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陳述
李某華因腹痛,並在右腹股溝捫及包塊於2020年12月12日前往省人民醫院急診就診,診斷為:腹痛待診,腸梗阻。省人民醫院開具入院證,註明:異常急,但省人民醫院當時沒有床位,讓李某華在門診處輸液治療。
當晚8點輸完液後,病情沒有任何減輕的情況下,省人民醫院又給李某華繼續輸液,讓李某華一邊輸液一邊等待入院,直到12月13日下午4點21分才被收治到東院胃腸燒傷外科,入院診斷:右側腹股溝嵌頓疝,右肺占位。後省人民醫院告知李某華沒有手術醫生要求其繼續等待,李某華疼痛難忍,於12月14日上午11時出院,並於當日14時在x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
入院診斷:1.右側嵌頓性股疝;2.繼發性腸梗阻;3.右肺占位;4.慢性支氣管炎。x市人民醫院於當日進行右側股疝松懈、疝囊高位結紮、壞死腸切除、腸吻合、腸粘連松解術。術後李某華恢復良好於2020年12月29日出院。
二、患方觀點
李某華認為省人民醫院對其診療的過程中嚴重延誤治療時機,導致了李某華目前的損傷,省人民醫院的過錯與李某華的損害結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請求省人民醫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被告省人民醫院辯稱
1.省人民醫院為李某華實施的醫療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過錯;
2.省人民醫院已經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李某華病情、醫療措施及離院風險;
3.李某華的腸壞死是自身疾病所致,與省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無關;
4.李某華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害結果與省人民醫院有關,李某華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5.李某華已經死亡,目前的損害後果是不明確的,李某華缺乏請求權基礎。
四、鑒定意見
李某華,男,1952年2月5日出生,傷殘等級為9級。省人民醫院在對李某華的診療過程中,入院後未及時予以禁食,對李某華病情進展未盡到密切註意病情變化、積極防範醫療風險、避免不良後果發生的義務的過錯,與李某華自身因素、主動中斷治療共同導致了李某華小腸腸管壞死切除損害後果的發生,二者作用力相當,建議院方過錯原因力為41%-60%。
五、醫療過錯分析
1.省人民醫院在李某華出現右腹股溝區包塊,疼痛明顯,包塊不消失時未仔細檢查,省人民醫院存在失誤,忽視了重要的鑒別診斷依據;李某華在無手術禁忌癥的情況下沒有急診手術,違背了該病的治療原則,存在錯誤。
2.省人民醫院的病歷無李某華在入院前就發生小腸壞死的相關記載,若能明確其在入院前腸管已發生壞死,則省人民醫院將負主要責任,即使發生在離院期間,院方未診斷及時手術,必然增加發生腸管壞死的概率,故認為李某華的損害後果與自身疾病存在一定的關系,所以認為二者作用力相當。
3.李某華壞死的腸管就是疝嵌頓的部份,並且行了腸切除腸吻合手術治療,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腸部份切除術後」的規定,故評定李某華傷殘等級為9級。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x省醫學科學院·x省人民醫院承擔40%的責任,向李某毅支付4916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