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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感染「難言之隱」,竟是來自丈夫!女子憤怒起訴離婚,法院態度來了……

2024-03-02推薦

妻子畢業於國內知名高校

任職於世界500強企業

丈夫曾有海外留學經歷和一份高薪的工作

在親朋好友眼裏

這是令人無比羨慕的一對佳偶

但是由於丈夫「找小姐」

導致自己和妻子染上了隱疾

這段感情就此走向了終點……

以下是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

康繼牟律師的講述

令人無比羨慕的一對

徐茜畢業於國內知名高校,畢業後就進了一家世界500強企業任職。在一次朋友聚會上,她認識了後來的丈夫侯大進,他談吐優雅,有海外留學的經歷和一份工薪的工作。

認識不久,兩人就墮入愛河,隨後順理成章地領證結了婚、懷了孕。在親朋好友眼裏,這是令人無比羨慕的一對佳偶。

懷孕期間,侯大進告訴了徐茜一個好訊息,他已經用積蓄在市中心買了一套新房。為了今後多掙點錢,他打算向公司多爭取一些出差的機會,常年出差雖然很辛苦,但是公司的出差補貼非常高。

雖然在兒子的成長過程中,作為父親的侯大進因為常年在國內東奔西跑而經常「缺席」,但徐茜認為這是丈夫另一種形式的付出。

然而沒過過久,徐茜發覺自己身體有點不舒服,正好侯大進沒有出差,她便讓丈夫陪著自己去了趟醫院。

兩人染上「難言之隱」

經過問診、化驗檢查和漫長的等待,徐茜終於拿到了檢驗報告。

讀著上面的小字,徐茜當場驚呆了,自己竟然染上了印象裏只會出現在電線桿小廣告上的「難言之隱」!

六神無主的徐茜不可置信地將報告單遞給了醫生,焦急地詢問檢驗結果是否有出錯的可能。醫生皺了皺眉,思索片刻,對侯大進說了一句:你沒有做過檢查?那就也去做一個吧……

結果,侯大進也檢查出同樣的問題。而根據醫生的判斷,他的癥狀先於徐茜產生,應該大概率是侯大進傳染給了徐茜。

這下徐茜破防了,怎麽回事?丈夫怎麽會得了這種病?她自己向來潔身自愛,而丈夫得了這種病,是因為什麽原因顯然可想而知……

回家後,徐茜心情久久無法平復,病痛本身不敵內心的崩潰。

而侯大進為了逃避,扔下手機匆匆地躲進了衛生間開始洗澡。徐茜鬼使神差地拿起了他的手機,在還未息屏的時候,點開了他的微信。

以女人的直覺,她瞬間發現了一個頭像妖嬈的女子十分可疑。點開聊天記錄,來不及細看,她先用自己的手機拍了下來。

細看聊天記錄,她看到許多不堪入目的內容。根據上下文,徐茜赫然意識到這是一個「小姐」。

等丈夫洗完澡出來的時候,還未從震驚中走出來的徐茜面無表情地坐在沙發上說:「你給我個交代吧,憑良心說話,你是怎麽得的這個病?」

對於丈夫的解釋,徐茜一個字都聽不進去,終於她顫抖著問道:「我都知道了!你老實說吧,到底找過幾個小姐?」

經過漫長的夜談,侯大進終於坦陳了一些事,一個勁地懺悔和道歉。但是徐茜知道,這段感情已經徹底破碎了,同時她對夜談內容作了錄音。

法院支持離婚與賠償

經過朋友的介紹,徐茜來找我尋求法律幫助。她咨詢的重點是,自己能不能離成婚,另外,能否要求侯大進對離婚作出賠償。

我告訴她,【民法典】實施後,相比早年的【婚姻法】增加了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其他重大過錯」,這就給了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權,

配合【民法典】關於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第五種情形:「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無疑加強了對婚姻中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

當庭欲狡辯,證據前低頭

我們按部就班地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前,先溝通確定了訴訟請求:因男方存在過錯,導致感情破裂而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同時要求男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其中物質損失以醫藥費為依據,而精神損失我們則提出了3萬元的主張,此外,徐茜還要求取得兒子的撫養權,並分割共同財產。

在法庭上,我方送出了微信聊天記錄以及相關錄音資料,而侯大進則推翻了自己之前的說法,表示並沒有找小姐的行為:「那只是和陌生人聊天,好玩而已。」

法官正色地道:「你讓你父母看看,這種對話是隨便聊聊嗎?」

而對方律師則認為,侯大進找小姐的證據不足,因此無法證明被告存在過錯,夫妻感情也未達到破裂的程度。對於染上疾病,侯大進自身也是受害者。

但經過審理,徐茜的離婚訴求得到了準許,損害賠償也獲得了支持。

離婚本不存在真正的贏家,但法律保障了徐茜應有的權益,並尊重了徐茜的意願,為這段婚姻畫上一個句號。(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 師 釋 法

離婚理由與損害賠償

對於解除婚姻關系,中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定,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也就是說,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最主要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

那麽,作為婚姻關系中的局外人,法官究竟該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為此,【民法典】進一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至於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上述規定中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有其他重大過錯」,實際上就起到了兜底的作用,給了法官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認定的裁量權。

以本案為例,由於丈夫有出軌行為的事實得到認定,且有證據證明這一行為對女方造成了嚴重後果,離婚和過錯賠償的條件均已成就。

最終,透過訴訟和舉證,法院依據【民法典】中的相關兜底條款判決準予離婚,並要求丈夫作為過錯方對無過錯的妻子給予醫藥費和精神損害的賠償,維護了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利。

作者 | 康繼牟(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