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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陽:找公司「買」個教師工作?法院:合約無效!

2024-08-14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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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教師編制合約糾紛案件,判決確認合約無效,原告與某資訊咨詢公司分別承擔15%和85%的責任。
2021年12月,畢業於師範院校的原告孫某甲已31歲,距邵陽教師編制考試限制的年齡越來越近,卻始終沒有「上岸」。於是在同鄉孫某乙的介紹下,在某資訊咨詢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的辦公場所與該公司簽訂了【教師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合約】。雙方約定,某資訊咨詢公司幫助孫某甲取得教師資格證並解決帶編制的教師工作,收取15萬元費用,且需預付9萬元誠意金,待工作及教師資格證落實後再付剩余6萬元款項,若不能落實則全額退款。
合約簽訂過程中,孫某甲發現並提出合約內容是「考試咨詢指導」,與事先約定不符。但某資訊咨詢公司方解釋「簽合約只是形式,只要目的達成即可」。猶豫再三,孫某甲還是按照孫某乙的指示直接將9萬元轉入孫某乙的賬戶,由孫某乙出具收據。
而後,孫某甲多次催促,卻遲遲未收到事情辦妥的訊息。直到2023年5月孫某乙病故,事沒辦成,錢也沒退。孫某甲只好向某資訊咨詢公司追討誠意金。資訊咨詢公司卻聲稱,合約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簽訂的,誠意金也沒有轉給廖某或公司,故不願退款。
此時,孫某甲才意識到,這是一場針對她迫切找工作的心理而設下的騙局,於是將資訊咨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教師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合約】,並要求資訊咨詢公司退還9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孫某甲與資訊咨詢公司簽訂的【教師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合約】內容是虛假的意思表示,合約無效,因此自然也不存在合約解除的問題。【教師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合約】以提供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為名,實質是托關系解決工作,違反行政法規和國家教育事業單位招錄工作人員合法正規的聘用或者任用制度,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亦為無效行為。
法院認為,在責任承擔方面,雖然孫某甲的9萬元直接支付給了孫某乙,但簽訂合約時資訊咨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孫某乙均在現場,且加蓋了公司公章,基於上述表象,孫某甲有理由相信孫某乙具有代理權,從而與其進行交易。某資訊咨詢公司管理不規範、以加蓋公章的方式用自身企業信用為孫某乙的行為背書,應承擔本案責任。同時,孫某甲投機取巧、動機不純,企圖透過非法途徑謀求不正當利益,自身亦存在過錯。
綜上,法院酌定某資訊咨詢公司、孫某甲各承擔85%、15%責任,判決某資訊咨詢公司應向原告返還76500元。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莫因走「捷徑」而陷入「圈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約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其中第一款第(二)項明確「合約影響社會穩定、公平競爭秩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背社會公共秩序的」屬於民法典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認定合約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時,是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門的監管強度、行為的社會後果等因素。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錄人員都有嚴格的招考程式,本案中,某資訊咨詢公司與孫某乙抓住原告不惜花重金走捷徑尋找穩定工作的心理,與其簽訂【教師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合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透過非正常途徑為原告謀取國家崗位和國家資格證書,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與管理秩序,亦失真市場公平競爭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當為無效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原告投機取巧、動機不純,想著即使教師編制、教師資格證辦不成也能要求退款,其企圖透過非法途徑謀求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也應當承當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近年來,謊稱自己有關系、有門路,可以幫忙安排工作的事情已經屢見不鮮,一些人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只要花錢、只要有關系就可以超越規矩辦成事,試圖透過非法手段獲得工作。所謂的「走後門」「有門路」不僅屬於不正當手段,還給他人留下了可乘之機,最終會因貪「捷徑」而陷入他人圈套。沒有誰能不勞而獲、沒有誰能坐享其成,找工作要走正規途徑,提升自我實力才是找到工作的硬道理。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