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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豐都:少年車禍身亡,百萬賠償金歸誰?

2024-06-18推薦

一方給予生命,一方拉扯長大,生育之恩與養育之恩孰輕孰重,生父母與實際撫養人在法庭上爭奪17歲少年因車禍身亡的百萬賠償金。那麽,誰才是這份情感與賠償最後的歸屬?近日,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最終判決養父母享有80%賠償份額,生父母享有20%賠償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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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途多舛:至親拋棄,兩任養父

17年前,何某和余某的小兒子小浩出生,但二人因家中小孩太多無力撫養,便在小浩出生後透過小浩幹媽幫忙聯系,將其抱給老隆撫養,此後,老隆像對待親生兒子一樣照顧小浩的衣食住行,直到小浩上初中。

「十多年來,小浩親生父母都不曾與小浩聯系過。」小浩幹媽回憶道,「在小浩上初中後,老隆因為生病,身體狀態每況愈下,我跟老隆商量讓小浩和親生父母相認,讓孩子以後有所依靠。」於是,2018年,經幹媽磋商,小浩與親生父母聯系並進行認親,但雙方不算親近,只是偶有往來,親生父母也並未將小浩接回身邊實際撫養。

2020年,小浩養父因病去世,親生父母沒有主動提出撫養意願,小浩處於無人撫養的狀態。其所在戶籍地社區負責人向當地民政部門匯報這一情況後,同時征得小浩與養父弟弟隆某兵同意,確定由隆某兵夫婦監護、撫養小浩並保管老隆遺留給小浩的12萬元存款。雖然未經過收養登記機關的認定,但隆某兵夫婦一直履行著對小浩的撫養、教育和監管責任。

災禍橫生:17歲少年,意外身亡

為出行便利,小浩與同學小熊合夥購買了一輛無合法證照、合格證及保險的二輪摩托車。2023年5月28日,小浩為給幹媽慶生,乘坐由小熊駕駛的該摩托車回家,結果因小熊操作不當,撞上了道路中央水泥隔離墩,造成二人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小浩重傷治療期間,隆某兵將其保管的12萬元存款作為醫療費送出給醫院並將剩余部份交給小浩親生父母,用於後續治療。此後,小浩親生父母一家接手了小浩治療事宜,還主動墊付了醫療費,將小浩轉入更好的醫院進行救治。小浩的親生姐姐、姐夫也參與了治療期間的監管,但小浩最終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小浩死亡後被運送回老家,由親生父母一家為其辦理了喪事並安葬。

對峙法庭:百萬賠償,生養爭論

小浩親生父母認為,小浩的死亡是因小熊駕駛不當導致,遂以侵權損害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熊家人賠償100萬余元。隆某兵聽聞此事後,以相同理由訴至法院,法院將其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進行案件審理。

關於獲賠權,小浩親生父母認為,自己作為小浩親生父母,已經進行過認親,從法律上講是近親屬,而且在小浩受傷住院期間,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照顧,應該享有全部獲賠權。隆某兵認為,其雖然並未與小浩辦理正式收養登記,但實際上在小浩養父去世後,自己和妻子一直履行著撫養、教育、保護職責,在小浩受傷時也拿出來12萬余元的醫藥費,在情感上十多年來一直將小浩視為親人,與小浩關系更為親近。

賠償責任:非一人過,三方擔責

法院查明,賣車者皮某在明知其出售車輛無合法證照及保險保障的情況下,將車輛出售給無合法駕駛資質的未成年人,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其行為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與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小浩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一般會導致自身危險發生的行為應具有相應的辨識能力,且在明知小熊也系未成年人不可能持有車輛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將涉案摩托車交由小熊駕駛並搭乘該車,自身並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在綜合考慮損害發生的因果關系、原因力、過錯程度等因素的情況下,法院計算損失為129萬余元,酌定由賣車者皮某承擔10%的責任,小熊承擔60%的責任,死者小浩自負30%的責任。因發生交通事故時小熊系未成年人且系學生,無經濟能力,故小熊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法院認定:情法兼顧,養恩為大

