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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細胞肺癌(NSCLC)新藥臨床試驗:LTC004聯合特瑞普利單抗

2024-08-28健康

LTC004是由北京誌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設計開發的 新型IL-2Rβ/γ激動劑 ,透過與IL-2Rβ和IL-2Rγ結合,啟用pSTAT5訊號,促進T細胞及NK細胞等活化和增殖,殺傷腫瘤細胞,抑制腫瘤生長。臨床前研究表明,相對於傳統的抗腫瘤細胞因子類別藥物,LTC004具備更低毒性和更大的給藥視窗,解決了細胞因子類別藥物因毒性較大造成臨床給藥視窗狹窄的問題。LTC004在多種動物模型中展現出優異的腫瘤抑制效果,且與常規的免疫治療手段,如PD-1/PD-L1抗體等 具備協同效應

特瑞普利單抗是國內首個批準上市的 以PD-1為靶點的國產單抗藥物 ,可透過封閉T淋巴細胞的PD-1,阻斷其與腫瘤細胞表面PD-L1結合,解除腫瘤細胞對T細胞的免疫抑制,使免疫細胞重新發揮抗腫瘤細胞免疫作用而殺傷腫瘤細胞。

研究藥物: LTC004聯合特瑞普利單抗

試驗類別: 單臂試驗

適應癥: 非小細胞肺癌等實體瘤(二三線)

用藥周期

LTC004:第1周第1天和第3周第1天,90μg/kg。從第5周第1天開始聯合特瑞普利單抗給藥,在聯合給藥階段,第1天給予特瑞普利單抗,第3天給予LTC004,45μg/kg,Q3W。聯合給藥階段每21天為一個治療周期。

特瑞普利單抗:采用NMPA批準的聯合給藥方案,即240mg Q3W;患者將接受LTC004聯合特瑞普利單抗持續治療直至受試者出現不可耐受的毒副反應、疾病進展(PD)、死亡、失訪或受試者撤回知情同意或最長用藥時間2年,以先發生者為準。

入選標準

1、簽署知情同意書(ICF)時,年齡18~75周歲(包括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

2、經病理學或細胞學確診的不能手術切除或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且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化療已成為標準一線治療方案 ,如NSCLC、宮頸癌、頭頸鱗癌、食管鱗癌等;且既往同時或先後接受過不超過1線的系統性化療和不超過1線的系統性PD-1/PD-L1抑制劑治療且治療失敗,且既往PD-1/PD-L1抑制劑治療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最佳療效為CR/PR;且 未接受過除上述治療以外的系統性抗腫瘤治療

3、篩選時 至少存在一個可測量的腫瘤病竈 (依據RECIST V1.1標準)。

4、篩選時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能狀態評分≤1。

5、篩選時預計生存期≥12周。

6、篩選時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按下述實驗室檢查結果定義,這些檢查結果應在首次給予研究藥物前7天內獲得,且在檢查前14天內未接受過輸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療:

肝功能:總膽紅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谷丙轉氨酶(ALT)≤2.5×ULN,且谷草轉氨酶(AST)≤2.5×ULN(肝轉移或肝細胞癌患者,可放寬至 TBIL≤1.5×ULN,ALT≤5×ULN,且 AST≤5×ULN);

腎功能:血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

血常規:血小板≥100×109/L,白細胞計數(WBC)≥3.0×109/L,淋巴細胞計數≥0.5×109/L,嗜中性球絕對計數(ANC)≥1.5×109/L,且血紅蛋白≥90g/dl(如淋巴瘤伴隨骨髓侵犯,則血小板≥50×109/L,ANC≥1.0×109/L);

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和活化部份凝血酶時間(APTT)≤1.5×ULN;

心臟功能:Fridericia法校正的QT(QTcF)間期≤450ms(男性)或≤470ms(女性)。

7、非育齡女性患者,或育齡女性患者妊試驗結果為陰性且承諾從篩選期開始直到末次給藥後6個月內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或者男性患者承諾從篩選期開始直到末次給藥後6個月內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

8、理解並自願簽署書面ICF,有意願和能力完成定期訪視、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查及其他試驗過程。

