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歷史

焊縫漏焊,1人墜亡,內蒙古大全新能源公司某專案10·16事故查明

2024-01-17歷史

1月16日,本報從包頭市九原區政府獲悉,內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矽基材料專案10·16起重傷害事故已於近日查明。據悉,2023年10月16日,內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矽基材料專案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違章作業和工程質素問題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顯示,事故專案的建設單位為內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施工建設總承包單位為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勞務分包單位為滄州旭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監理單位為江蘇雨田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安全管理委托單位為南京周全安全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某。

經查明,2023年10月16日7時,滄州市旭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現場開早班會,施工隊長胡某給鉗工班組班組長陳某分配了工作任務,任務是安裝冷氫化合成B區鋼結構廠房內的粗分塔回流罐。陳某安排安裝班組鉗工張某帶領鉚工訾某、管工李某乙、焊工呂某等人與吊裝班組訊號司索工王某乙、起重機司機劉某配合,做安裝準備工作。陳某之後一直往返於材料庫和施工現場取材料和工具。13時左右,王某乙指揮劉某將粗分塔回流罐吊至鋼結構二層外側護欄缺口處,作業人員采用兩條垂直吊鏈和滾軸坦克車輔助承重、一條吊鏈橫向牽引的方式,將粗分塔回流罐平移送入鋼結構廠房內。張某在罐體南側靠東負責調整滾軸坦克車、訾某在張某東側負責配合吊裝,王某乙與其余作業人員在罐體北側負責操作吊鏈。

13時20分左右,粗分塔回流罐大部份已移入鋼結構,罐體東側下方的次梁突然受罐體重力影響,次梁北端的定位螺絲被切斷並脫落,次梁發生位移,架設在次梁上的格柵板掉落,張某隨格柵板墜落至地面。

事故發生後,在鋼結構西側休息的呂某聽到響聲,跑到附近觀察傷者,並於13時24分撥打120,隨後向胡某報告發生事故。現場人員共同決定先將張某送往醫院,爭取救治時間。現場人員找來木板,將張某擡上皮卡車,送往九原區第二人民醫院。因九原區第二人民醫院不具備搶救能力,建議送往三甲醫院。14時11分張某被送到包鋼醫院,經醫生確認張某已無生命體征。

此外,調查報告顯示,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專案部執行經理蘇某接到事故報告後,未在規定時間向九原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屬遲報。

調查組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張某安全意識淡薄、風險辨識能力不足,未正確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安全帶雙鉤均未掛在生命繩上,鋼結構次粱一端受粗分塔回流罐重力影響斷開並位移,造成張某隨格柵板墜落至地面致死。

調查組認為,滄州旭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施工工序控制不嚴格,吊裝作業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擅自改變吊裝方法,且未提出重新編制施工方案的意見,吊裝作業前未對現場環境進行安全確認,鋼結構焊接工作群組織管理混亂,鋼結構焊縫自查不認真,造成次梁一端焊縫漏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處以五十五萬元罰款。

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專案經理未到崗履職,且未及時變更專案經理。施工工序安排不合理、控制不嚴格。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違章作業、不按施工方案吊裝等事故隱患,吊裝作業前未進行技術交底。鋼結構焊縫質素自檢自查和驗收工作不認真,未發現次梁一端焊縫漏焊。安全培訓教育時長不足,造成作業人員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未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處以三十五萬元罰款。

楊某,滄州市旭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胡某,滄州市旭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隊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處罰。

任某,滄州市旭祥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處罰。

尹某,滄州市旭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焊工班組班組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處罰。

陳某,滄州市旭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鉗工班組班組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處罰。

楊某,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專案部專案經理,長期因病請假,未參與專案管理,未履行專案經理職責。建議處以行政處罰。

蘇某,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專案部執行經理(項 目主要負責人),未正確履行專案管理職責,安全、質素管理不到位,安排安全教育培訓時長不足,發生事故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上報事故,屬遲報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罰款。

王某甲,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專案部安全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處罰。

馮某,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專案部安全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處罰。

穆某,江蘇雨田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專案總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何某,江蘇雨田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專案安全專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處罰。

樊某,內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專案組專案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處罰。

耿某,南京周全安全咨詢有限公司派駐內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專案組安全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處罰。

孫某甲,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專案原質素經理,工程質素管理不到位,鋼結構工序質素聯合驗收未到場,未認真確 認鋼結構承重梁焊接工序完成數量,質素驗收不嚴謹,造成發生事 故的鋼結構承重次梁一端漏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王某丙,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專案部質素部主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衣某,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專案部結構工程師,未認真確認鋼結構承重梁焊接工序完成數量,在工序質素聯合驗收單中代替他人簽字,參與質素驗收工作不嚴謹,造成發生事故的鋼結構承重次梁一端漏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殷某,江蘇雨田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質素專監,未認真確認鋼結構承重梁焊接工序完成數量,質素驗收不嚴謹,造成發生事故的鋼結構承重次梁一端漏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江蘇雨田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孫某乙,內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焊工主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內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王某乙,滄州市旭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起重班組起重訊號工,建議由滄州市旭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劉某,內蒙古順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機司機,建議由內蒙古順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文|中國基建報 周毅明)

版權聲明:未經授權,【中國基建報】報道嚴禁轉載、抄襲或利用AI軟件覆寫,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