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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嶽陽樓記】看宋代公務經費怎麽花

2023-12-07歷史

嶽陽樓

範仲淹【嶽陽樓記】開篇即說:「慶歷四年春,滕子京謫守巴陵郡」。滕子京為何會謫守巴陵郡,這裏有一個比較有趣的故事。

大約慶歷三年(1043)七八月,陜西四路馬步軍都部署鄭戩給朝廷發來報告,檢控前任知渭州張亢「在渭州過用公使錢」、知慶州滕宗諒(即滕子京)之前在知涇州任上亦「枉費公用錢十六萬緡」。隨後,監察禦史梁堅對張亢、滕宗諒發起彈劾:張亢「出庫銀給牙吏往成都市易,以利自入」;滕宗諒「用過官錢十六萬貫,有數萬貫不明,必是侵欺入己」。

這裏我們需要先弄明白概念,什麽是「公用錢」「公使錢」。

簡單地說,公使錢是朝廷撥給領有節度使兼使相、節度使、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史等榮銜的長官的個人津貼,「皆隨月給受,如祿奉焉」。公使錢的數額,依長官的官階分為若幹等,從五百貫至二萬貫不等。長官可以自由支配屬於他的公使錢。

公用錢則是朝廷撥給中央機構與地方政府的特別辦公經費,主要用於公務需要的宴請、招待、饋贈、捐贈、補助。公用錢的數額,「隨州郡大小立等,歲自二百貫至五千貫止」。公用錢必須由知州與通判聯署簽字才可以領用,「皆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每一筆支出都要在賬籍上登記清楚,接受審計。

不過宋朝人經常將「公用錢」也寫成「公使錢」,以至於讀史的人也常常將公用錢與公使錢的性質弄混淆了。有一點我們應該先說明:張亢、滕宗諒涉嫌濫用的,是屬於地方政府公務經費性質的公用錢,而不是屬於長官個人津貼性質的公使錢。

慶歷年間,戰爭造成的沈重財政負擔已將朝廷搞得焦頭爛額。仁宗見到禦史的彈章,震怒,派太常博士燕度前往邠州(今陜西彬縣)調查張亢、滕宗諒究竟有沒有貪汙公款。

燕度在陜西調查了三四個月,就掌握的證詞、證據而言,都未能證實張亢與滕宗諒將公用錢「侵欺入己」。但這兩個人花錢都十分大方,張亢「好施輕財,凡燕犒饋遺,類皆過厚」;滕宗諒「尚氣,倜儻自任,好施與」。因此,若說他們「枉費公用錢」,應該是確鑿無疑的。

那麽,應該如何處分張亢與滕宗諒呢?範仲淹提出,張亢、滕宗諒薄懲即可,因為他們都沒有侵吞公款,只是濫用公用錢。仁宗經再三權衡,決定聽從範仲淹之言,對張亢、滕宗諒都從輕發落,於慶歷四年(1044)正月,將張亢降為四方館使、本路鈐轄;滕宗諒降一級官階,保留天章閣待制的榮銜,貶知虢州(今河南靈寶市)。但是,仁宗對滕宗諒的從輕發落受到禦史台的強烈反對。最後,仁宗不得不「用禦史中丞王拱辰之言」,在二月份重新下詔,將滕宗諒貶到蠻荒之地嶽州(今湖南嶽陽)。

被貶知嶽州的滕宗諒卻不怎麽計較窮山惡水,上任不久,便決定重新修葺嶽州的嶽陽樓。這一次,滕宗諒不敢動用公款,而是采用類似「眾籌」的辦法——嶽州有不少「老賴」,欠債不還。滕宗諒便釋出一個通告:「民間有宿債不肯償者,獻以助官,官為督之」,意思是說,凡是討不回債款的債主,如果願意將他們的一部份債權捐獻給政府修建嶽陽樓,政府將協助他們追債。於是「民負債者爭獻之,所得近萬緡」。

嶽陽樓建成,滕宗諒請老朋友範仲淹寫了那篇千古傳誦的【嶽陽樓記】;又請大書法家蘇舜欽手書【嶽陽樓記】,刻於石碑;再請著名篆書家邵觫為【嶽陽樓記】石碑「篆額」。時人將滕樓、範記、蘇書、邵篆合稱為「天下四絕」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吳鉤

編輯: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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