排除標準

1、對其他單複制抗體/融合蛋白類藥物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2、 未經治療、不穩定或未得到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但以下情況除外:在首次給藥前至少4周內,臨床MRI掃描顯示疾病穩定(在入組前6個月內至少連續2次掃描,包括篩查前28天內的1次掃描)且無進展或無未得到控制的精神官能症狀或體征(如癲癇、頭痛、中樞性惡心/嘔吐、進展性神經功能缺損、乳頭水腫)。

3、 腫瘤侵及重要動脈導致高危出血風險 ,有明顯穿孔風險或已經形成瘺管者,存在明顯咯血者。

4、篩選時由研究者判斷的伴有無法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腔積液(需要反復引流,一月多次或更頻繁)。

5、 未經治療或具有臨床癥狀的脊髓壓迫尚未得到控制 的患者(接受過治療且癥狀穩定、影像學檢查顯示在首次給藥前穩定至少4周,且無腦水腫證據、無需糖皮質激素治療的情況除外)。

6、既往抗腫瘤治療方案包括 LAG3、TIGIT、IL-2、IL-15、CD3類免疫激動劑以及其他細胞治療

7、首次給藥之前5年內患有≥2種惡性腫瘤。已根治的早期惡性腫瘤(原位癌或I期腫瘤)除外,如充分治療的宮頸原位癌、甲狀腺癌、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細胞皮膚癌等。

8、既往因免疫治療發生≥3級或導致停藥的irAE。

9、首次研究用藥前,全身化療已經完成至少4周;抗腫瘤單複制抗體藥物治療已完成至少4周;小分子靶向藥物治療已完成至少2周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以時間長的為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批準抗腫瘤的中成藥及具有抗腫瘤效果的中藥治療已經完成至少2周。

10、首次用藥前4周記憶體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需住院治療的菌血癥、重癥肺炎等;首次用藥前2周記憶體在需使用系統抗生素治療的CTCAE≥2級的活動性感染。

11、受試者有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或肺炎;有需要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

12、有 嚴重的心腦血管疾病 史,包括但不限於:有嚴重的心臟節律或傳導異常,如需要臨床幹預的室性心律不整、II-III度房室傳導阻滯等;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發生急性冠脈症候群、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動脈夾層、腦卒中或其他3級及以上心腦血管事件;美國紐約心臟病協會(NYHA)心功能分級≥II級或左室射血分數(LVEF)<50%或臨床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160mmHg 和(或)舒張壓≥100mmHg)。

13、在入組前6個月曾發生活動性出血疾病,包括胃腸道出血,證據是嘔血、大量咯血或黑便。

14、活動性乙型肝炎(乙肝病毒DNA測定≥1000拷貝/mL或200 IU/mL);丙型肝炎感染(丙肝抗體陽性,且HCV RNA高於研究中心檢測下限);梅毒感染,活動性結核。

15、患有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已知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需要全身激素或免疫抑制劑治療。除外臨床穩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病患者。

16、有免疫缺陷疾病或病史,包括人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檢測陽性。

17、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發生的動/靜脈血栓事件,如腦血管意外、深靜脈血栓及肺栓塞等;篩選時正在接受抗凝劑治療者,包括治療性抗凝劑[例如華法林、利伐沙班、阿哌沙班、依度沙班]或長期抗血小板治療(允許低劑量使用乙酰水楊酸[ASA](不超過81mg/日)和低劑量使用非ASA非甾體類抗炎藥[NSAID])。

18、首次給藥前4周內接受根治性放射治療者,以及首次用藥前14天內接受姑息性放射治療者。

19、首次給藥前4周內使用活疫苗或減毒疫苗,或預計研究期間需要使用活疫苗或減毒疫苗。

20、首次給藥前4周內接受過大型手術(以診斷為目的的手術除外)、預期將在研究期間接受大型手術(以診斷為目的的手術除外)或首次給藥前7天內接受過診斷性或低創傷性手術(對於穿刺活檢不在此範圍內)。

21、既往抗腫瘤治療的不良反應尚未恢復到CTCAE 5.0版等級評價≤1級(脫發及化療藥物引起的2級神經毒性,以及抗腫瘤治療導致的2級甲狀腺功能減退除外)。

22、既往接受過 同種異體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的患者。

23、孕期、哺乳期女性。

24、研究者判斷受試者存在其他嚴重的系統性疾病史或其他任何原因(患者存在可能影響試驗依從性的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藥物濫用等情況)不宜參加本試驗者。

研究中心

北京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咨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