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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鄲一初中男孩遭3名同學殺害: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該如何量刑?

2024-03-16推薦

央廣網北京3月15日訊息(記者張勝坡)近日,河北邯鄲發生一起未成年人遇害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註。據媒體報道,受害人是一名男孩,就讀於邯鄲市肥鄉區某中學。3月10日下午,該男孩被同學約出去玩之後遇害,嫌疑人是三名學生,其中一人還是其同桌。受害人疑似長期遭受校園霸淩。據悉,三名涉案嫌疑人已被抓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該事件再次引發了公眾對校園霸淩現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該如何判決的熱議。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表示,在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三名嫌疑人的準確年齡尚無法確定,即使三個嫌疑人未滿14周歲,最高檢應該也會核準追究刑責。但追究刑責不等於就要判死刑,因為中國刑法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且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從目前來看,三名嫌疑人最重也只會被判無期徒刑。

在彭新林看來,大家更應該關註這個悲劇背後的一些社會治理問題,比如校園霸淩現象的綜合治理,這樣才有可能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受害人遇害當天手機錢被轉空

「我的孩子3月10號下午3點多還活蹦亂跳,在電車坐著的是我家孩子,騎電動車和旁邊站著的就是殺人犯!下午4點10分手機錢被轉空,電話還關機,被活活打死,面目全非,掩埋屍體。」3月13日下午,受害者的父親王先生在個人微信朋友圈發文稱,並隨文附上了兒子當天遇害前與嫌疑人在一起的監控畫面。

3月14日,央廣網記者與王先生確認該朋友圈確為其所發。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王先生表示,3月10日下午1點左右,兒子告訴奶奶有同學約他出去玩,經奶奶允許後出門。下午兩點左右還曾接聽爺爺的電話。但是,下午5點時,兒子的手機已是關機狀態。隨後家裏開始緊急尋人。

據王先生親屬在社交媒體釋出的尋人啟事顯示,受害人今年15歲,3月10日13點50分外出找同學玩,14點50分左右被一名年齡相仿但不是同學的人用電瓶車帶走後遺失。

受害者父親釋出的個人朋友圈(央廣網發 當事人微信朋友圈)

據媒體報道,王先生表示,3月10日晚上10點仍未找到兒子後便報了警。警方透過影片監控發現,與他兒子同行的還有另外3名男同學。3月11日淩晨2點,警察與村幹部一起詢問了這3名學生,3人均表示沒有見過他兒子。後來,他將兒子的電話卡補辦後,透過查詢微信記錄,發現兒子的微信在3月10日曾給那3名學生中的一人轉過幾百塊錢,隨後他將該情況告知警方。在監控影片和轉賬記錄的證據下,這3名學生才說出他兒子被埋在了另一個村子的廢棄蔬菜大棚內。

「他舅舅在現場看到孩子遺體時發現,孩子的臉被鐵鍬鏟得面目全非。」王先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兒子此前曾表示不想上學,他以為孩子貪玩並沒有當回事,後來才知道兒子受到了校園霸淩。

法學專家: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釋出會通報2023年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情況以及檢察機關協同各方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成效。在釋出會上,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宮鳴介紹說,從全國總體情況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趨勢。宮鳴表示,針對這些新的趨勢和特點,檢察機關積極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一體落實「保護、教育、管束」理念,根據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質、主觀惡性、危害後果不同,采取相應的懲戒教育措施。對於實施嚴重犯罪、性質惡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懲治、該嚴則嚴,批準逮捕2.7萬人、提起公訴3.9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彭新林表示,在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三名嫌疑人的準確年齡尚無法確定,即使三個嫌疑人未滿14周歲,最高檢應該也會核準追究刑責。因為,根據現有資訊,這三個嫌疑人涉嫌毀屍、埋屍,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作案心思之縝密與實際年齡有強烈反差,而且可能涉嫌長期校園欺淩,性質惡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

「追究刑責不等於就要判死刑,因為中國刑法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且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彭新林說,從目前來看,三名嫌疑人最重也只會被判無期徒刑。

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協教育與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趙輝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曾提到,對於未成年犯罪,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理。其中,針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對於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趙輝說,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最終也會結合嫌疑人家屬的態度,比如是否積極爭取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以及是否積極進行賠償,綜合考慮做出量刑。其中,積極賠償但未獲家屬諒解和積極賠償獲得家屬諒解,其從輕處罰的程度、量刑都是不一樣的。

「中國的司法體系還是在貫徹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方針,在懲戒的同時,對他們進行教育。」彭新林表示。

不過,2022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開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中即提到,堅持寬容不縱容,把依法懲治作為特殊形式的教育挽救。對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懲治,既讓涉罪未成年人感受法治威嚴,也警示教育社會和相關責任主體。

青少年權益保護專家:校園欺淩防控制度仍待落實,家庭教育是關鍵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課題組2020年至2022年針對3108名未成年學生的調研顯示,53.5%的學生遭受過校園欺淩,其中占比較高的現象包括東西被偷(52.8%)、被取笑或捉弄(37.2%)、被辱罵(33.7%)、遭教師體罰(28.3%)、東西被人故意損壞(20.2%)、被人歧視(19.1%)、不許上課(15.4%)、被人孤立排斥(14.1%)、受到暴力威脅或恐嚇(13.2%)等。面對這些校園欺淩,20.3%的學生要再次發生同樣的事才會向老師、校領導或家長報告,還有1.9%的學生從不報告。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兒童研究所負責人、副研究員張曉冰主持了這項調研。她告訴記者,她們在調研中發現,有些孩子對法律一知半解,一方面知道在承擔刑責方面,法律對他們有所保護,但又不知道法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口耳相傳之間就形成一種「即使自己犯法也不會被嚴懲」的錯誤認知,甚至連基本的守法意識都沒有。

她認為,雖然教育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在三令五申防治校園欺淩現象的重要性,比如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曾印發【關於開展中小學生欺淩防治落實年行動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校明確學生欺淩防治工作機構和實施方案,細化實施學生欺淩防治各項措施,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但在具體實踐中仍存在很多真空地帶。

「我們是有很多制度,但落實到個體以後,跟制度初衷差距就很大了。比如校園欺淩防控制度,具體是誰在防控、怎麽防控的?」張曉冰說。孩子被欺淩後,是否有一個合適、準確的表達方式和途徑?表達之後,有關責任主體和組織是否及時伸出援手?以邯鄲這起案件為例,整個過程中但凡有一個成年人真正去關註和防控可能存在的校園欺淩現象,這種事情都有可能避免。

張曉冰表示,防治校園欺淩,制度層面仍需完善和落實,但家庭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她在調研中了解到,很多孩子不是因為單純的經濟問題違法犯罪,是因為家庭教育出了問題,一些父母跟孩子的溝通方式存在問題,對孩子真正的想法、需求了解不多。再加上這些孩子正處青春發展期,正是很容易受同齡人、社會人士影響的階段,不良影響的擴大效應很強。

「每個有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其行為都是一步步惡化的,往往都是初期有一些不良行為,比如抽煙、喝酒、逃學曠課.....但這個過程相關責任主體往往關註不到。」張曉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