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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古玩遇贗品,合約可以撤銷嗎?

2024-02-21推薦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應尊重特殊行業交易習慣(副題)

人民法院報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胡宇昕 金諾

導讀

古玩,又稱文物、古董等,是古代遺存下來的珍貴文化物質。古玩收藏具有高回報、高風險的特點,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時歷來有著「買賣全憑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行業慣例。近年來,在互聯網技術的加持下,線上交易平台愈加豐富,古玩收藏不再局限於小眾愛好者,而是進一步向公眾開放,讓更多人有機會接觸古玩、了解古玩、購買古玩。

網絡的虛擬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風險,這對古玩交易習慣提出了新的挑戰。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微信交易古錢幣的買賣合約糾紛中,買方透過專業鑒定,得知所購古錢幣為贗品,遂以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買賣合約。法院經審慎考量,以賣方不存在故意欺詐等行為,應當尊重交易習慣為由判決駁回買方訴訟請求,肯定了古玩行業古老而極具特色的交易習慣在互聯網時代依然有效,讓古玩交易打破空間、時間壁壘,助力國內藝術品市場加速成為世界主流。

圖為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法官正在對涉案錢幣進行比對。

網購古銅錢遇贗品訴請退款

家住寧波市北侖區的老劉是位古玩愛好者,尤其喜歡收藏古錢幣。老劉憑借自身多年的「淘貨」經歷,認識了不少資深收藏家和古玩店老板,其中就包括在奉化區經營古玩生意的王某。

過去,像老劉這樣的古玩愛好者,主要集中在古玩市場進行淘寶。買家透過實地查驗交易的古玩,對心儀之物能夠進行直觀、全面的了解,再在此基礎上,憑借自身的鑒賞能力和知識儲備,作出盡可能準確的判斷,最後與賣家當面議價,當場交付。久而久之,古玩愛好者們逐漸形成並確立了一套極富行業特色的交易習慣,即「出門不退,打眼不賠」「買賣全憑眼力,真假各安天命」。

然而,現在的古玩交易形式從線下逐漸轉變為線上,買家僅透過網絡圖片或影片進行參考,不能近距離檢視古玩作出真假判斷,賣家也往往無法作出「保真」承諾,面對這樣的雙重困境,古玩交易糾紛解決變得更加復雜。「不保真」的傳統交易習慣是否應該維持?古玩行業的交易安全又該如何保證?

奉化區法院就遇到了老劉告王某賣的古董是假貨的這起真實案件。

原來,2022年9月,王某透過微信向老劉發送一枚「鹹豐重寶」錢幣的照片,並稱:「朋友放我這裏賣的,真假吃不準。」

看到照片中的錢幣品相不錯,老劉來了興趣,回復道:「看著沒問題,要多少錢?」

詢價後,老劉當場全額轉賬7500元,要求王某為其「留貨」。

一周後,王某又給老劉發去一枚「鹹豐重寶」的照片,稱是百姓家裏傳下來的。老劉憑借過往經驗,看過後回復道:「錢幣應該沒問題,就是包漿是人為處理過的,東西是老東西!」說完便又轉了4300元,將兩枚銅錢「釘選」。

2022年10月,老劉收到兩枚古錢幣後,便將兩枚錢幣郵寄至鑒定機構。經鑒定,兩枚古錢幣均為新工藝贗品。

得知鑒定結果的老劉要求王某退還全部貨款。王某認為自己並未承諾古錢幣保真,是老劉主動要求購買,應當承擔判斷失誤的風險,故拒絕了老劉的退款要求。

協商未果,2022年11月16日,老劉以購買錢幣時存在重大誤解為由,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買賣合約並退還錢幣購買款11800元。

圖為當事人網購的「古錢幣」。

古錢幣交易有特殊行業習慣

處理本案的第一個難點在於,如何認定老劉拿去鑒定的錢幣與從王某處購買的是同一枚。庭審中,承辦法官要求老劉當庭出示古錢幣,經王某反覆核實後確認,該錢幣確系其照片所示錢幣。隨後,王某向法庭出具多份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自己確實是從朋友和某村村民處得到的貨源,拍照後未經修改便將照片發給了老劉,而雙方的聊天記錄顯示,王某未曾向老劉承諾過該古錢幣為真。王某認為,老劉在不確定真假的情況下自願向其轉賬,屬於雙方自願的買賣行為,現在該古錢幣已經交易完畢,基於古董行業的特殊性,不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

以一般交易習慣論,若行為人因對標的物的品種、質素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但承辦人對古玩交易深入了解後發現,不同於日常生活品交易,古玩交易物件是不確定性程度較高的特殊物品,不能按照一般交易習慣予以理解。由於古玩本身的不確定性,交易雙方憑借自身的鑒賞能力完成辨識,對同一物品不同的人會產生不同的評價結果,其藝術價值、收藏價值亦是因人而異。

奉化區法院審理認為,古錢幣不同於一般商品,交易有其特殊性。在交易古玩時,買受人憑個人知識儲備、鑒賞能力、購買經驗和個人智慧判斷真偽。出賣人對物品的優劣真假不作保證,如存在保真承諾,需要買賣雙方進行明確約定。

本案屬於網絡購物,王某並未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向老劉作出案涉兩枚古錢幣為真品的意思表示,老劉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王某作出過保真承諾。老劉作為古玩的收藏愛好者,在購買貨物時應對隱含的風險進行充分的評估,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2023年3月6日,奉化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老劉的訴訟請求。

2023年5月,老劉因不服奉化區法院生效判決申請再審。再審審查認為: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虛假陳述、利用優勢地位誤導等情況,交易後標的物經鑒定屬贗品,可適用古玩行規調整。法院對再審申請人認為原審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不予支持,故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裁判解析

