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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小過重罰」事件背後:爭議中的機械執法、多部門強力糾偏

2024-04-01推薦

針對近日多家媒體報道的「四川宜賓賣菜大姐轉行開采耳店賺500元被罰22萬元」事件,央廣網3月29日推出相關報道,對這起「小過重罰」事件連發三問:是否有法律依據?罰款是否過重?為何屢惹爭議?讓這起「小過重罰」事件再度沖上熱搜,引發更大範圍內的討論和關註。

今年2月28日,國務院新聞辦就近日國務院釋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針對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不當罰款行為,出台了一系列硬性指導意見,特別強調罰款不能隨意,過罰要相當,堅持大錯大罰、小錯小罰,不能小錯重罰。

近年來,類似的「小過重罰」事件頻頻曝出,幾乎每次出現都會引發輿論強烈關註。那麽,近年來都有哪些「小過重罰」的典型事件?事後有關部門是如何認定並果斷地強力糾偏的?「小過重罰」事件為何屢禁不止?如何在執法「力度」與「溫度」之間找到平衡點?上遊新聞根據公開報道進行了梳理。

宜賓賣菜大姐開采耳店,賺500元被罰款22萬

央媒連發三問:罰款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偏重?

據媒體報道,四川宜賓一家耳部護理店被當地衛生執法部門認定「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處罰款11.2萬元,因店主未按時繳納罰款,又被加罰11萬元。

當事采耳店店主李女士稱,她原本靠賣菜為生,為增加收入,籌錢加盟了一家耳部護理店,營業兩周僅獲利500元。因不知開采耳店要申請特許,也不了解相關法律程式,拿不出錢繳納罰款,以為關門就可以了,沒想到會被追加罰款,還被告上法庭申請強制執行。

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表示,相關罰款「有法可依」。執法人員接舉報後到店查實,一名員工正在給一老年顧客提供滴耳和按摩耳朵服務。2023年6月19日,該局對涉事采耳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該店涉嫌非法行醫,決定對該店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並處以1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特許證擅自執業的……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3月29日,央廣網就此事刊發報道【耳部護理店「獲利500罰款22萬」處罰是否得當?】,對相關方面連發三問:衛健局罰款並申請強制執行是否有法律依據?22萬元罰款是否處罰過重? 「小過重罰」為何屢惹爭議?

文章援引專家觀點稱,診療活動具有一定專業性,一般公眾難以準確認知,為避免爭議和誤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收集證據,對當事方是否真正實施診療活動進行認定和告知。專業律師也認為,此次處罰有過度責罰的嫌疑。店主並非知法犯法且獲利數額較小,執法應考慮具體問題和實際情況,不可生硬執法,使執法脫離實際。

文章指出,執法部門實施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避免機械執法和「一刀切」。

3月22日,這起申請強制執行案開庭審理,法官未當庭宣布庭審結果。

洛陽賣菜大爺掙 21元被罰11萬

法院裁定不強制執行,還發出「人性化執法」的司法建議

賣菜獲利21元,卻被罰款合並11萬元。河南洛陽市西工區一位三輪車賣菜大爺因銷售不合格蔬菜,領了「天價」罰單。2023年6月,該起行政非訴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據報道,賣菜攤主姜某從洛陽某大型批發市場批發了一批姜、菠菜、青椒進行售賣,該批菜品經行政機關抽檢為農殘超標,銷售額為198元,獲利21元。行政機關作出罰款55000元同時加罰5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後向西工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審查後認為,姜某蔬菜攤銷售的姜、菠菜、青椒,系從洛陽某大型批發市場進貨,其有理由相信所進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蔬菜總銷售收入僅為198元。本案中,行政機關沒有考慮到姜某蔬菜攤系初次違法,無主觀故意,其也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等因素,處罰過重,有違過罰相當原則,處罰明顯不當。

期間,西工區法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最終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隨後,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西工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案生效後,西工區法院還發出司法建議,就相關行政機關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推進公正文明人性化執法等方面提出建議。

榆林 夫妻店賣 5斤芹菜被罰6.6萬

國務院督查組質問 市監局:過罰相當不?

2022年8月,國務院督查組接到群眾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反映:陜西榆林一家個體戶賣了5斤芹菜,被市場監管部門罰了6.6萬元,督查組對此展開調查走訪。

羅某夫妻在陜西榆林經營一家蔬菜糧油店,2021年10月,他們購進了7斤芹菜。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取2斤進行抽樣檢查。一個月後,羅某夫妻接到檢驗報告,稱這批芹菜檢驗不合格。剩余的5斤芹菜,夫婦倆以每斤4元價格售出。

相關處罰決定書認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無購買者資訊無法召回,羅某夫婦不能提供供貨方特許證明及票據,不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其做出6.6萬元的處罰。

店主表示,自己肯定有錯誤,但對於高額處罰他無奈道:「我得賣多少噸芹菜,才能掙回6萬多?」

相關報道中,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成員問:「你說這幾十塊錢的一個案值,罰他幾萬塊錢,過罰相當不相當?」榆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延艷東答:「不相當。我們今天討論芹菜這個案值,確實還是有點問題。一般一個經營者一年的銷售額能有多少?罰六萬多元,在處罰上有點過罰不當。」

督查組查閱榆林市市場監管局2021年以來食品類行政處罰台賬發現,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五十多起處罰中,罰款超過5萬元的就有21起,而他們的案值只有幾十或幾百元。

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成員陳曉表示,執法不能只講力度,市場監管部門在維護好市場秩序的同時,也要為小微主體的生存創造良好的環境。

