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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南高速重庆梁平10.1交通事故查明,致1死3伤

2024-01-15历史

近日,重庆市梁平区政府公布【G5515张南高速梁平「10.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10月1日14时34分许,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G5515张南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下行方向429Km+378m路段撞击前方同车道停驶的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内1名乘车人死亡、3名乘车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规驾驶造成的道路交通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鄂QJ5***号,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福田牌BJ5043XXY-BG,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1LE108302,发动机号码:BF03216222,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廖*。

2.川S85***号,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78JBY,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7JE163596,发动机号码:UJ32020153,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李*义。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鄂QJ5***号车辆驾驶员廖*,男,土家族,1981年1月4日出生,现年42周岁,身份证号:4228**********4210,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红土乡稻池村水井湾组*号,持有「B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2021年3月14日至长期。

2.川S85***号车辆驾驶员李*义,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现年43周岁,身份证号:5130**********671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任市镇奚家坝村8组*号,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4 月1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日14时34分许,廖*驾驶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G5515张南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下行方向429Km+378m路段时,恰遇由李*义驾驶的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停驶在前方同车道内,廖*避让不及导致其车撞击川S85***号车辆尾部,造成川S85***号车辆内1名乘车人死亡、3名乘车人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后,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与路过车辆、川S85***号车辆的驾乘人员积极进行自救。接警后,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和道路疏导,确保事发路段正常通行。「120」救护车赶往现场后,积极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送医救治,但川S85***号车辆后排的1名乘车人因伤势过重在事故现场死亡。

目前,廖*、李*义、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3名受伤乘车人尚未达成事故赔偿事宜,仅由川S85***号车辆驾驶员李*义垫付了7000余元的检查费。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G5515张南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下行方向429Km+378m路段,左右两侧行车道宽均为3.8m,应急车道宽2.5m,小型客车最高限速100km/h、其余车辆最高限速80km/h,最低限速60km/h,事发路段平直,沥青路面,事发时为白天,天气阴,路面潮湿,行车视距良好。

(四)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3〕第1070、第1071号鉴定意见书显示: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车速鉴字〔2023〕V-560号鉴定意见书显示: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应处于停驶状态。

3.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车速鉴字〔2023〕V-561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速度为77.15km/h~79.05km/h。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1.死者:余*锐,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现年31周岁,身份证号:5130**********843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广福镇双河口村5组*号。

2.伤者:何*,女,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现年50周岁,身份证号:5130**********8083,户第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长岭镇五通庙村6组*号。

3.伤者:吕*雪,女,汉族,1992年1月4日出生,现年31周岁,身份证号:5130**********652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甘棠镇冠子山村3组*号。

4.伤者:谢*琼,女,汉族,1953年12月16日出生,现年69周岁,身份证号:5130**********614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甘棠镇锣鼓堂村11组*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因事故相关当事人尚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暂无法核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

(一)廖*驾驶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李*义驾驶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内停车,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廖*,驾驶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23年10月20日,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对廖*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00元和暂扣机动车行驶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

2.李*义,驾驶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内停车,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23年10月20日,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对李*义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和暂扣机动车行驶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6日,重庆市交通局对李*义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G5515张南高速梁平「10.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来源:重庆市梁平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