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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福建一男子濫用遠光燈被判賠償9000多元

2024-03-26推薦

民主與法制網訊(記者陳鎮國 □劉清華 通訊員林燦萃 林怡佳)日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小華駕駛重型貨車在夜間使用遠光燈被認定為引發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而被判賠償傷者9408元。

2021年3月5日晚,小華駕駛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在一條沒有中心線的村邊路段時,遇對向小英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小華未將遠光燈換為近光燈,小英眼睛受到遠光燈的刺激,看不清路況撞上路邊停放的無號牌重型半掛車。

小英撞傷後送醫救治,經兩個月的治療,小英的腦葉部份切除,後被鑒定為九級傷殘。交警進行事故認定後,認為小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未確保安全駕駛的行為是引發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認定小英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認為小華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在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時未使用近光燈的行為是引發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認為無號牌重型半掛車停放在道路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且未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以及掛車的車身反光標識模糊不完整,未能體現整體輪廓,在夜間時不起警示作用,安全防護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是引發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認定小華與無號牌重型半掛車車主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福清市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調取的現場監控、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等材料,確認小華經過事故現場在夜間會車時使用遠光燈的行為是引發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交警對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責任認定書具有相應的證明力,可作為區分本案當事人過錯程度的主要依據。小華在本起事故中與無號牌重型半掛車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對造成小英受傷的後果存在過錯,其行為已構成侵權。因小華的駕駛證與事故車輛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的車型準駕不符,保險公司僅承擔交強險範圍的賠償,不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華按其責任份額承擔15%的賠償即9408元。

法官提醒:大多數交通事故認定的基礎都是「接觸」,故導致很多駕駛員認為比如違規鳴笛、違規使用遠近光燈等非接觸行為不會擔責。本案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給廣大駕駛員提了一個醒:即使非接觸的違規駕駛行為,也會被判定擔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濫用遠光燈屬於違法行為,由此而引發交通事故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