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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三害,周处何在?

2024-03-16文化

小时读过课文,也看过连环画,【周处除三害】:周处年少时,凶强侠气,为乡里所患。又义兴水中有蛟,山中有邅,并皆暴犯百姓。义兴人谓之三害。而处尤剧。或说处杀虎斩蛟,实冀三害唯余其一。处便刺杀虎,又入水击蛟。蛟或浮或没,行数十里,处与之俱。经三日三夜,乡里皆谓已死,更相庆。竟杀蛟而出,闻里人相庆,始知为人情所患,有自改意。遂入吴寻二陆。平原不在,正见清河,具以情告,并云欲自修改而年已蹉跎,终无所成。清河曰:「古人贵朝闻夕死,况君前途尚可。且人患志之不立,何忧令名不彰邪?」处遂改励,终为忠臣孝子。

鼓舞并影响我的心灵的,是他的自省与「改励」,其前提是「羞耻心」。今春横空出世一部电影,即冠名【周处除三害】,以当代故事讲一种「古老的精神」,「以暴制暴」,极富张力,简洁明了,酣畅淋漓,妙哉!

话说「南山猛虎」与「水中蛟龙」进化到当代,其恶行依旧,而心机更重,并「与时俱进」,手段迭代,更恐怖的是,得到了法律的「反向保护」:不管这虎与蛟如何荼毒生灵,你要置它于死地时,「法律」来了,高呼它是保护动物,有它的权利!

这时,最简单的最朴素的「杀人偿命」理念,就被按「条文」执行,揍它一顿都不行,港台影视里多的是这种镜头,「陈家驹」恨恨不已,现实中的张子强得意洋洋。

「陈桂林」一出,让人解恨。

但这只能说,现实中无法实现的,大家在电影里找些心理补充而已,不然,为之奈何?比如,在人们尽享美好时光的同时,古之燕赵之地,一个无辜的初中男生,被三个同学霸凌已久,「夜幕覆盖华北平原」,乃至就被「消灭」了,「云层深处的黑暗啊,淹没心里的景观。」

寄诸法律吗?法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本应保护被霸凌的小孩,但他已经被霸凌至死了,生命都没有了,其权益何在,何用?

这时,这个法律条文偏偏启动了,要保护这些霸凌者了,只因其未成年。

自古以来,主流儒家「以礼入法」,矜老恤幼,从礼记到周礼、唐律疏仪、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皆认可「幼有幼之礼」,会以年龄、身高为要素,结合实际情况作特别的判例,到了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杀人需要分情况讨论:

-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的处罚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法律在判罚时会考虑到未成年人仍处于成长阶段,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行为判断能力尚未完全成熟。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杀人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或者犯罪过程中有特别残忍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读者诸君,我们模拟下,这三个小恶魔「该当何罪」?

历史长河流淌到了今天,我们不能刻舟求剑了,试问以今天的教育普及与不良信息的广泛传播,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判断能力,是否已经普遍「早熟」?其是否「明知而为之」?并反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杖,有恃无恐,导致犯罪升级?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不能让某些条文拉低新时代道德的底线了!不然,何以让人尊德畏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周处何在?没有周处出手,能够就此推动此条文改进的仗义之人何在?

难道让受害者家人也去「包公祠」痛哭一场?

「古来燕赵之地多慷慨悲壮之士」,这些「士」,在哪里呢?被条文困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