠。……河南種拂臨郡,引為功曹。……陽翟黃綱恃程夫人權力,求占山澤以自營植。拂召翊問曰:「程氏貴盛,在帝左右,不聽則恐見怨,與之則奪民利,為之奈何?」翊曰:「名山大澤不以封,蓋為民也。……」拂從翊言,遂不與之。……後黃巾賊起,郡縣饑荒,翊救給乏絕,資其食者數百人。鄉族貧者,死亡則為具殯葬,嫠獨則助營妻娶。

這一史料明確地揭示了豪族在鄉裏社會的兩類存在方式(這裏姑且名之為營殖型與共生型)。這裏需要註意的有兩點,一是營殖型豪族與中央權貴之間的聯系,二是地方山澤利用的特許許可權屬於太守。關於前者,陽翟縣的黃氏並非出過中央官僚的名門,而是土豪家族。黃氏為何非要聯結中央權貴呢?可以想到的是,黃氏欲擴大自己的經營,就必須獲得公權力的保護。再者,為了能讓一族之內走出郡縣掾史甚至中央官僚,自然也就引出了請托中央權貴的必要性。這兩個方面密切相關,特別是在向中央權貴請托之中,產生了受到清流批判的選舉亂象。這一事態出現的背景,源於這樣的地方社會的政治結構:地域社會內能推出中央官僚與郡府掾史的豪族,與無能為此的土著豪族之間的對立,前者把持了郡縣掾史尤其是右職之位,操縱鄉論,並實際掌握著選舉權,具有壟斷郡縣統治許可權。這就涉及第二點獨占山澤的事態,山澤利用的許可權對豪族經營有著重大意義。上文已提到東漢前期對水利灌溉政策的「豪右因緣」,在這一階段,由於受到地方官的抑制,豪右不能壟斷水利資源。然而到了後期,從上述潁川郡的例子可見,其他郡縣中甚至連土著性質的豪族階層也有這方面需求。如果地方官員屬於濁流一系,那麽可以充分想象,種拂就會毫不猶豫地允許土著豪族獨占山澤之利。實際上,正如史書所記,「時中常侍蘇康、管霸用事於內,遂固天下良田美業、山林湖澤,民庶窮困,州郡累氣」(列傳五七【劉祐傳】),大司農劉祐收沒了這些宦官的權利,卻激怒了桓帝,可見宦官所為其實得到了皇帝的默許。這是一個能說明皇權私有化的例證,也是陽翟縣黃綱向太守提出山澤利益要求的背景。面對黃綱的要求,潁陰縣豪族出身的劉翊以「為民」的理由表示反對。此事細細想來,頗覺微妙。因為如果準允了黃綱的要求,那麽對身為豪族的功曹劉翊而言,恐怕會影響自己的經營基礎。也就是說,在潁川郡內,潁陰縣與陽翟縣位置相近,陽翟縣就位於潁水上遊。如若陽翟縣的山澤被黃氏壟斷,那麽下遊自己所擁有的田地在水利灌溉方面就會多有不便,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潁川郡內豪族之間的地位序列。此外,還可以這樣考慮:陽翟縣的豪族中,郡府裏出仕掾史的那些黃氏以外的豪族出身者,他們的要求很可能是功曹劉翊提出反對意見的背景。功曹是郡府內主管人事的最高職務,東漢時期往往由郡內實力雄厚者居之,所以功曹也承擔著調節郡內豪族利害關系的作用,這樣考慮並不為過。種拂邀劉翊一同商量,便是暗示地方豪族社會的自律性有所提高,郡內統治不能無視功曹等在職吏員的意向。這與前述南陽太守因功曹諫言而難以貫徹自己的意誌,可謂如出一轍。

如上所述,對於豪族階層日益自立這一地方社會的變化,皇權相關的方面又是什麽樣子呢?前文已提到,東漢後期皇權的私有化傾向不可否認,而作為體現前期皇帝支配性質與理念的保護扶植小農政策,在後期已被拋棄,只是由清流系的中央官僚和地方官勉強維持而已。迄於安帝時期,尚可見中央朝廷關於水利灌溉的對策,然而到了後期,尤其是「桓靈之間」,相關政策幾乎絕跡,或許這也正是拋棄了保護扶植小農政策後的結果。與之相反,地方社會中水利灌溉設施的維護、修復,可能也由豪族來承擔,目前雖無相關明證,但這種可能性很大。另外,對貧困之人的賑恤,在順桓之時也並非無所見,不過豪族與官僚施舍的物件由自己的親族擴大至鄉裏民眾,這一現象在東漢後期也是事實。這也意味著地方社會救濟貧民的主體,由皇帝轉移到了豪族身上。換言之,豪族作為鄉裏社會主宰者的性質越來越強化,相對於地域社會中的皇帝支配,它在東漢後期越來越獨立。這種事態的出現,是皇帝支配放棄了護育小農政策的結果,同時,也是地方社會以豪族為中心的結構變化所必然導致的皇帝支配質變的產物。

(本文摘自東晉次著【東漢時代的政治與社會】,付晨晨、薛夢瀟、劉瑩譯,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11月。澎湃新聞經授權釋出,原文註釋從略,現標題為編者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