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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不是勞動者放棄權利的協定

2024-06-15推薦

離職證明不是勞動者放棄權利的協定(主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盧越)實踐中,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一般都要求勞動者提供由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有些用人單位借此機會,在離職證明中寫上「薪金已結清,雙方再無糾紛」這樣的內容,並要求勞動者簽字。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以案釋法闡明:離職證明不是勞動者放棄權利的協定。

2022年8月,小劉從某公司離職。該公司當月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雙方無任何勞動糾紛」,小劉在離職證明上簽名。

不久,小劉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扣發的績效薪金4000元。小劉訴稱,其簽署離職證明時,離職當月薪金尚未結清,直至2022年9月發放8月薪金時,其才發現公司扣了8月的績效薪金。該公司稱,小劉簽署的離職證明確認雙方無任何勞動糾紛,因此公司無需支付績效薪金。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在離職證明上的簽名,僅具有簽收的法律效果,不能理解為勞動者就證明上載明的內容與用人單位達成具有處分、放棄自身相關權利效果的民事協定。離職證明上記載的「雙方無任何勞動糾紛」與法院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應當以查明的事實為準,故判決公司向小劉支付績效薪金4000元。

對此,法官表示,離職證明中「薪金已結清,雙方再無糾紛」這樣的內容,與離職證明的功能無關,法律也沒有規定勞動者需要在離職證明上簽字。對於勞動者簽名的法律效果,應當解釋為簽收,不能解釋為勞動者放棄了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