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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外傷造成骨折行手術後鋼板斷裂,醫方須承擔80%的責任

2024-06-11健康

【認定事實】

2022年10月19日,彭某付因左小腿及右肘外傷疼痛、腫脹,活動受限2小時入x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初步診斷:脛腓骨閉合性骨折(左)、尺骨鷹嘴骨折(右)。x縣人民醫院於2022年10月26日9是10分給彭某付在全身麻醉下行脛腓骨、尺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

彭某付共住院14天,於2022年11月2日出院。2023年5月4日,彭某付因「外傷致左側脛骨骨折術後6月余骨折不愈合」入x省立醫院住院治療,該院病歷記載入院情況:患者中年男性,因:「外傷致左側脛骨骨折術後6月余骨折不愈合」入院。

查體:左小腿多處切口瘢痕,局部腫脹,壓痛,左膝關節活動可,踝關節活動部份受限,足趾感覺活動可,末梢血運良好。左側脛腓骨骨折內固定術後,骨折未愈合,鋼板斷裂。入院診斷:1.左側脛骨骨不連;2.左側脛腓骨骨折內固定術後。

x省立醫院於2023年5月10日給彭某付行左側脛腓骨內固定取出+脛骨骨不連切新復位植骨外固定架固定術。彭某付此次住院14天,於2023年5月18日出院。

【原告陳述】

彭某付術前檢查顯示生命體征正常,身體健康,無基礎疾病,術後於2022年11月02日出院,出院後規律復查。2023年初,彭某付出現左小腿疼痛,不敢活動,2023年3月31日在x縣人民醫院處復查拍X線,片子明顯可見左側脛骨鋼板有斷裂。

但x縣人民醫院對鋼板斷裂這一情況含糊其辭,堅稱不需要再次手術,僅給予止痛治療。後彭某付情況未有好轉,左小腿一直腫脹疼痛,無法活動。於2023年05月04日至x省立醫院入院治療,入院檢查顯示左側脛腓骨骨折未愈合,鋼板斷裂。於2023年05月10日行手術,2023年05月18日出院。

【原告認為】

1、彭某付正值壯年,之前正常在工廠上班,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由於鋼板斷裂再次手術,至今無法工作,一直未有收入,對生活各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2、彭某付所安裝的鋼板發生斷裂系鋼板質素不合格所致,且x縣人民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多處失誤,措施不當。

3、出院時也未就彭某付出院後鋼板留存期間的註意事項作明確醫囑,具有嚴重醫療過錯,x縣人民醫院應為此承擔相應責任。訴訟請求:判令x縣人民醫院賠償彭某付醫療費等各項損失暫定50000元。

x縣人民醫院辯稱

在患者住院期間,我院手術指征把握準確,手術內植入物選擇得當,並盡到了告知義務。患者出院後出現鋼板斷裂情況系偶發事件,對此所增加的相關後續治療費用,x縣人民醫院可承擔相應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鑒定結果】

1.x縣人民醫院在被鑒定人彭某付診療過程中存在術前缺乏對替代治療方案優缺點的明確告知、術中將一枚螺釘置入骨折線中,阻礙骨折愈合,造成骨不連導致鋼板疲勞性斷裂及發生脛骨固定鋼板斷裂時未及時采取進一步保護措施的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與被鑒定人彭某付因鋼板斷裂再次行左側脛腓骨內固定取出+脛骨骨不連切新復位植骨外固定架固定術導致病程延長損害後果為主要原因力。

2.被鑒定人彭某付,男,1970年3月6日出生,誤工期為360日;護理期為150日,建議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後1人護理;營養期為120日。

3.被鑒定人彭某付後續治療費(取外固定裝置)約需人民幣2000元或以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其二次手術期間的誤工期為20日;建議1人護理10日;營養期為10日。

【法院認為】

原告損失合計145089.18元。對上述損失,彭某付主張x縣人民醫院按照80%比例賠償計116071.34元。

【判決結果】

2024年1月26日判決,被告醫院承擔80%的責任,賠償彭某付各項損失共計116071.34元。

【摘編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