應當尊重古玩交易行業慣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實務中行為人因對交易性質、交易相對方、標的物的品種、質素、規格和數量等存在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交易標的物為古錢幣,屬於古玩範疇。古玩交易不同於一般的商品買賣,有著「買賣全憑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特殊行業慣例。按照慣例,古玩交易中應由買受人透過實物檢視自行判斷商品價值,並與出賣人達成交易合意;即便買受人確實對商品質素存在誤判,也不構成法律上所認可的重大誤解。

選擇網絡交易的當事人,因未實際接觸貨物,產生誤判的風險增大,但不能因為交易形式的不同而改變古玩交易的特殊「規矩」,降低對買方謹慎性、專業性的要求。買方若認為存在誤判風險,可選擇實地驗貨或雙方約定僅支付定金,驗貨後支付全款。本案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僅透過照片判斷貨物品相,並支付全部價款,屬於未盡審慎交易義務,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值得註意的是,實務中存在另一種情況,賣方為促成交易對古玩物品的年代、材質等內容進行誤導性說明,對買受人訂立合約產生了實質性影響,直接關系買受人訂立合約的目的及重大利益,應當認定存在重大誤解。這種情況下,賣方不同於不知真假的「被動騙」,而是明知貨物真偽,卻透過虛構資訊的方式誘導買家形成錯誤認識,屬於法律所禁止的「真欺詐」。

綜上所述,古玩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因判斷其真假優劣、考驗買賣雙方眼力屬於交易慣例認可的趣味性要素,「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已構成古玩行業的特殊行規,甚至增色了古玩的行業魅力閃耀至今。當下,網購成為一般商品銷售的重要渠道,古玩交易為適應時代變化拓展出了線上渠道,既滿足了消費者的需求,亦是整個行業發展的需要。2023年中國私人收藏家人數超9000萬。拍賣行利用網絡平台宣傳古玩交易引發熱烈反響,助力中國藝術品市場成為世界「頂流」,激發廣大收藏家、古玩愛好者的交易熱情。古玩交易不僅需要強大的購買力,亦需要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法治保障。為尊重既定規則,保持行業特點,法院對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交易規則予以尊重。然而,對於刻意隱瞞、惡意欺騙等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損害行業秩序和穩定性的行為,司法機關亦要承擔起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行業健康發展的責任,及時予以糾正。

■專家觀點

古玩交易規則與重大誤解制度的適用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龍 俊

重大誤解制度在本質上就是對交易中的錯誤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制度。這種風險分配固然要遵循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是也有意思自治的空間。在有的交易中,當事人雙方可能會主動地對錯誤的風險進行分配,比如約定就某些風險,即使雙方當事人都陷入錯誤,也不可以撤銷。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我們當然沒有必要否定這種條款的效力。而與當事人的主動約定相類似,在有的交易中,存在著某種固定的交易習慣,風險固定地由某一方承擔,對於這些交易習慣,法律也應當尊重。

古玩交易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形成了獨特的行規,諸如「撿漏」「打眼」這類以與貨物實際價值不符的低價或高價買到目標商品本身亦是古玩交易傳承至今的魅力所在,其中蘊含著歷史文化的沈澱,承載著一代代行家裏手的情感。而古玩的價格不僅受歷史價值、手工技藝影響,更與流行趨勢、個人喜好息息相關。換言之,古玩交易本質屬於高風險行為,交易當事人應當對買賣所蘊含的風險具有一定認知並負有比一般交易行為更高的審慎註意義務,這在行業內已經構成了交易習慣。

基於上述特性,法官在處理古玩交易買賣合約糾紛時應當謹慎處理行業規則與重大誤解適用的界限。若隨意允許撤銷合約,將導致該行業交易成本的大幅提升,降低交易穩定性,不利於特殊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是不得違反平等原則。交易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下級、命令與被命令等關系。值得註意的是,部份剛踏入古玩領域的「新手」「小白」可能因為專業知識有限而在交易中處於劣勢地位,但基於行業特殊性和從業者成長內容,法官應對當事人的專業水平持開放態度,即認知經驗不屬於認定重大誤解的條件。

二是不得違反公平原則。在一般的商業交往中,認定交易是否公平主要的評價標準是商品價格,若成交價明顯高於貨物的同期市場價,則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但古玩這類特殊標的物不存在行業指導價,買受人因個人喜好、鑒賞能力、財務狀況的不同對同一標的物願意出價的金額亦可能相去甚遠。故對於裁判者而言,難以透過價格判斷是否有違公平原則,進一步而論,當事人僅以價格因素主張構成重大誤解撤銷合約,法官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

三是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交易雙方以善意誠心的方式達成交易,不存在欺詐、虛假陳述、惡意隱瞞等情況。古玩行業慣例雖不要求賣方保真,但賣方若明知所售商品為假,卻以虛構來源、編造故事、仿造鑒定報告等方式,以不合理的高價出賣產品的,則屬於故意誘導買方作出不合理的判斷,買方可要求撤銷合約。實務中,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在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陳述,交易風險應當由買方自行承擔。

四是不得違反自願原則。在傳統的古玩交易中,買受人往往會親眼見識標的物,透過近距離觀看、觸摸、核實證書等方式確認標的物情況,進而作出判斷。但隨著網絡購物的興起,古玩這類特殊商品也參與到線上買賣,為交易方便亦或出於信任,不少當事人僅透過照片便決定是否成交。科技進步帶來的交易方式的變化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古玩交易的風險,但此類風險仍屬於買賣雙方的可控範圍,買方可自由選擇是否受網絡交易風險的影響。故實務中,若賣方透過各種手段阻止買方實地檢視商品,則屬於違反自願原則。而買方出於方便或其他原因自願放棄面對面交易的權利,產生的風險應當由本人承擔,不存在對合約內容的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