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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辦法】來了!從4大通用指標進行評估

2024-03-13健康

為充分發揮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對臨床專科能力建設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指導各地做好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近日,國家衛健委印發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辦法(試行)】 ,並從服務能力、技術能力、品質安全,服務效率等四方面形成【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通用指標】。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對臨床專科能力建設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指導醫療機構明確臨床專科建設方向和任務,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意見】【關於推動公立醫院高品質發展的意見】等檔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床專科是指醫療機構圍繞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疾病領域,以患者為中心,以疾病診療為鏈條,透過最佳化內部組織形式和執行機制,融合多個傳統臨床科室或學科,為患者提供全流程診療服務的組織或平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床專科能力評估是指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臨床診療客觀數據,運用評估指標和模型,對醫療機構某一臨床專科進行醫療能力綜合評估的活動。

第四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

有關事業單位、各級各專業醫療品質控制中心根據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作需要,按要求參與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為評估工作提供業務和技術支持。

第五條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物件為全國二級以上醫院,包括社會辦醫院。

第六條 臨床專科能力評估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醫療服務能力和品質安全為核心,以臨床客觀數據為基礎,采用科學量化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評估程式

第七條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方向分為重大專病、系統疾病領域、平台專科三個類別。

每個類別具體評估臨床專科(方向)及其評估操作手冊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第八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臨床專科能力評估通用指標體系,包括醫療服務能力、技術能力(含創新能力)、品質安全和服務效率4個維度。

各臨床專科(方向)具體評估指標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根據行業普遍水平、診療規模、覆蓋病種和技術規範等因素制定。

第九條 各省份可以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對國家制定的各臨床專科(方向)具體評估指標進行適當調整,制定本省評估指標。

第十條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使用醫院報送至醫院品質監測系統(HQMS)、國家醫療品質管理與控制資訊網(NCIS)和國家單病種品質管理與控制平台等系統的數據,原則上不額外增加醫院數據報送負擔。

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臨床專科(方向)評估工作需要,視情況組織各醫院核查、補充、完善相關數據。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照臨床專科(方向)評估指標體系,構建評估模型並對各醫院相關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賦值,形成相關臨床專科(方向)的「臨床專科能力綜合指數」(Clinical Specialties Capacity Comprehensive Index,CSCCI)。

臨床工作量或數據完整性不能滿足評估條件的醫院,不納入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範圍。

第十二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各醫院相關臨床專科(方向)的「臨床專科能力綜合指數」,按一定比例進行分檔,形成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結果,並向行業公布。

是否承擔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計畫,與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無關。

第十三條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周期原則上為4年。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加強評估結果套用,根據評估結果最佳化臨床專科能力建設機制,完善政策措施,精準投入資源,促進臨床專科健康永續發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監督指導,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加強評估相關數據品質管理。

各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完善相關數據報送和核查機制,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評估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取消本周期相關臨床專科(方向)參評資格,並在行業內進行通報。同時,根據績效考核、醫院評審、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計畫管理等工作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評估工作的相關事業單位、質控中心和工作人員的管理,嚴格工作紀律,保障資訊保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度將本轄區開展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情況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