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健委聯合公安部、最高法、中央網信辦等9部門,制定並釋出了【關於加強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有16條,從建立工作機制、突出重點執法、創新執法手段等三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要求。
其中,在突出重點執法部份,【意見】一方面用了相當大的篇幅,對打擊非法行醫作出專項安排,包括建立多部門協作的工作機制、保持高壓打擊態勢、「查早查小」等,另一方面,【意見】其他部份的很多內容,比如規範民營醫院等部份,也與打擊非法行醫構成上下遊關系或有其它密切的聯系。
而在兩個月前,最高人民法院釋出6起非法行醫類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婦產、醫療美容、輔助生殖、口腔等有代表性的領域。最高法數據顯示,非法行醫近些年呈現出兩個特點,一是該類犯罪的數量、人數均呈下降趨勢,2022年一審審結的案件數量較2018年下降約50%,審結的人數較2018年下降約46%。另一方面,此類犯罪仍然屢禁不止,且為了規避打擊,呈現出場所愈加隱蔽、流動性大、屢罰不改等新特點,涉及案件類別也從傳統領域,向新興的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等領域延伸。
從已經披露的案例看,非法行醫呈現出打擊時就消停一陣、不打又死灰復燃,且違法的形式、內容和應對打擊的能力均隨形勢不斷前進演化的特點。在這一過程中,民眾安全意識淡薄和僥幸心理、違法者的牟利訴求和成本偏低,以及執法者的力有不逮,都是造成非法行醫屢禁不止的原因。
人們在選擇醫療機構時,對費用高低、時間成本、安全系數等因素的考量,決定了他們是否會選擇非法醫療機構。在這一過程中,對安全的考量有時候並不能占據主導地位,特別是對那些經濟不寬裕、教育程度不高、辨別能力不強的人來說,非法醫療機構看上去是一個「性價比更高」的選擇。所以,在經濟相對落後的農村和城鄉接合部,非法行醫表現得更為猖獗。
非法醫療機構的價格低廉,通常是因為省下了「不該省的成本」,比如低薪聘用沒有行醫資格的人員、不嚴格遵循消毒等必要流程、行醫環境簡陋不符合規範要求等,這些都埋下了安全隱患。在最高法公布的「宋某蘭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中,宋某蘭不僅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甚至沒有專門的行醫場所,她在自己的藥店內為熊某君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未進行系統性抗感染治療,引發膿毒敗血癥,致被害人死亡。
在這方面,很容易陷入一種惡性迴圈:為了躲避相關部門的打擊,非法醫療機構或者是處於隱蔽狀態,或者成為「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流動遊醫,這就更難保障行醫環境的安全規範,這些風險最終都會轉嫁給患者。
在很多非法行醫者看來,非法行醫不僅投入少、利潤高,因其地點和行為的隱蔽性,被相關部門查處的概率也較低,取證也很難,如果不是發生了醫療事故起了糾紛,非法行醫通常是「當事人之間的秘密」,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即便被執法部門查處,現有的懲罰機制有時也達不到足夠的震懾效果,做不到以儆效尤。現有的懲罰機制以行政處罰為主,包括取締、沒收藥品及器械和非法所得,但一方面非法所得比較難認定,取證困難;另一方面,非法行醫往往醫藥分離,即使被取締,也損失不大。
貴州省衛健委在2019年回復人大代表齊慧的相關建議時指出,「現階段適用於打擊非法行醫的法律條款,主要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這些法律均頒行於上世紀90年代,以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多年未補充修訂,這些法律條款規定的處罰標準已遠低於目前的收益水平」。
1997年刑法修訂,增設了非法行醫罪,2008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關於非法行醫的司法解釋,從刑法設定和情節認定上提供了保障,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明祥曾就遼寧省的數據指出,非法行醫案件大多是行政處罰,受到刑事處罰的比較少,法律的威懾力顯得還不夠。
此次十部門聯合出台的【意見】中也指出,要解決好異地兩次行政處罰未能及時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另外,執法人員的力量不足,難以保證日常監督的效果,也成為一個掣肘。
整治非法行醫,顯然是一件立足長遠、著力日常、需要持續用力的事,這需要執法機構更為有效的日常監督,相關法律規定更能罰當其罪,主流診療渠道看病難和貴有所緩解,同時,更重要的是,民眾的安全防範意識和鑒別能力要一步步提升。
發於2024.3.25總第1133期【中國新聞周刊】雜誌
雜誌標題:非法行醫,如何根治?
作者:韓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