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家人失蹤,他的財產怎麽處理?

2024-08-01推薦

宣告失蹤是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以推定方式確認自然人失蹤的事實,並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網友咨詢:

家人失蹤,他的財產怎麽處理?

郭守文律師解答:

宣告失蹤目的在於為失蹤人設定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有爭議,由法院指定。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財產代管人負有像對待自己事務一樣的註意義務,來管理失蹤人的財產,既包括對失蹤人財產的保管,也包括作為代理人收取失蹤人的到期債權。財產代管人應當代失蹤人履行義務,即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郭守文律師補充: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一般的過失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於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管好失蹤人的財產,不得濫用代管權對失蹤人的財產揮霍浪費、挪用謀利或者將失蹤人的財產據為己有,侵犯失蹤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郭守文律師

貴州崇實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法學碩士副教授中共黨員,力爭合法合規實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並問心無愧於每一個當事人。擔任多單位法律顧問,擅長刑事辯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房產糾紛、合約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