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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發生工傷後,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

2024-06-29推薦

6月26日,漣源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行政訴訟案件。

案情簡介

李某和楊某系湖南省新化縣某公司職工,公司為二人均購買了工傷保險。2022年,李某與楊某先後在工作過程中受傷, 二人受傷時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李某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之後,李某與楊某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並評定了傷殘等級。為此,湖南省新化縣某公司向新化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申請支付李某、楊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2023年11月8日,新化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認為李某受傷時已辦理退休手續且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楊某受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的規定,二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故作出了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

2024年5月24日,湖南省新化縣某公司不服上述決定,以新化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為被告,以李某、楊某為第三人訴至漣源市法院。

審理過程

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從國家工傷保險政策和【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宗旨等方面,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內容的理解與適用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強調對用人單位和職工的信賴利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指出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且已經依法認定工傷及經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登記後,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工傷職工便依法享有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本案中,案涉兩名職工受傷時雖已達到退休年齡,或者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用人單位均為其繳納了正常參保費用,辦理了工傷保險手續,且二人所受事故傷害均已被認定為工傷,參照上述檔第二條的規定, 所涉兩名工傷職工均有權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新化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依法應當支付其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經過判前釋法,新化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出庭應訴的負責人表示將撤銷被訴決定, 並依法核定、支付李某和楊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原告湖南省新化縣某公司當庭撤回起訴。法院經審查,依法裁定準許原告湖南省新化縣某公司撤回起訴。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民生,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本案中,漣源市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理念,站穩人民立場,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真正實作了「告官能見官」「出庭又出聲」,並透過庭審準確查明事實、充分釋法析理,促使該案得到實質性化解,既保障了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也為提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提供了示範樣本。

來源:漣源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曹正坤、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