福州老農賣芹菜賺 14元 ,舉報立功仍被 罰10萬

法院稱處罰畸重程式違法,不予強制執行

獲利14元罰款10萬元?2023年6月,福州當地媒體披露,福州市閩侯縣一名老農幾年前因銷售不合格芹菜,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累計處罰10萬元。

據媒體報道,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市閩侯縣的陳依伯路過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花122.5元買下70斤芹菜。陳依伯隨後來到某蔬菜批發商行,以每斤1.95元的價格將芹菜賣給批發商行,賺了14元。隔天,市場監管局抽檢了該超市的這批芹菜。經送檢,發現毒死蜱專案不符合「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市場監管部門於2022年4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采納了陳依伯的立功表現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4元,處以罰款5萬元。因陳依伯無力履行,市場監管局於2023年2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及加處罰款等。

閩侯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陳依伯並非職業菜販,系首次違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貨值136.5元,獲利僅14元,金額明顯屬較小,其本人並不知曉銷售芹菜不合格,且案發後陳依伯能夠配合調查,如實說明不合格芹菜來源,積極舉報他人無照經營,具有立功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減輕或不予處罰。

法院認為,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畸重,且該案行政程式違法,故對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隨後,市場監管局提出復議申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大慶一商販薯仔每斤漲6毛被罰30萬

市監局認為哄擡物價處罰合理,商販稱 不公平

2022年8月底,黑龍江大慶一經營者進價1.2元/斤的薯仔,銷售價格從1.4元/斤漲至2元/斤被罰30萬元,引發廣泛關註。

據報道,當年8月20日,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農批城內王三薯仔經營部存在哄擡物價違法行為。經查,該經營部進價1.2元/斤的薯仔,售價從1.4元/斤漲至2元/斤,最高進銷差價率達66.66%。執法人員認為,王三薯仔經營部利用其經營規模優勢,哄擡物價,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情節惡劣,擬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

大慶王三薯仔經營部王先生對媒體稱,30萬元的處罰對自己不是一筆小數目,他不太認可這個處罰,覺得不公平。他說,門店只銷售薯仔,店面租金為6萬元一年,他曾以2元一斤的價格賣出了4千多斤薯仔。

大慶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對媒體表示,這是家批發商。要保障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必須嚴厲打擊哄擡物價行為。處罰是合理的,這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依據。

「小過重罰」事件為何頻頻惹爭議?

近年來,類似上述的「小過重罰」事件屢有報道,也多次引發爭議。這類案件的共性,往往是涉案金額少,涉案人大多屬於無心之失,但收到的罰單卻數碼驚人。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力分析稱,「小過重罰」之所以屢次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因為有些法律規範過於「一刀切」,沒有區分企業等市場主體和普通個人偶發的違法行為,以前者(企業)為物件制定的規則,不免處罰過嚴。二、個別執法部門機械執法,狹隘理解裁量基準,沒有統籌考慮本領域法律法規與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系,導致部份執法活動有悖法理,更無視情理。三、個別執法部門只執法不普法,以執法代替普法,沒有充分引導企業和群眾合法合規經營,重事後處罰,卻忽視了事前、事中的監管和社會公眾感受。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義傑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小過重罰」屢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是機械執法,忽視【行政處罰法】作為「總則」的作用。

他說,【行政處罰法】相當於所有行政處罰的總則,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三種不予處罰情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近年引起爭議的多起「小過重罰」案件,幾乎均是未準確適用【行政處罰法】造成的。比如福州閩侯老人賣芹菜被罰案中,法院已查明老人並非職業菜販,也不知曉芹菜不合格,獲利金額極低,完全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條件。

動輒幾萬元罰款的「小過重罰」,處罰金額不符合群眾樸素的認知,表面上是依法處罰,實際上不利於讓執法獲得大多數人的支持。

如何在執法「力度」與「溫度」之間找到平衡點?

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人員,要怎樣去平衡執法「力度」與「溫度」,才能做到既能嚴格執法,又不會過度損害中微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利益?

盧義傑認為,保護食品安全與維護營商環境不是矛盾的,如果在個案中產生矛盾,通常問題不是出在法律上,而是出在機械適用法律上。他建議,一是精準適用法律,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堅決打擊,但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等情形,也要堅決適用,大膽、精準地發揮行政處罰法的總則功能,扭轉機械執法的錯誤理念,對「小過」行為進行包容審慎監管;二是建立容錯機制,避免動輒無端質疑執法人員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所謂動機,同時減少設定不合理的考核指標,某種意義上,為一線執法人員松綁,也就是為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松綁;三是及時釋出典型案例,從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個維度,對「小過重罰」的執法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

對於食品安全領域的「小過重罰」,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舟雄表示,法律要嚴禁行政機關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相關法律有必要對處罰標準、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等條款進一步細化,避免自由裁量彈性過大。

今年2月,針對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不當罰款行為,國務院釋出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制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措施。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何勇介紹,上述【意見】針對當前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突出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特別強調三個「不得」、兩個「嚴禁」:一方面,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的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的範圍。換句話說,罰款不能隨意,過罰要相當,處罰要精準,規定有一定振幅的罰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額或者最高一檔來實施罰款;要堅持大錯大罰、小錯小罰,不能小錯重罰、大錯輕罰,把不該罰的罰了,該輕罰的重罰了,該重罰的輕罰了。另一方面,就是兩個「嚴禁」,嚴禁逐利罰款,嚴禁對已超過法定追責期限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另外,要加大通報和曝光力度。收集梳理高頻投訴事項和網絡輿情,對典型違法問題予以及時通報、點名曝光,依法依規對相關人員給予處分。

上遊新聞綜合央廣網、法治日報、澎湃新聞、中青網、遼沈晚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