責任劃分清楚了,小浩的養父母和親生父母誰才有權利獲得小浩的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成了本案的焦點。

承辦法官廖春麗認為,小浩出生後即被親生父母抱養給養父老隆,由老隆實際撫養長大。雖然在老隆患病期間小浩父母與小浩進行了認親,並恢復了聯系和交往,但小浩父母並未將小浩接回身邊實際撫養。在老隆死亡後,也是由隆某兵對小浩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和監管。隆某兵與小浩雖非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但小浩生前與他之間形成了密切的共同生活關系和精神依賴關系,故應認為隆某兵有權參照近親屬的規定作為權利人主張賠償。

法官認為,另一方面,親生父母在小浩抱養給他人十余年後進行了認親,恢復了聯系、交往,對小浩的成長給予了一定的關懷、關愛。並在小浩重傷至死亡的特殊期間,兩人對小浩進行了全面的監管、照顧,亦可視為特殊期間對小浩進行了事實撫養。鑒於此,親生父母亦可作為特殊期間的事實撫養人參照近親屬規定酌情主張適當賠償。

綜上,在綜合考慮老隆某兵、親生父母分別與小浩之間形成的經濟上的關聯程度、情感上的依賴程度及生活中的密切程度等因素,且考慮小浩養父去世前14年間對於小浩的巨大付出等事實,法院酌定由老隆弟弟夫婦隆某兵、楊某華獲賠80%份額共53.9萬余元,小浩親生父母何某才、余某英獲賠20%份額共19.5萬余元。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情法相爭,但法不外乎人情

當聽聞孩子因意外去世,生父母與養父母進行賠償款爭奪時,人們普遍能聯想到母親懷胎十月的不易和養父拉扯成人的艱辛,兩者很難說個輕重,不僅考驗著法律的公正,也挑戰著道德倫理的邊界。

法不外乎人情,人情不是指人際往來,而是指道德情感。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不能脫離人類的共同道德情感,兩者關系既緊密又緊張。在傳統觀念中,血緣關系被視為家庭關系的基石,然而隨著社會的變遷,非血緣關系的家庭關系日益普遍。老隆與隆某兵夫婦雖然與小浩沒有血緣關系,也無相關收養登記,但他們對小浩的撫養卻超越了法律與血緣的界限,展現了家庭最本質的價值——愛與關懷。他們的付出和犧牲,彰顯了家庭關系並非僅僅建立在法律與血緣之上,而是建立在相互的關愛和責任之上,這就是公眾所認可的道德情感所在。

盡管小浩親生父母擁有法定的權利,但他們多年未實際撫養小浩,在小浩處於無人撫養狀態時也並未主動提出讓孩子回到自己身邊,而是在小浩重傷至死亡期間,對其進行了全面的照顧,雖然在親情關懷上短暫的愛比不了長久的陪伴,但也能看作是對未盡撫養責任的彌補,應當得到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民法典將近親屬作為請求權主體是因為近親屬與被侵權人之間具有經濟生活上的緊密牽連和倫理情感上的強烈依賴,被侵權人的死亡對近親屬造成的損害最為顯著和直接。

從民法典立法本意、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及傳統道德等角度考慮,本案的生父母與養父母都與被侵權人有緊密聯系,都是請求權主體才是對這份情感歸屬最好的答復。在家庭關系中,家庭成員中無論是血緣關系還是非血緣關系,只要彼此曾擁有愛與關懷,都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法院的判決既考慮了法律的規定,又充分體現了人性的關懷,對真正盡到撫養義務的人給予了應有的權益保障。

這起少年車禍身亡賠償案不僅是一起法律案件,更是一個道德倫理的案例,揭示了家庭關系的本質價值,提醒我們在處理家庭糾紛時,應兼顧法律的公正和人性的關懷。透過這樣的思考,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處理家庭關系中的復雜問題,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來源:中國法院網

記者 劉洋 通訊員 王承亮 黃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